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的制作技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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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书的制作技巧一、事实要素的写作技巧事实要素是起诉书制作中“技术含量”最高的部分,也即起诉书中“经依法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的撰写。写好这部分内容,一方面离不开理论基础,否则就会剑走偏锋;另一方面,需要经验积累,把握技巧。我们根据对起诉书的理论研究和多年制作和审核起诉书的经验,将起诉书事实要素撰写的基本技巧概括为“一根主线”、“六个”、三个,*,尢。(一)把握一根主线起诉书中的事实要素不是简单的记叙文,不是单纯叙述一件事情或描述一个行为,其目的在于表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事实符合刑法中的某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犯罪构成(犯罪成立条件)是犯罪事实表述灵魂和主线。那么如何利用好这根主线,如何才能
2、将犯罪事实的叙述不背离这根主线呢?基本的方法:(1)把握犯罪构成的客观面和主观面,坚持客观面为主、优先。无论是采用德、日刑法学中的三阶层,还是采用我国传统四要件,1撇开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论体系不谈,仅从犯罪事实的叙述角度而言,都可以分为客观面和主观面两个层面。描写犯罪事实应该围绕客观面和主观面进行描述,以客观面描述为主。之所以强调客观面,是因为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比如一个盗窃案件,在描述其何时何地偷窃了什么东西等客观行为能够反映出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在一些特定案件中,为了强调其主观面对于定罪的关键作用,需要在犯罪事实中描述其主观面的要素。比如下面这个案例:【案例7
3、7:赵某交通肇事罪】2011年10月28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苏APQ88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路口时,观察疏忽,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其车车头将未按交通信号灯骑自行车通过此路口的被害人洪某撞倒致伤。被害人洪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这个案例在起诉书事实要素的表述中特意使用了“观察疏忽”一词,以此来表明其主观是过失,也因此决定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从而与故意杀人等其他罪名区分开来。(2)与犯罪构成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事实,在起诉书事实要素中不必详细描述甚至可以省略。例如下面这个例子:【案例78:宦某诈骗案】被告人宦某20
4、05年底从部队转业后,被安置到某监狱工作,但其对外声称自己在某省建设厅工作。2008年4月中旬,受害人陈某为其朋友的孩子能进建设厅工作一事委托宦某帮忙办理,宦称没有问题。同月下旬,宦某以疏通关系为名,向陈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后将骗取的钱用于还债。在此期间,宦某对陈某慌称事情正在办理之中还需花点钱,于7月份的一天从陈某处再次骗得人民币2万元,又用作个人消费。上述这个案例的起诉书事实要素表述,除了语言拖沓冗长之外,没有能够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这根主线进行表述,出现了很多犯罪构成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事实,比如“被告人宦某2005年底从部队转业”、“被安置到某监狱工作”这属于被告人的个人简历,与犯罪构成无关,
5、无需在起诉书事实要素中进行表述。(二)写好六个“W”六个“W”:何人(Who)于何时(When)在何地(Where)以何种方法(WhatmethOd)对何人或何物(WhoorWhat)做了什么(WhatbehaviororWhatconsequence)。1 .“何人”是犯罪主体,既然起诉书是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载体,就必须将犯罪事实指向被告人。一般来说,宜将犯罪主体写在犯罪事实的开头。比如下面这份起诉书的事实表述:【案例79:史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2013年4月3日,某公安局侦查人员根据群众的举报,在南京市建邺区某市场2厅11号某干货店查获疑似罂粟干果实1.75公斤,疑似罂粟碎果子1
6、5.25公斤,二袋疑似罂粟种子20.02公斤。经鉴定,上述四份物品的原植物均为罂粟壳罂粟,其中罂粟干果实净重1.40公斤(发芽率平均为0);罂粟碎壳子净重14.90公斤;一袋罂粟种子净重19.00公斤,种子发芽率平均为95.25%;另一袋罂粟种子净重0.70公斤,种子发芽率平均为94.55%。被告人史彦涉嫌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罂粟种子,净重共计19.70公斤。上述案例的起诉书事实表述,将犯罪主体放在了段落的末尾,让人无法从一开始就把握被指控的被告人是谁,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可以做如下修改“2013年4月30,某公安局侦查人员根据群众的举报,在南京市建邺区某市场2厅11号某干货店查获被告人史某持
7、有的疑似罂粟干果实1.75公斤”,在第一句话中加入了“被告人史某持有的“几个字,一下子就明确了犯罪的主体。2 .“何时”是交代案发时间,这是犯罪事实不可缺少的因素,因为时间、地点是行为的存在方式,没有时间与地点的行为是不存在的。一般来说,犯罪时间也应当事实表述的开头部分。3 .“何地”是交代案发地点和场所。如前所述,地点与时间一样是行为的存在方式,因此,交待案发地点是起诉书事实表述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有时案发地点还能够影响量刑,比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般情节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法定刑升格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再比如,抢劫罪的一般情节
8、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则法定升格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外,案发地点还具有表明管辖权的功能,比如下面这份起诉书:【案例80:纪某诈骗案】2008年10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纪某分别在南京银行、江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372032.86元。2013年2月6日起,上述银行进行多次催收,被告人纪某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上述案例的起诉书事实表述没有交待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地,不仅导致事实要素不全,还直接影响到
