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是学习法律的根本 法律人做案例研习的核心与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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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什么是案例?案例是社会生活的一部份,案例指向具有法律上争议问题,有赖法律解决。案例是一切法律思维的开始,案例对于法律人极为重要。在我个人的著作中,多都会放上具体案例,从理论中抽出具体的法律问题,作为法律思考之用,并引导帮助读者,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法律人的能力为何?并非在于背了多少条文,记忆了多少学说理论,而是能够将抽象的法律适用在具体的案例之上。这是法律人最基础的能力,当一位法律人具备此能力之后,甚至可以当立法者,因为能够知道条文订定之后可以适用于何种的案例之上,会发生何种法律效果。因此,案例是学习法律的根本。学校应更重视这方面的教育,希望透过本文使得学生更加理解案例的重要性。以下举二个
2、案例作为讨论的基础。案例一出卖/赠与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甲借A书与B书予乙。乙将A书转售与丙,将B书赠与于丁,并移转其所有权。请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甲出借A、B两本书给乙系属债权契约。乙将A书让售给丙,包括债权行为(买卖)、物权行为、有偿的无权处分。乙将B书赠与丁,包括债权行为(赠与)、物权行为、无偿的无权处分。这个简单的案例牵涉到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如果一个法律人不知在此案例中的基本的法律关系,其法律能力显有强化的余地。案例研习就是在案例之中认识法律关系、寻找请求权基础而为法之适用。请求权基础是法律思考的起始。案例二双重买卖甲将A屋出卖给乙新台币100o万元(下同)后,又将该屋出卖给丙(1
3、200万),并移转其所有权。乙得否向甲请求交付让售丙的1200万元价金?二物买卖是实务上常见的案例,最近“最高法院”有一个开拓性的重大判决,尚未见民法学者有人对此撰写相关文章。近期的法律评释风气不盛,评释之水平有待提升,需要加强法释义学及方法论的认识。法律思维要以案例作为基础,透过案例能够认识社会事实,并且训练法之适用的思考方法。透过案例研习可培养法律人的想象力,而非仅限于背诵法条、判例学说。法律人须要有想象力,社会问题变化万千,一个没有想象力的法律人是无法胜任他的工作。要从案例事实寻找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来认定案例事实。只有在案例研习之中才能学习、培养这样的法律能力。德国与台湾法学教育最大的
4、不同之处在于案例研习。台湾的教授通晓理论,但似乎缺少案例研习的经验及方法,未能善用于教学研究。我必须再度强调案例的重要性:当一个法律人脱离案例之时,就己经无法称为是一个法律人了。案例开启法律人的思考。二、处理案例的法律思维:请求权基础方法01、案例研习的核心:请求权基础案例研习中,最核心的概念是请求权基础。我I960年代在德国求学时,最常听到的就是请求权基础。当年台湾许多人到德国留学,参加大学的案例研习,面对案例不知如何作答,因为当时台湾的教育并未有相关的训练。当然台湾的学校也会出案例题,却没有对应的思考方法,只好任由学生各凭本事,自由发挥。然而,德国却是从大一开始训练。德国法学教育的精华就在
5、于案例研习训练请求权基础的法之适用方法。台湾学生在德国都专心于论文,并没有将这一套方式带回台湾。台湾法律虽然继受德国,但没有继受德国案例研习的教学与考试方法。在德国要参加司法考试,学生至少要先写过100个案例题,而且要经过各种修正,每一位法律人、法律从业人员都受过同样的基本训练,使律师、法官及所有的法律能够有处理案例在方法论的共识,增进法律适用的预见性与安定性。这是法律教育的根本任务。02、请求权基础方法须从大学案例的基础训练扎根在德国留学时,我认识到案例研习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重要,到现在我也仍然在自我学习,不只是学生,教授也要能够善用请求权方法。法院判决也要建立在此请求权基础之上,才能根本提
6、升台湾法律人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必须从大学案例研习的基础训练开始扎根,因为人到了一定年纪时,思考已经开始定型,很难再重新学习精细且需不断修正的思考模式。03、请求权基础方法与法之适用1.思考模式请求基础是指谁能够向谁有所请求的法律上依据?例如在案例一,甲得否向丙请求返还A书?向丁请求返还B书?这要有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用以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请求的法律规范,例如民法第348条、第227条、第767条、第179条、第184条第1项后段。兹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将法的适用简示如下图:契约k原错求IS(348367)1.次求根(227)-似契妁一维模代理(O)I-法律懈?1.法之殖站-Q
7、法律漏洞域推遒用-然因管理(173)-物fl!债僵(767、926)-不管博利(179)-侵横行粉】84)要件T效果R解编瑜遗_/所有I返至某物占肓-损害赔第一-其他I卜三蠢题I法之通用2事用法来回穿梭一相互U明徙案例熬定事Ir法律/eT案例事寅IH建博符合要件的事一B必R自行研究商或害面-1.甲於6月2日出JAB二瓶於乙甲因遇失不知於6月IHA瓶减夫B瓶祓盗,乙支出JT妁费用,要失拶鲁利益2 .甲森某屋借乙之名登言己甲死亡,甲之子得向乙壬强何慢耀利2乙牌屋凄售於知情的丁畤其法律Il保。3 .甲务遇免使f人的强制歙行,典乙同某星差亦运所有津移簿登纪乙授以蓊星粉定抵押,自丙借欷100o黄元-4.
