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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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消防车取水通道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
2、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二章消防车通道的设置要求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规范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第六条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且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三)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第七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应保证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临时性建筑宜设置消防车通道,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和管理。第八条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
3、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设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因施工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职责;(二)督促、指导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
4、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维护管理职责;(三)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二)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内容;(三)严格控制调整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消防车通道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监督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和维护工作;(二)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
5、住宅小区内消防车通道宣传教育,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二)对在设置有消防车通道标志的市政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辆,依法予以处罚或拖离,罚单记录输入车辆违章系统。第十四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市场、夜市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二)严格管理建筑物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停靠和登高灭火救援活动;(三)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对有可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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