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集资诈骗犯罪法律适用研究》81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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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集资诈骗犯罪法律适用研究摘要我国刑事相关立法中对于网络集资诈骗罪的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地之间存在一致性。一般司法机关在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了网络集资诈骗行为的,需要同时满足主观加客观两个要素。从主观目的来讲,要确定行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行为来讲,实施了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且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借助的是互联网技术等网络媒介。目前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的网络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比如众筹、类似余额宝等模式。导致网络诈骗现象频发来源于多方面因素。一方面的原因是我国公众自身不具有高投资能力与判断产品真假的分辨力,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监管制度的缺乏和立法的不足与空白
2、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网络集资现象的发生。当司法机关处理上述违法行为过程中会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困境,比如,现有的刑法规定与目前的金融政策在某些领域上内容相悖,同时,对于此类犯罪的规制不太科学,入罪门槛低,处罚程度中等。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新规制,以达到打击网络集资诈骗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发展的目的。首先,明确金融类犯罪的边界,拓宽处罚的刑罚方式;同时也要转变重刑的司法观念,最后积极引导广大投资者正确识别哪些行为属于金融类犯罪行为,保障其合法利益。关键词:网络集资;法律完善;监管目录1引言22网络集资诈骗犯罪的认定32.1 网络集资诈骗犯罪的概念32.2 网络集资诈骗犯罪的特征3
3、2.3 网络集资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53网络集资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63.1 政府监管不力6错误!未定义书签。3.2 我国对网络金融法律规制不完善74网络集资诈骗犯罪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84.1 涉网络金融的刑法规定与其金融创新相悖8错误!未定义书签。4.2 量刑过重,资格刑单一85完善网络集资诈骗犯罪刑法规制思考95.1 调整认定金融行为的涉罪边界95.2 拓宽处罚,增加资格刑9错误!未定义书签。6结束语10参考文献101引言近年来发生的“e租宝”事件引起了社会上的强烈反响,不少公众因为这一违法事件被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e租宝”是指,违法行为人通过某些特殊手段,比
4、如承诺给被害人高额利息,转让标的等方式,不断向外界的公众吸收存款。据统计,“e租宝”在短短几年的时间内吸引了大约90万投资人,吸收的存款高达490亿。这样庞大的数据让人们反思,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公众上当受骗,人们开始探索其中的原因。长久以来,许多媒体甚至是一些知名的权威媒体对于“e租宝”一直以来采取的都是正面的宣传和报道,这样的宣传行为为更多的投资人选择“e租宝”提供了基础,此外,网络集资诈骗行为的层出不穷也与其他因素有关,比如政府部门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以及关于金融立法方面的缺失与不足。本文主要以“e租宝”案件为研究主线,并结合其他类似案例,以此研讨分析在该类案件中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完
5、善的措施,以达到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类犯罪的目的,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运行。2网络集资诈编犯罪的认定2.1 网络集资诈骆犯罪的概念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定义什么称之为互联网非法集资诈骗犯罪,一般司法实务中认定构成该行为性质主要考虑两方面要素,主观和客观。从客观行为上来讲,要求行为借助网络等平台发布一些虚假信息,以此吸引投资者将资金投入行为人构造的圈套中;从主观因素上讲,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将投资者的大量资金收集后随之转走,根据转走的这一行为可以佐证司法工作者判断其确实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关于此罪的具体认定见于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
6、这部分法律条文中细致规定了所谓“欺诈”方式是指行为人通过向投资人宣传虚假信息,致使投资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一般而言,所谓的虚假信息大多是给予投资人高额的回报。总之,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体系中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吸收或者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的客观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可以认定为构成网络非法集资诈骗行为。2.2 网络集资诈骆犯罪的特征部分学者认为,网络金融本质上仍然属于金融范畴,只是所借助的媒介不同。不过也有学者认为,网络金融借助了新兴的通讯技术,是一种全新的领域。不过笔者认为,网络金融与线下金融还是存在明显区别的,甚至许多网上金融业务必须依托网络媒介,否则都无法实施金融