8、甲承租乙的房屋,甲久病不索桌前去探视甲患有菱脸症的老友丙一起鳏自般,乙得否以房甄At向甲、丙的愚承人si求授雷暗at0图12.思考步骤精确提出法律问题选定请求权基础,分析其要件(T:tl、t2、t3)及效果(R)建构案例事实,认定得否涵摄于所有的要件(三段论法)针对重点详为论证采定体裁,并用判决体裁04、请求权基础的检查1 .检查次序从大一开始就会引领学生分班案例研习,并且经过不断的讲解、修正解答,进而深入的了解法之适用的方法。请求权方法的思维方法及检查有一定检查的次序,所以遇到案件时,不需要紧张恐慌,要采用请求权基础方法。回到前面二个案例,在案例一,甲得否向丙请求返还A书?向丁请求返回B书?
9、请求二重买卖的价金?皆发生请求权基础的问题。2 .契约首先要检查有无契约上的请求权基础?契约上请求权包括原给付请求权及次给付请求权,即契约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26、227)解除契约后之返还请求权(259)。之所以要先检查契约的请求权,因为它是其他请求权的前提。3 .类似契约缔约上过失(245-1)、无权代理(Ilo)等4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与不真正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括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真正的无因管理也分为两个类型,一为适法的无因管理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前者系第176条,后者为第177条。两者的区别为何?第176条会发生法定债之关系,第177条则不发生法定债之
10、关系。关于不法管理,有第176条第2项的准用。5 .物权关系物权关系主要包括二个物上请求权:第767条的物上请求权第962条之占有返还请求权,并涉及占有回复关系(952以下)6 .不当得利第179条规定: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不再此限。不当得利法最重要的发展,系最高法院近年来再三明确采取非统一说,体现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22号判决:不当得利依其类型可区分为给付型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前者系基于受损人有目的及有意识之给付而发生之不当得利,后者乃由于给付以外之行为(受损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为)或法律规定所成立之
11、不当得利。又于非给付型之不当得利中之权益侵害之不当得利,凡因侵害归属于他人权益内容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即可认为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致他人受损害,并欠缺正当性;亦即以侵害行为取得应归属他人权益内容的利益,而不具保有该利益之正当性,即应构成无法律上之原因,成立不当得利。自始欠缺目的(妇非慎清僭)给付不富得利-目的消滋(如解除f条件成就)1.目的不逵(如期脩件不成就)益侵害不常得利1.非a合付不富得利一支出费用不富得利1.求慎不富得利图2必须特别说明的是,前揭不当得利的类型不是闭锁僵化的,而是开放、变动的,可斟酌实务案例及比较法的经验,为必要的调整。7 .侵权行为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
12、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1W行悬的法RIJ?-3民法第184三图三(SI三求根基磁本条系规定一般侵权行为,包括类型的三个侵权行为:184I前段:故意或遇失不法侵害他人利184I接段:故意以背於善良凰俗一帆损害於ftEZK案18411:遑反保他人的法律第教授在上课都会讲解请求权基础,尤其是要透过案例,引进请求权基础方法,让学生得以反复演练,并且要从大一就开始打下基础。法律系学生一定程度要背诵条文,更重要的是理解条文,并非光凭脑海中的条文而解答案例,而是理解条文
