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工作情况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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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工作情况报告为深入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要求,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2021年1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4个部分共计23条具体措施,现就有关工作汇报如下:一、意见的出台背景和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重视司法公正廉洁,对防止违规
2、干预司法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建立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三个规定”的出台,是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丰富和发展,是从外部和内部建立的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防止司法不廉,防止审判权滥用、误用的重大制度保障,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必须常抓不懈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意见的制定,是对防止干预过问案件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举措,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实化细化“三个规定”制度要求。“三个规定”的
3、出台,确立了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制度规则,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政法各部门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要求把握不准、长效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影响了制度实施效果。意见结合全国法院近年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客观环境的发展变化,合理细化制度要求,既坚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对已有规定进行修改,又注重规定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将相关要求上升到工作机制层面,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有效推动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体遵循,严格执行。二是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活动成果。2020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法院开
4、展“三个规定”执行情况“回头看”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理顺了“三个规定”贯彻落实的体制机制,广大法院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思想认识明显提升。为继承既有成果,指导长远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认真总结制度执行中暴露的问题和短板,结合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的要求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意见。从强化宣传教育、明确标准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等多角度提出要求,着力解决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规定要求把握不牢、记录报告积极性不高、社会宣传力度不够、配套措施跟进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三是持续铲除司法腐败滋生土壤。近年来,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持续推进“三个规定”落地落实,干预过问案件现象得
5、到了一定程度遏制,但尚未得到根治,张坚、张家慧等案件背后仍然存在请托和以案谋私等庸俗司法文化“暗影”。意见的出台和实施,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的制度体系,积极培育“应记必记、应报尽报”的司法环境,有效帮助遏制干预过问案件行为,持续铲除司法腐败滋生的土壤。二、对于意见重点内容的解读意见从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把握政策要求、严格工作标准,强化日常监督、建立长效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形成落实合力4个方面提出了23条具体意见。(一)关于“三个规定”政策要求、工作标准的理解适用1 .明确落实“三个规定”
6、的人员范围。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针对外部人员插手干预案件处理的记录主体为人民法院;按照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针对内部人员插手干预案件处理记录主体是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但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人民法院各个岗位都有可能成为被围猎的对象,院庭长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以及综合部门人员,都有可能成为请托对象,仅仅让办案人员登记记录相关情况难以起到从严管理的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在落实“三个规定”过程中,将人员范围规定为法院工作人员,含6个月以上的聘用、借调、挂职人员,而不再局限于办案人员。2 .明确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
7、意见第5条强调要厘清“三个规定”的政策界限,准确区分依法履职和干预过问案件行为,打消正常履职顾虑。意见指出,对政策界限不明确,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干预过问案件行为的,应当先客观登记记录,再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甄别。大大减轻了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填报的甄别难度。第6条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违反“三个规定”的具体情形,即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接受请托、转递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干预他人办案、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件、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均属于违规行为。上述行为,需要在记录报告平台上进行填报,并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3 .明确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意见第7、8
8、、9条对外部人员过问、内部人员过问、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记录情形进行了明确。意见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对于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对于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经过法定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转递材料、打探案情、说请打招呼的应当留存相关材料,如实记录;对于非因工作需要,未经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外,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行为,应当如实记录报告。此外意见设置了两条例外情形:一是外部人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许可,按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
9、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可以不记录,但应将相关材料附卷备查;二是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管理职责或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规情形,按照正常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进行记录。4 .明确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后果。面对插手干预过问案件和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交往等违规行为,法院工作人员不仅要第一时间严肃拒绝,同时也要及时、全面、如实的进行记录,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意见第10条明确了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后果,初次发生,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发生两次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5 .明确区分“三个
10、规定”记录类型。根据“三个规定”制度要求,外部人员的范围,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也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内部人员范围是指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O但由于外部人员和内部人员规定的主体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法院工作人员在记录报告相关事项时容易发生混淆。意见第11条对准确把握记录类型进行了详细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含退休、借调、返聘人员)过问案件的,一律界定为内部人员过问;人民法院以外的机关单位和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的,一律界定
11、为外部人员过问;亲属、朋友、熟人等不是利用公职人员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打听请托过问案件的,一律界定为接触交往行为。这样做,对“三个规定”的基本要求未作任何更改,还便于工作人员登记记录相关事项,便捷数据的汇总分析。6 .明确记录报告平台的使用规则。记录报告平台作为法院工作人员报告信息的载体,其使用管理与“三个规定”是否落实到位息息相关。意见第12条明确了平台的使用规则,要求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填报信息的保护力度。提出要按照不同层级法院和人员使用管理职责明确平台的录入、查看、统计、分析等权限;法院工作人员不愿被他人知悉的填报信息,也可通过平台设置的直报系统报送上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减少了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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