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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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4)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9日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关广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2、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前款规定行为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黔西南州所辖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黔西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黔西南州综合行政执法局、黔西南州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州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发展
3、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水务、财政、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将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属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4、。负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负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鼓励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专业技能培训。第二章核准制度第八条实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不得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向施工场地外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属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属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书面
5、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并书面告知理由。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前向属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件。设置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的企业,应当向属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办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第十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
6、运输车辆(船舶);(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设置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二)有处置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三)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章收集和贮存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贮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防扬散、防流失
7、、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分类收集贮存城市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二)城市建筑垃圾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清运的,可以临时贮存,并采取苫盖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城市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临时贮存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四)在非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城市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临时贮存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村(居)民装饰装修住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个人自建房屋和非住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混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和环卫专业单位应当
8、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在管理区域内设置围蔽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组织集中清运。运输费用由建筑垃圾产生人承担。第四章建设施工现场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处置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五条产生城市建筑垃圾的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扬尘防治方案,将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安排具有运输处置资格的企业分类及时清运处置,保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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