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预售商品房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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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预售商品房合同预售商品房合同1出卖人:买受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一年一月一日至一年月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
2、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一层,地下一层。该商品房阳台是。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一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一项计算该商品房价款:4.1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币)每平方米一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4.2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币)每平方米一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4.3 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
3、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蟠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一项进行处理:5.1 双方自行约定:5.2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5.2.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5.2.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
4、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一项按期付款:6.1 一次性付款6.2 分期付款6.3 其他方式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一项处理:7.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7.1.1
5、逾期在一天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7.1.2 逾期超过一天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7.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第八条
6、交付期限。8.1 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一年一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一项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8.1.1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8.1.2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8.1.3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8.1.4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8.2 交房延期条件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82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一天内会口买受人的;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
7、下列第一项处理:9.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9.1.1 逾期不超过一天,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9.1.2 逾期超过一天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一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9.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8、。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0.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一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一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9、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
10、人按照下述第一项处理:13.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14.1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规定日期内需达到的使用条件。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I牛的处理方式。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I牛,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一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15.1 买受
11、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一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一赔偿买受人损失。15.2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十六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12、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7.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17.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17.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17.4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项解决:19.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
13、裁。19.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一份,一份。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一年一月一日一年一月一日签于签于预售商品房合同2出售方(甲方)::电话:购买
14、方(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一日身份证号码:t:电话: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小纪镇人民东路南侧,用地面积5050m2的土地使用权。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一定名一,由甲方预售。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一幢一号(第5)。建筑面积m2户型为第三条甲方定于年_月一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一天: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 .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 .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上述原因必须凭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m2,总金额一币一千百十_万
15、一千一百十一元(44万元)。付款方式:1,首付余款按揭。2,分期付款3,一次性付清房款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一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后天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扬州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用寸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发给房地
16、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办理产权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在未取得产权前不得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项解决:1 .由仲裁机关仲裁;2 .由人民
17、法院裁判;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第十四条补充协议:甲方:乙方:代表人:表人:一年一月日一年一月一日预售商品房合同3(一)价格纠纷的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投资数额大、履行期限长,所以,从商品房的开工建设到交付使用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引发商品房的价格纠纷。一方面,预售方常以建筑材料的价格上涨或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价遭预购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另一方面,预购方有时也会以房地产价格的下跌为由要求降低房价遭预售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占整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一半以上。由于法律对此尚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各地的处理方
18、法不尽相同,有的按原合同的约定处理,有的按当事人分担风险的风险负担原则处理,有的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的处理作了原则性规定。我们认为,这个解答对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亦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所以,我们认为,不可能按照一个固定的方法处理,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首先应当坚持合同效力的原则。只要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强调合同义务的履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以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为
19、由要求提高房价或降价的,法院不应当支持。应当说,在房地产市场中,建筑材料或房地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确实是存在的,但这种价格上涨或下跌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而不属于国家政策性的风险。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是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价格的,所以,当事人对于这种市场风险是能够预见的。基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所产生的房价的上涨或下跌,只能由预售方或预购方自己承担,而不能将其转嫁给另一方当事人,也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这种风险;其次,应当坚持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学者们都普遍承认之,我国的审判实践也已经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了有关
20、纠纷。在房地产审判实践中,各地也基本上都将情势变更原则作为解决房地产纠纷的一项原则。例如,在商品房的价格因国家政策的变化、地方政府的房地产开发规划变更而引起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价格纠纷。在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时,应当特别注意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市场风险的区别。(二)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
21、除合同。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我们认为,应当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法院则可以采
22、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预售商品房合同4出售方(甲方):地址:邮码:电话:购买方(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一日国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码:电话: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市用地面积m2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使用年期一年,自年_月_日起至年_月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由甲方预售。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一幢一号(第一层)建筑面积m2,土地面积/m2(其中:基底分摊m2、公用分摊m2、其他m2)第三条甲方定
23、于_年_月_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一天: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 .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 .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上述原因必须凭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元/m2,总金额一币一千百十一万一千一百十一元(小写万元)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帐户名称: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一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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