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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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监督管理,统一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规范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现将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规划委员会2017年7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统一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范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
2、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两种类型。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线性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具体标准另行制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
3、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核实。第五条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报告(简称测量报告,下同,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相关内容保持一致)。第七条测量报告应经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建筑工程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CAD格式):包括用地边
4、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
5、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含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等);(四)建筑物彩色照片;(五)实测建筑分层平面图:各分层平面图的平面尺寸、面积,内部布局等,若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公建配套设施的,应标注其位置、尺寸;(六)建筑单体剖面示意图:含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七)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一致的对照图。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如下:(一)总平面布置: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
6、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含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三)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四)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五)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其中位于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工程还应依据规划许可内容核查建(构)筑物的立面材质。第九条申请规划条
7、件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按规定已办理建设项目单体放样验线及基础施工到设计标高时复测验线;(二)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的内容建设竣工,外墙脚手架已落架。(三)场地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场地已施工完毕。第十条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第二章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标准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建设工程在实测允许误差范围内,属于符合规划条件。实测允许误差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的建筑工程竣工实测数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合理误差高限。第十二条总平
8、面布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一)用地边界及坐标规划条件核实标准。1.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导致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未拆除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经区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承诺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注明“如因未拆迁或应拆除而未拆除引起的纠纷应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2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门卫房,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如下:(1)在用地红线范围内,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仅设置门卫用房且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该部分面积计入核实总建筑面积,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经营性房
9、地产项目除外;(2)超出用地红线范围,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3 .挡土墙或护坡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在不占用城市公共空间且取得相邻用地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在核实意见书中标注“建设用地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用地面积为准。”;4 .地下室实测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位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2 .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
10、实;3 .涉及利害关系人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三)建筑间距、建筑退线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1 .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0.2米的,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2 .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大于02米,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在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日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四)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数值小于规划许可要求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1
11、.建设单位在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3 .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五)场地竖向标高规划条件核实标准。1.因消防、民防、市政等部门要求,或因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原因,导致竖向标高不能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建设,在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核实意见书中应注明;2 .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六)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总平面绿化布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未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总平图要求实施,擅自将公用绿地围挡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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