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加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型规范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以及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遨、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和省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费为省属国有企业,具体包括: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省级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Y参股)一级企业:省委、省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业管理的企
2、业;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缴、监督适用本办法。省政府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省属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缴利润,即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此外,经省政府同意,可在按规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基础上,向特定省属国有企业增加收取特别利润。(二)国有股股息红利,即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殳配的国有股股息红利。(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省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人股如转让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3、)和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直接上缴省级金库,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第五条省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管理;省政府授权履行省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为出资人单位)负责受核所监管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并按规定将上缴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省属国有企业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第六条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门在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完成前可以预收部分省级国有资本收益。第二章上缴标准第七条省属国有独
4、资企业应缴利润以企业上一年度净利润为基础,按规定比例计算上缴;特别利润按财政部门会同出资人单位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的方案上缴。其中:涉及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省属国有企业,划转前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继续按国有独资企业方式上缴利润。(一)财政部门会同出资人单位提出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会类全档上缴比例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二)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以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上缴。(三)省属国有独资企业计算应缴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
5、补亏损和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四)省属国有独资企业转为留存收益的其他综合收益视同净利润计算上缴应缴利润;省属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缴应缴利润或抵减应缴利润。第八条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合遛的股息组i全额上缴。其中: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分配的股息红利参照同类独资企业上缴利润收入比例收取。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出资人单位应研究提出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缴比例;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四川省 省级 国有资本 收益 收缴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提示](https://www.desk33.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3693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