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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公布经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核查、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2、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第五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则,由矿业权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负责填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示。第六条下列信息由探矿权人负责填报:(一)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二)年度勘查投入资金数额、探矿工程、样品分析等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数量,以及是否编制勘查成果报告等情况;(三)勘查矿种、勘查阶段,以及是否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评价等情况;(四)勘查作业完毕后是否及时封填遗留井碉情况;(五)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情况;(六)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3、履行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勘查义务履行情况。第七条下列信息由采矿权人负责填报:(一)矿山状态,实际开采利用矿种,以及是否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送储量统计基础表、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等基本情况;(二)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矿石采出量,尾矿、废石以及共伴生矿产等利用情况;(三)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情况;(四)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履行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开采义务履行情况。第八条下列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报:(一)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保留、注销等登记信息;(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备案)情况以及阶段验收信息;(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四)矿业权人因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五)其他有关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状况的信息。第九条矿业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的勘查开采信息旦是,上一年度设立的矿业权至最迟填报日不满六个月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勘查开采信息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填报。第十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
5、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核查应当组成核查组。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地核查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填报勘查开采信息的,应当对其进行书面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发现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其登记的海域油气矿业权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
6、责其登记的矿业权以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部登记的矿业权(海域油气矿业权除外)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登记的矿业权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的;(二)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三)一年内因同一矿业权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受到较重
7、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二)超越登记的期限、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依照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三)未按照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或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未达到规范要求,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四)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五)未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矿产资源储
8、量报告、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弄虚作假,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六)未达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未按照规定开展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尚不能利用的矿产资源(包括共伴生矿产)未采取保护性措施,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依照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七)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八)未按照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第十七条县级以
9、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矿业权人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告知拟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事实、理由、依据、管理措施,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二)当事人在收到相关告知文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的,以及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矿业权人,可以实施
10、下列管理措施:(一)不得参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严格监管;(三)在自然资源管理行政程序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在矿业权人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参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时作为不利考量因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三年,自矿业权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二十一条矿业权人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三年内,积极进行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
11、响、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提前向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机关提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移出的,应当自作出准予移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解除相关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二)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三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第二十三条矿业权人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满三年的,由认定机关及时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停止公示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标注:(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填报公示勘查开采信息的;(二)填报勘查开采信息不真实的;(三)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是未达到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四)其他应当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矿业权人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漏填、错填勘查开采信息,但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以不列入异
13、常名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可以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严格监管;(二)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三)?各有关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可以供其在相关信用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二十六条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应当根据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标注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业权人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根据矿业权人整改完成情况及时在系统中取消标注,并将其移出异常名录,避免对矿业权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矿业权人,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其他部门间信息的互联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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