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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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4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5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
2、明。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基本信息(必填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主要经营场所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口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执行事务合伙人
3、姓名或名称国别(地区)委派代表姓名(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合伙企业类型口内资外商投资普通合伙口特殊的普通合伙口有限合伙出资额认缴万元,其中:实缴万元(币种:口人民币口其他)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协议)填写)(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注: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合伙期限口长期口年合伙人数人其中,有限合伙人数(仅有限合伙填写)人申领执照申领纸质
4、执照其中:副木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口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变更事项原登记内容变更后登记内容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评估方式、合伙期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新合伙人入伙、退伙”口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清算人成员清算负责人联系电话其他口合伙协议或补充合伙协议联络员口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口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委托权限1、同意口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
5、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同意不同意口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3、同意不同意口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同意不同意口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口申请人承诺(必填项)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体合伙人签字(仅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仅限变更登记、清算人备案以外的备案):清算人签字(仅限清算人备案):企业盖章年月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姓名/名称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移动电话身份(资格)证明类型身份(资格)证明号码法人
6、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委托单位盖章年月日(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年月日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委托事项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_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字:年月日注: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横线部分根据实际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
7、处)其他信息生产经营地核算方式口独立核算口非独立核算从业人数人自然人合伙人身份证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复印件正面粘贴处)(身份证件复印件背面粘贴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复印件正面粘贴处)(身份证件复印件背面粘贴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复印件正面粘贴处)(身份证件复印件背面粘贴处)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其他)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国别(地区)住所证件类型及号码承担责任方式出资方式评估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缴付期限注:“承担责任方式”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评估
8、方式”栏,以货币出资的,填写“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联络员信息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财务负责人信息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
9、件粘贴处)承诺书(登记机关名称):(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字:年月日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
10、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张家口*(普通合伙)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11、)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张家口*(普通合伙)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张家口*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合伙经
12、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合伙期限为*年。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九条合伙人共*个,分别是:普通合伙人:1 *住所(址):*,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普通合伙人:2 *住所(址):*,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注:可续写)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合伙人:*。以脩币出资*万元,以(可填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
13、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缴足。2、合伙人:*o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可填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133.76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咨本的*虬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缴足。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4、,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三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
15、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
16、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第八章入伙与退伙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
17、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
18、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
19、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二十五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第九章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八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
20、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十章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
21、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三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二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章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
2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第三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全体合伙人签名(或盖章):*生*H*口张家口市*(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张家口*(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合伙企业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协议,以资遵守。第二条企业名称:张家口*(有限合伙)第三条企业经营场所:*第四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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