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化工园区扩区管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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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化工园区扩区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化工园区扩区工作,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认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的规划建设范围拓展即扩区工作。第三条各区县政府(含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园区扩区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扩区标准第四条对申请扩区的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标准:1 .原认定化工园区已基本开发完毕,原则上可供有效土地面积不足原认定
2、面积的20%,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占批地面积的比例低于20%,已供地的建设项目到期开竣江面积占匕坏低于80%,且近两年无新增闲置土地或均已处置到位;或新建重大项目现有空间无法容纳。2 .原认定化工园区三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且安全风险等级复核结果达到D级(较低安全风险)。3 .化工园区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60%以上。第五条申请的扩区区域应符合以下标准:1.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应在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核准范围期见划建设范围内。若不在该区域内应由区县政府先向市政府提出开发区扩区申请,待市政府批复开发区扩区后,再向市经济信息委会提出化工园区扩区申请。2 .
3、化工园区扩区区域选址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地质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化工园区布局的相关要求。3 .化工园区扩区区域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敏感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4 .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应纳入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论证。5 .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应依法依规开展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在正式认定前通过相关部门审查。6 .化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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