13、,解析其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能够定义、涵摄、论证而为法之适用。每一项条文在不同案件中都会有所不同的解释,所以要掌握概念,组成体系,加以解释适用。这些都建立在对于条文精确的理解之上。要精确理解条文,必须要有案例研习。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不是依其重要性,或是民法规定的顺序,或是其逻辑关系,而是一种目的性的考虑:处理前提问题,避免重复。例如如有契约时,不会构成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置于不当得利之前的理由为何?因为无因管理是不当得利的法律上原因。为何物权关系要置于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之前?理由在于物权关系的变动会引起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要特别强调的是,不可随便挑选请求权基础。每一个可
14、能成立的请求权基础都要检查,显然不具备的可以省略,有争议的请求权基础则必须加以论证。一定要检查所有的请求权基础,澈底思考,这是法律人必经的训练,需要具备的基础工夫。05、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功能法之适用,使民法易于学习、利于教学研究、法之操作整合民法,适用一个请求权基础,整合民法条文链接实体与程序06、请求权基础的构造民法是建立在请求权基础之上。请求权规范系由辅助规范及对抗规范所构成,如图所示:情助性定莪性规定封立性思考精求榷基磁(像件式的烧箱)的求懵Vl契的不成立不禁生、契的舞效等檎成要件(T)(T:U72等),法律效果(R)4修尸坦笳求概一消倒,川儿二TV给付不能等I,同畤履行抗解抗辫播:求他
15、的消减畤效图4民法第226条第1项规定: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图标请求权基础的结构如下:要承内合成要件3.可之事由(220224):I定善性规定I匚4.损害r1.乙之给付莪凝348)-2.给付不能情成要件V法律效果损害踣倒(213216):祷充性烧定今天的讲座我们将首先简单谈谈通过研究司法案例进行实证研究的问题,以及阅读司法判决的的意义,然后就我所理解的司法案例研窕方法结合具体研窕实例跟大家交流一下。实证研究在中国这几年的学术研究中是个热门词,但对于究竟什么是实证研究的问题,可能每个人所说的“实证这个词的含义都有差异。不论怎么说,所谓“实证”,就我们今天的
16、讲座目标来看,就是以可验证的方式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方法。也就是说,对于你所研究的问题,我可以利用你在研究中所用到的材料进行事后的验证,能够加以证明或证伪。这跟规范研究是不一样的,规范研究关涉价值判断。每个男人心中都有一个林妹妹,你只要喜欢,你可以跟别人说你喜欢,但很难说服别人为什么该喜欢,那很难证明或证伪。在进行实证研究时,对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定更多的是描述,更多涉及的是真假的问题,这是我们在研究中需要注意的。另外,我们在谈实证研究的时候,不要把法律实证主义和我们所倡导的法学的实证研究混为一谈,这两个实证是有差异的,一个是理解法律的理论流派,一个是从事法学研究的方法。中国国内现在
17、的法学研究,似乎已开始热衷所谓的实证研究了。从我个人的观点讲,国内对于实证研究做得比较好的是诉讼法学界,如川大在司法制度方面的研究,已经形成了国内诉讼法学研究的特色。刑法方面北大的白建军教授做得很好,他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三大核心期刊上,发表了好几篇关于刑法实证研究的文章。总体来看,我没有看到国内法学界对实证研究特别是运用统计学研究方法方面做得比较好的例子,最常见的是个案研究,各大学科都有很多,民法刑法都做得不错。我们以前在法学研究中不重视实证研究,发现了一个法律问题,立刻想到的就是制定一部什么法律,总是先要上升到价值判断上去,但价值判断上每个人的考虑都不一样,结果是谁也说服不了谁。
18、中国现在的问题不是有没有法的问题,而是已有的法是不是落到了实处,其效果如何的问题。对这样一些问题不进行实证研究,你的研究就不可能接地气,就没有适当的检验标准。对于学习法律特别是学习民法的同学来说,你们不仅要关注实证研究,更要关注实证研究到底怎么开展。实证研究可以是社会实证研究,也可以是司法案例的实证研究。这两种研究都要对法律事实或具体法律现象进行描述性的研究。我为什么特别倡导司法案例的实证研究,而不是社会调查这样的实证研究呢?这与我个人所受约束条件有关。我相信在座的绝大多数同学如果要进行实证研究,你们最有条件去从事的也将是司法案例的实证研究。社会调查,第一要有钱,光有钱还不行,还要有社会资源,
