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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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甸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1)38号)、武汉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武政办(2023)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蔡甸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不包括纳入城镇(集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不包括工业
2、企业废水和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废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收集处理的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区级补贴、受益共担,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排放标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区级部门为监管主体。区生态环境分局为农村污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街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整改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区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拨付使用监督。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为农村生活
3、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落实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应按照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具体工作,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运维实施主体,建立运维资金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组织村委会、运维单位(人员)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各街乡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定期检查和维护排水管道、检查井及污水处理设施等。重点检查进出水是否正常、管网是否漏损、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等,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督促保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
4、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并对出水水质负责。第六条村委会为参与主体、运维单位(人员)为技术服务主体。村委会应在街(乡)领导下,按照共同缔造理念,发动村民积极参与,因地制宜设立生态环境公益性岗位,发动或聘请村民参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助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组织运维单位(人员)专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维修养护和监督管理,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街(乡)运维主管部门报告。要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并实施,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户管,避免污水乱排乱放、乱泼乱倒,及时清理化粪池防止淤堵等。村民以及
5、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村规民约,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制止并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第三章运行维护第七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户内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接户管、清扫井、化粪池、隔油池的设置检查、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等;(二)污水管网运行维护,包括污水接户井、污水检查井等污水井,污水管道、污水沟渠等管道,以及提升泵站的设置检查、日常清理疏通、维修等;(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栅格井、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处理设施,以及户型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四)已完成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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