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发〔2024〕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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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配分类:近岸海索引号:014000650/2024-00433域污染防治发文日期:2024-发布机构:海洋处04-03名称: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文件编号:苏环发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2024)6号内容摘要:时效: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24-04-0319:55浏览次数:159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通、连云港、盐城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南通、连云港、盐城市有关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省
2、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财政厅2024年4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推进江苏省海洋强省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本办法所称沿海设区市,是指南通、连云港、盐城三市。第三条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遵循环境公平、生态公平、社会公平,保护者受益、损害
3、者赔偿的原则。第四条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为双向补偿,是根据沿海各设区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变化情况,由省对设区市的正向补偿或者由设区市对省的反向补偿,具体包括近岸海域水质补偿和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第五条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负责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管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海洋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补偿金额的核算,提出生态补偿方案建议。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生态补偿方案的核定、生态补偿资金的收缴和下达,组织开展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沿海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参照省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第二章近岸海域水质补偿第六条近岸海域水质补偿主要考核指标为近岸海
4、域水质优良比例,包括基本补偿、同比变化补偿和持续优良补偿三类。第七条基本补偿是指根据沿海设区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标情况实施的补偿。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超过目标值的设区市,由省给予沿海设区市正向补偿。基本补偿标准为500万元/年。沿海各设区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的年度目标值,由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十四五”期间各设区市目标值详见附件Io第八条同比变化补偿是指根据沿海设区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同比变化情况实施的补偿。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目标值且同比改善的,在获得基本补偿的基础上,由省给予沿海设区市正向补偿;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同比恶化的,由沿海设区市向省反向补偿;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同比无变
5、化的,或同比改善但未达到目标值的,不进行同比变化补偿。同比变化补偿基数为40万元/百分点,年度最高同比变化补偿金额为400万元。沿海设区市年度近岸海域水质同比变化补偿金额=(该年度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考核实际值.前3年度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考核实际值均值)(四舍五入后取整)10040万兀O第九条持续优良补偿是指对近岸海域水质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优良比例达到年度目标的沿海设区市,在基本补偿和同比变化补偿的基础上,由省给予奖励性补偿。连续两年的奖励补偿标准为200万元,以后连续年度每递增一年,奖励补偿标准提高1。0万元年度最高奖励标准为500万元。第十条沿海设区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指该设区市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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