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2024年4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docx
《《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2024年4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2024年4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docx(1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2024年4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第三章农村住房建设第四章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第五章传统村落风貌保护第六章海岛乡村风貌管控第七章产业支撑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升乡村风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风貌提升活动。本条例所称乡村,包括行政村和涉农社区,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本条例所称乡村风貌提升,是指村庄自然风貌、田园风貌、房屋建筑和生产设施、村
2、内巷道、历史遗迹、重要节点等全要素空间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以及乡村文化的发展和传承。第三条乡村风貌提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遵循因地制宜、规划引领、生态优先、节约资源、发展产业、传承文化、彰显特色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乡村风貌提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并将乡村风貌提升实施情况作为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有关乡村风貌提升工作职责。第五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条例,并负责统筹全市村镇规划管
3、理,拟订村镇规划、乡村风貌设计规范、导则与指引,统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以及传统村落保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村镇建设工作,负责统筹农村建设工程或者设施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乡村产业发展,牵头推进村庄绿化美化。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风貌提升相关工作。第六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乡村风貌提升工作,落实乡村风貌管理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村
4、庄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三)依法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四)组织乡村风貌动态巡查和管理工作;(五)组织开展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活动;(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依法对负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的单位进行指导、监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街道办事处履行乡村风貌提升相关职责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关于镇政府职责的规定。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等乡村风貌提升工作,依法推动将乡村风貌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建
5、设农村住房,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并向镇政府报告。涉农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乡村风貌提升职责的,适用本条例关于村民委员会职责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大力组织发展乡村产业,壮大村集体经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村集体经济收益用于本村风貌提升工作。村民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共建共享乡村建设成果。第八条市、区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农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村民住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将乡村风貌提升工作作为政府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资金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支持乡村风貌提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乡村建设,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投资乡
6、村建设项目。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风貌提升基金。第十条各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教育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强化村民维护和提升乡村风貌的主人翁意识。第十一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风貌提升相关活动。健全乡村风貌提升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探索建立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鼓励规划师、设计师、工程师等全流程驻场参与乡村风貌提升工作。对在乡村风貌提升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
7、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第十二条区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统筹推进村庄规划编制。第十三条镇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重点发展村庄可以单独编制村庄规划,或者多个村庄合并编制,或者与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联合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边界处已明确城镇化任务的村庄,可以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对其他村庄可以制定“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村庄规划是乡村地区依法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开展建设等活动的重要依据。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适应人口发展、产业发展趋势,统筹各类生产生活要素,优化乡村农业、生态和建设空间,留足公共空间,提升整
8、体空间品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域特色、风貌特点、文化特征。第十五条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依法进行村内公示,由镇政府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镇政府应当在村庄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村公告栏将村庄规划向社会公布。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村民和有关利害关系人查询村庄规划内容提供便利。第十六条列入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示范创建村及其他存在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群落的村庄和整村或连片新建、改建的村庄可以编制村庄设计。村庄设计应当根据村庄本底特点,针对性地深化落实村庄规划、相关保护规划中有关乡村风貌管控的要求。第十七条镇政府组织编制村
9、庄设计,报区政府批准。村庄设计编制应当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合理意愿。第三章农村住房建设第十八条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全程监管,规范村民住房建设行为,加强新建农村住房风貌管控,有序推进存量农村住房改造。本市推广使用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和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参考图。村民建房实行选图报建、按图施工、对图验收制度。对整村、连片集中建设的居民点,应当严格执行农村住房风貌管控要求,提倡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监管、统一验收的统建模式。第十九条市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住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控制等要求以及相关审批监管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乡村特色、地域特点和文化特征,编制农村住房建设
10、风貌选型图集,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施工设计、质量验收和质量安全工作,组织实施乡村建设工匠制度。镇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市政府统筹建设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整合农村住房建设全流程信息资源,推进宅基地使用、农村住房报建及验收、不动产登记、违法建设农村住房等领域数据共享,推动实现农村住房建设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区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以及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第二十一
11、条涉及农村宅基地审批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国家和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统一予以安排,切实保障宅基地用地需求。鼓励农民集中建房,形成相对集中、集约高效的村庄建设布局。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行、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二十二条探索推行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保障退出宅基地村民的合法权益。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采取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房和宅基地。鼓励村民通过委托村民委员会,按照村庄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在原地或者异地统一建造农村住房。区政府应当组织对违法建设农村住房、荒废农村住房等不符合乡村风貌
12、管控要求的情形,依法分类进行整治,推动存量问题逐步解决。第二十三条村民自建住房应当先设计、后施工。村民自建住房应当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集,应当明确农村住房的屋顶、立面、色彩等外观风貌管控要求,供村民免费选用。编制图集应当征求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集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和本地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要求,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村民自建住房在确定风貌选型后应当进行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可以选用与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相配套的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参考图,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建筑、结构专业注册职业资格的设计
13、人员设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参考图,供村民免费选用。第二十四条村民自建住房应当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应当遵守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前,村民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第二十五条村民自建住房应当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委托工匠的,应当明确一名带头工匠负责项目管理和施工质量安全;委托建筑施工企业的,应当明确施工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村民
14、自建住房按照规定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乡村建设工匠是指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建立乡村建设工匠信用评价制度,落实乡村建设工匠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建房村民应当与乡村建设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并将施工合同、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图等报镇政府备案。乡村建设工匠、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不得承接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图的农村住房施工项目。第二十六条村民应当在房屋竣工后向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15、,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到现场核实建房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出具验收意见,引导村民依法办理农村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第二十七条镇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落实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建设过程中巡查到场、住房建成后核查到场等要求,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依法查处村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镇政府巡查监管工作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第二十八条区、镇政府应当定期开展乡村风貌评估,有序推进存量农村住房按照风貌选型改造。鼓励推进农村住房屋顶小坡檐、坡屋顶式改造,鼓励有条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 珠海 经济特区 乡村 风貌 提升 条例 2024 29 珠海市 第十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 四次 会议 通过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362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