19、特别是权力资源。钱的问题、权的问题都是我的弱项。对于司法案例研究来说,这些都不是问题。随着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的司法判决逐步公开,只要上网就能找到足够的资源。这个相对来说,具有易接触性。只要你肯花功夫,总是可以获得一些实证资料的。所以,我是比较倡导司法案例的实证研究的。这是从实证研究的资源来说的。另外一方面,司法案例的实证研究也是与民法、刑法作为应用学科的特点相契合的。为什么呢,我们在很多遇到民事纠纷的时候,终局的解决方式通常是司法途径,因此,司法对于民事纠纷中的利益如何进行衡量,是具有终局决定意义的。在这个意义上,研究司法判决是具有意义的。在大陆法传统观念中,立法的意义显然大于司法。规
20、则是立法机构制定好了的,司法机构只是消极地适用。然而,我们在实际生活中看到的情况可能并不是这样的。举例来说,在法院裁决的时候,如果能够找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又能找到一个立法机构制定的文件,两个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你猜法院会依照哪一个?法院一定会依照司法解释。我们姑且不论怎么去评说这样一种现象,但这本身体现了司法机构自身的特殊性。我想要强调的一个核心是,司法判决中所体现的裁判规则才是在实践中真正有效力的规则。我们在理解中国法的原本状态的时候,不能离开对司法判决的关注。我们学习的时候也需要关注司法判决。那么,对于司法判决的研究(或研读)有什么意义呢?据说,日本学者特别关注司法案例研究。我听说东
21、京大学民法部每周五都会搞案例研习,有些毕业很多年已经成为知名律师的人都还愿意去参加这种活动。在川大,这两年每周五我原则上都会和研究生们一起搞案例沙龙。我一直对我的学生强调学习法律的三要素结合法:第一是法律原理(doctrine),第二是法律规则(rules),即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第三是司法案例(cases),合称DRC学习法。我要求他们读判决,要把读判决养成为一种学习习惯,甚至日常生活的一个部分。我建议我的研究生每天读一到三个案例。我们常说,法律人的思维是thinkinglikealawyer,怎么才能像法律实务家那样去思考呢?就是去读法官写的判决书,读律师写的代理意见、辩护词,经常读就慢慢
22、地懂得法言法语的使用和法律推理的技巧了。在研读判例的时候,我们首先从事的是法律认知活动,这是读判决的第一个功能,即法律认知功能。第二个对于我们的研究生是最具有意义的,就是通过案例的研读借以发现问题。司法案例中涉及到很多鲜活的纠纷事实,这是我们在一般理论学习中看不到的。实践是鲜活的,很多纠纷事实是在书本中读不到的,也想象不到的。比如,合同法规定了十五种典型合同,条文规定不可谓不细致,但是你把这些条文背得滚瓜烂熟,在实践中就能用得好吗?很可能用不了。我经常说的一句话是,实践中更多见的是典型合同的非典型适用!哪怕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买卖合同,实际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也可能和合同法买卖合同规则规定的情况不完全
23、契合。因此,法律学到什么才叫活呢?就像练功夫一样,开始是按照招式来练,练到一定程度就把招式忘了,完全变成自己的才可以,即“以无招胜有招工所以,通过阅读案例发现问题是很重要的。有人会说,我不读案例,直接去律师事务所、法院实习也能够发现问题。这当然可以。到社会上去摸爬滚打,能发现问题吗?肯定是可以的。但是,社会实践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我不知道贵校的老师是怎么建议的,我特别不愿意看到你们一进校就要求外出实践。有同学说:“我要接触实践,免得我成呆子。“去法院或律所实习没有问题,我对学生说,实习一个月我支持,两个月我也可以支持,三个月以上啊?对不起,我为你感到惋惜。到法院能让你直接办案吗?到律师事务所去,
24、人家敢把案子交给你办吗?待一年能够接触多少案子?说是接触实践,结果大多数人是看别人怎么拉关系,怎么公关,好的没学到,坏的竟学到了。我们要真正去发现对你未来有帮助的问题,一定要找到更能够以最小成本投入,获得最大收益的方法。结合实践绝对不等于直接投身实践,这是必须认识到的。实际上,越读判例,越结合实践,你的学习和研究就越对路,就“越接地气”。所以,我特别愿意跟律师接触,跟法官交流。法官遇到疑难案件,给我打电话,我一定马上去查资料,给他们提供咨询意见,注意,这是不收费的。但是,对于给律师提供咨询我还是不太愿意,因为他们是挣钱的(笑)。为什么我需要跟实务部门的人保持沟通呢?因为你读了再多的书,如果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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