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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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
2、总则第二章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三章公证管辖第四章公证业务与公证效力第五章公证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行为,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法律行为、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第三条公证处是依法统一行使国家证明权的专门证明机构。第四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依法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公证员执业时应当尊重事实,遵守国家法律和执业纪律。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是特区公证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公证工作。
3、市公证员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协助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行业进行管理的社会团体。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市公证员协会的工作。第二章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六条公证员是专门从事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公证员必须经国家考试合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第七条公证员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无隶属关系。第八条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公证处主任必须由公证员担任。第九条公证处实行独立核算。公证处应当设立事业发展基金和责任赔偿基金。第十条市公证员协会的产生,以及理事、常务理事的选举和任免,根据市公证员协会章程办理。公证处、公证员应当加入市公证员协会,并依照市公证员协会章程的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一条市
4、公证员协会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维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公证业务培训和交流,协助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公证员执行职务。市公证员协会协助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员进行年检注册和惩戒。第三章公证管辖第十二条当事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地在本市的公证事务,由本市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市,但是其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可以由本市的公证处管辖。第十三条涉及当事人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公证事务,由市公证处或者当事人住所地的区公证处管辖。所在地在本市的不动产的公证,由市公证处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公证处管辖。但是,不在本市作出的遗嘱、委托书、赠与书、声明书中涉及本市不动产的除外。第十四条收养人住所地在本市
5、的国内收养公证,由市公证处或者收养人住所地的区公证处管辖。被收养人住所地在本市的涉外收养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公证处管辖。第十五条同一公证事项,应当由同一公证处办理。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权办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公证处申请,由最先受理的公证处办理。第十六条公证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四章公证业务与公证效力第十七条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事项应当办理公证。办理房地产、记名有价证券、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变更等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办事指
6、南中提示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防范有关法律风险。第十九条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提存业务。当事人将应当给付的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在公证处办理提存的,视为已履行义务。第二十条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一)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二)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债权文书规定的给付内容无疑义的;(三)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7、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处。第二十二条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应当作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是,有关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第二十三条公证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公证员持有效证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第五章公证程序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当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委托、声明、赠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收养、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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