案件审理质量应重点关注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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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审理质量应重点关注的问题根据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先后开展了案件质量评查、脱贫攻坚领域问责案件质量评查。针对评查发现的共性问题,笔者认为,案件审理在严格按照“二十四字”方针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的同时,应重点关注影响案件质量的五个问题。主体身份问题被审查调查人的主体身份,既关系其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又关系处理处分的相关程序。审理审核时,首先审核以下主体身份材料是否收集齐备:一是被审查调查人的政治面貌、政治身份材料,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党员身份、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身份材料。二是被审查调查人的职务身份材料,如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
2、批表或任免职文件、职责分工文件等。此外,与违纪违法行为相关的兼任及挂任职务的材料也应收集。如,在脱贫攻坚领域问责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驻村任职的相关文件。三是被审查调查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编制等证明材料。如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部分行为是否属于违规违纪,需根据被审查调查人所在事业单位性质(行政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认定,因此还应调取单位性质的证明材料。四是被审查调查人曾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材料。事实证据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审查调查的基本要求,也是准确定性量纪的基础,包括基本要素是否齐备、情节是否客观真实、过程是否完整,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
3、规合法且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违纪违法事实的危害性、违规违纪或者违法性、受惩罚性是否清晰等。在审核时可以从以下两点把握案件事实:一是全面整体掌握案件事实。要求结合审查调查报告、证据目录,详细了解证据构成,并对案件事实脉络进行整体分析、归纳。通常是以时间、逻辑等顺序为主线,将基本要素进行纵向串联,审核事实过程是否完整、主客观要素及情节手段是否清楚、行为后果是否明确等,发现证据体系的缺陷和逻辑错误等问题,尽可能完整清晰地还原客观真实,尤其是要避免对事实碎片化、片段化的认定及主观臆断,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判断。二是综合审核证据。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摘录证据目录、罗列证据提纲、制作阅卷笔
4、录或阅卷表格、思维导图等方式,通过对何时、何事、何地、何物、何情、何因、何人等基本要素的归纳、比对、分析,准确判断证据材料对事实的证明能否达到相对、合理的一致,是否能够排除事件发展、演化逻辑中的矛盾,是否确已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量纪情节问题准确认定量纪情节,是案件实现“处理恰当”,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要基础。对案件的处理,既要依规依纪依法适用党纪法规中的规定量纪情节,也要准确把握酌定量纪情节,不能脱开事实情节随意“升格加重”或“降格减轻”,避免处理畸轻畸重的问题。在案件审理中,要注意以下量纪情节问题:一是要准确认定党纪法规中规定的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的情节。如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的情形。二是要准确认定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程度。对于部分违纪行为,要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时间节点、动机、手段、侵害对象、主观恶性等因素,并对比同时期、同类型的案件,判断情节“较轻”“较重”或者“严重”的程度,从而确定是否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处分档次。三是准确认定问责类案件中的“危害后果”情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了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予问责的11类情形,均要求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后果。实践中发现,有的问责案件中,相关党组织、党员干部的失职失责行为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
6、者危害后果较轻,甚至危害后果不明,却仅以上级机关交办函或督导组、察访组发现问题线索情况作为问责处理的依据,造成问责泛化,影响问责效果。四是要准确认定问责类案件中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相关情节。要准确划分相应的领导责任,区分失误与失职、主观与客观、故意与过失、为公与徇私等因素,掌握履职尽责的具体情节,从而准确区分责任的大小、轻重,精准、合理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按照规定情节优先于酌定情节的原则进行处理。证据合规合法性问题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工作要求,也是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益及案件质量的根本保证。注重对证据合规合法性审查,是审理部门发挥
7、审核把关、监督制约作用的重要体现。应对以下几种常见证据合规合法性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一是言词证据取证不规范问题。如,讯问、询问、谈话笔录制作不规范、混用,不按规定出具谈话、询问通知书,不按规定填写陪送交接单;较短时间内形成篇幅过长的笔录,造成笔录是否现场制作的疑问,影响笔录的客观性、合法性;较长时间的笔录中,无保障被审查调查人、证人的饮食、休息等情况的记录;同一份笔录或者不同笔录中,部分内容高度一致,有复制粘贴现象,此外还有指供诱供问题,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谈话人员、记录人员、地点、时间等信息,询问地点违反相关规定等问题。二是自书材料及情况说明不规范问题。如,自书材料过于简单,对事实表述不清,关键
8、情节一笔带过、不展开详细说明;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情况说明,对关键性事实未附证明材料,致使证据力较弱等。三是提取书证不规范问题。书证复印件不盖章或不盖骑缝章,不注明复印件提取于何处、原件存放于何处,不注明提取书证的数量、性质及用于证明什么问题等;因复印不清晰等原因对书证进行修改后不予以说明,或不签名、按手印、加盖公章等。四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不规范问题。不注明资料、数据原始存储载体的储存、保管情况,调取、复制过程不明,转换为文字内容过程不规范等。程序合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的法治要求、政治要求。案件审理部门既要严把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关,也要严把手续程序关,确
9、保案件经得起检验。案件程序常见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相关文书材料不齐备、不规范。如,无案件线索来源、初核方案、安全预案,初核报告、审查调查报告未经核查组、审查调查组成员签字等。二是不履行签批手续或签批不规范。如,线索处置、初核方案、审查调查方案、立案文书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忏悔书等,未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三是初核、立案的相关程序不规范。如,立案决定书时间早于初核报告签批时间;立案决定书只通报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不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在立案前己签批等。四是履行集体审议程序不规范。如,审查调查报告不经承办审查调查组集体讨论。五是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
10、犯罪见面材料不规范。如,见面时间在审查调查报告时间之后,见面材料签署意见不规范或不签署意见且未附说明,见面材料与审查调查报告认定问题不一致等。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一环,对严惩腐败,发挥查办案件的教育、预防、纠偏、惩治综合效应,具有重要作用。从实践看,特别是从民族地区基层开展反腐败工作实际看,案件审理工作要想更好地为查办案件工作服务,应重点关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统筹考量维护党纪政纪的权威性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关系,将案件审理作为确保案件质量的刚性环节,努力实现严明纪律、严肃问责和教育保护的有机统案件审理工作既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必经环节,更是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
11、益的重要保障。在实践中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强化对自办案件的审核。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要求,对自办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进行全面审核,对查办案件的全过程进行有力监督,查审双方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案件质量。同时,积极做好疑难复杂案件的提前介入和审理,确保自办案件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强化对基层案件的指导。加强对基层办案工作的指导,是旗(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该经常做的工作。要认真受理和审核苏木镇(场)报送的基层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处理关,确保基层案件的办理质量。强化对移送案件的审理。对人民法院已判决的刑事案件移送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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