7、交易等行为。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的具体概念,主要是指未经过国家合法批准的个人或组织向全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并向其承诺不仅会还本付息,还有高额回报的行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中的非法集资与线下的非法集资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如果强行将两者化等同号是不合时宜的。在定义何为网络集资诈骗罪的过程中,要遵守网络金融的相关规则和规律。一方面不能放弃金融创新,另一方面也要着重注意网络非法集资的立法技术问题。在互联网经济发展不断加速的背后,金融行业受到了极大的影响,面临的市场不确定因素大大的增加了,在此背景下,出现了很多非法集资行为,而且
8、网络非法集资具备很强的特殊性:(1)涉案地域更广,涉及人数更多网络速度的加快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所以,网络具有很强的便捷性。这种优势体现在金融市场就是,金融市场的发展规模远远超过了传统模式。但是网络经济存在着一定的固有风险,导致非法集资活动时有发生,而且这种活动发生的时间和空间呈现极大的多样性,跟过去那种集中在经济发达,人口稠密的特点比具备更强的破坏性。造成上述现象的影响因素有:网络技术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几乎没有限制,因此,会有更多人收到诈骗信息。所以,地理范围早就不是集资诈骗行为的限制因素。所以,网络金融非法集资活动的特殊性在于传播的速度的和范围都大大的增强了。(2)网上传播迅速,影
9、响力巨大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信息传播的速度加快,而且传播的范围没有限制。只要人们通过任何网络媒介发布信息,那么这条信息就很有可能被全国范围内的任何一个人看到。如果群众没有非法集资犯罪的防范意识,那么就有可能会相信不法分子的集资信息,给自己带来金钱和时间上的损失。这一现象不能够及时的遭到遏制,那么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不明真相的人们被非法集资所骗,那么给人们带来的损失也会越来越大。网络非法集资危害的深度和广度都大大的超过从前。因此,网络非常集资比传统集资的破坏性更大。(3)犯罪手法更加新颖,隐蔽性更强网络集资对消费者需求的认识非常清晰,就设置了很多高收益,低风险的虚拟金
10、融产品。很多消费者看到这些金融产品,极大的满足了自己的心理需求。在诈骗开始的初期,很多集资的模式看起来并不存在诈骗的风险,所以很多消费者不明就里,积极的购买了大量的金融产品,幻想着未来的高额收益。但是,当最后的美梦初醒的时候,很多投资者赔的血本无归。而且,由于网络集资是新兴事物,加之法律建设的滞后性很强,没有专门的针对这一事物的立法规制,所以,很多时候没有法律对网络集资的状况进行监控,很多网络集资平台都敢于频频试探法律,打擦边球的行为屡出不穷。很多平台的科技含量很高,为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技术条件。2.3 网络集资诈嘛犯罪的表现形式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网络集资模式,常见的有“众筹
11、模式”、“人人贷模式”、“类余额宝”等等。这些模式受到了很多投资者的青睬,因为,上述模式的回报率和汇报速度都远高于其他平台。但是却又容易触犯到监管的红线,上述三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有:(1)众筹模式从非法集资的角度来讲,众筹模式以特有的项目或者特定的事件为依据,通过网络平台向外部发布筹资信息。公众可以通过平台来贡献自己的资金。而众筹模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可以分为:捐赠类、回报类、股权类。上述三种模式当中,风险最小的就是回报模式。这种模式非常类似于社区团购模式,可以叫快速度的获取资金,但是投资者应该关注这种模式下,资金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是否能得到平衡;捐赠的集资模式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模式,而且集资的动机是
12、为了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及满足公共利益的实现,更能够激发人们的投资欲望。但是,如果应用这种模式进行犯罪活动的话,那么造成的破坏性就非常大;最后一种是股权类众筹模式。在这种模式的非法集资活动中,消费者看好某一个公司的成长空间,付出一定的代价,获得公司的股权。而且消费者获得的证券价格是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的,而没有引入市场的因素,所以,很多时候这种模式被看成是犯罪的一种,而且这种模式的受众极广。(2)人人贷模式人人贷模式是基于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的一种比较直接的模式。这种模式省去了一个比较繁琐的环节一一银行。信息平台成为了一个双方交流和谈判的平台,而省去了中介的作用。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的信息将会被发布在网
13、络平台上。当供需双方在平台上看到了比较匹配的信息时,就会和对方取得联系,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实时的信息沟通,这种模式大大的省去了现场沟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提高了资金需求方获得资金的效率。旧有模式的平台运作安全程度较高,不易发生违法的风险,然而,如果旧有模式的平台具备了主观犯罪的意图,那么平台将会和当事人成为共同犯罪人。因此,网络品台应该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对双方信息的真实程度进行研究和调查,如果发现有虚假行为,应该及时的进行调整。如果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就很容易成为集资的共犯。近些年来,由于人人贷省去了很多的中间环节,提升了资金交换的效率,因此一度在市场上发展的如火如荼。但是这种模式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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