9、案件管辖权无法从起诉书中体现出来。可以作如下修改:“2008年10月至2012年8月期间多次在南京市建邺区某休闲中心等地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372032.86元”。4 .“以何种方法”是实施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犯罪手段和方法至关重要,犯罪手段既有可能影响量刑,也有可能影响定罪;既可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也可能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比如故意杀人案件中,以残忍手段是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有时甚至能左右死刑的适用;有的罪名中犯罪手段直接影响能否定罪,比如一般手段的盗窃500元无法达到数额较大而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犯罪手段是扒窃或入户,则就构成盗窃犯罪了。5 .“对何人或物”是犯罪对象(又称行为对象、行为客体)
10、,就是犯罪行为所针对的人或物,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非法人单位、组织;这里的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当然,刑法通说认为,并非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也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必须有特定的犯罪对象,比如脱逃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因此,在起诉书事实表述过程中需要始终围绕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来进行具体对待。6 .“做了什么”是实施了何种行为,如果起诉罪名是结果犯时还需要写明犯罪结果。行为要素是起诉书最核心的要素,犯罪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行为的表述需要结合起诉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行为特征进行斟酌,要以最准确、最简洁的语言进行表达。总而言之,起诉书事实撰写过程中必须将六“W
11、”与一根主线即犯罪构成结合起来进行表述。比如六中没有涉及主观要素,但是有些罪名要求必须明知或具有特定目的、动机,这时就需要在事实要素中记述主观明知、犯罪目的或动机。六中没有提到犯罪的起因,但根据案件的特点和案情需要必要时需要写明行为的起因,比如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这种案件的起因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就需要在事实表述中进行描述。(三)三无原则1.“无一字无证据”原则。作为指控犯罪基本载体的起诉书事实部分,是经过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必然是有合法证据支撑的,要求每一个字都要有两个以上的证据印证,这也是印证证明模式的必然要求。比如案发时间,被害人证明案发时间是12点30分,而犯罪嫌疑
12、人供述是12点整,又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案发时间,那么表述事实时宜表述为“12时许”,这样无论是12点30分还是12点,就都可以涵盖,就比较准确;而不宜表述为“12时30分或12点整”。2 .“无一字不精确”原则。精确含有精简和明确之意,这是起诉书的品质。英国查尔斯二世时代的马修黑尔将起诉书描述为“犯罪行为的平易、简洁而精确的记叙“。2在今天看来,这句话仍然闪烁着真理的光芒,可谓一语道破起诉书制作的真谛。精简就是做到“惜字如金”,切忌记流水账。比如,宦某诈骗案的起诉书的事实表述就不符合简洁的要求,“被告人宦某2005年底从部队转业后,被安置到龙潭监狱工作”、“宦称没有问题”“在此期间宦某对陈某慌
13、称事情正在办理之中还需花点钱”等均属于记流水帐,可以做如下简洁表述:“2008年4月至7月份,被告人宦某谎称自己在江苏省建设厅工作,以帮忙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陈某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简洁还要求避免同义反复,如“用拳头打了腰部一拳“,既然是打一拳,肯定是用拳头,可直接表述为“打了腰部一拳”;“用脚踢了对方一脚”直接表述为“踢了对方一脚”。明确就是清晰明白而确定,既能够看到基本的事实,又不会让让感到模棱两可,还要避免前后矛盾。比如故意伤害案,表述为“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方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因琐事殴打,将被害人打伤”,这里的“琐事”到底是什么事,无法清晰地展示;这里的“打伤”到底是轻伤
14、还是重伤,也模棱两可。起诉书事实表述中要避免用语的前后矛盾,比如多笔入户盗窃犯罪事实,第一段用了“入室”一词,第二段用了“入户”,第三段又了“入宅”,这显然是不合适的。比如下面这个案例:【案例81:冯某等盗窃案】2012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周某、王某在南京市建邺区在安康村东大门口无故随意辱骂并追打被害人冯某。被害人冯某逃脱后带着一把刺刀欲吓唬三被告人,三被告人持扫帚以及从被害人冯某手中夺取的尖刀对被害人冯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冯某右肩膀和右膝部韧带断裂。经鉴定,冯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这个案例中出现了作案工具的表述问题,开始表述为“被害人冯某逃脱后带着一把刺刀欲吓唬三被告人“,这里
15、的用词是“刺刀”;接着表述为“从被害人冯某手中夺取的尖刀”,这里的用词是“尖刀”,这种前后矛盾已经不单单是个表述瑕疵,而是可能误导本案中的作案工具有两把刀。3 .“无一字不规范”原则。该原则要求起诉书事实表述应该做到规范、严谨,使用法言法语,不随意使用俗语、方言俚语或简称。比如“投锁入室”(指用钥匙逐个试开房门)、“活闹鬼”(南京方言,指流氓地痞)之类的俗语不要使用。不要随意用简称,比如XX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中共XX市委XX区委员会XX街道工作委员会,不要随意简称为“XX街道当然有些约定俗成的简称是可以使用的,比如中共(中国共产党)、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还要杜绝感情色彩渲染,掺入个人
16、感情色彩,会使起诉书有明显的倾向性,影响他人对案情的客观认识和判断,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不符,比如“窜”、“穷凶极恶”等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字眼不宜使用。更不能使用带有歧视性质、贬意含义的用语,例如“顿生杀人歹念”、“气极败坏”、“恼羞成怒”、“狗急跳墙”、“丧心病狂”等这些贬低、侮辱被告人人格的语句。不要使用文言文,毕竟有很多被告人文化程度不一定很高,起诉书满纸古汉语,无法读懂,又如何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载体?也不要生造词组,比如在说明赃款去向时,不能表述为“赃款分拆花用”。(四)其他需要把握的技巧1 .对于涉及数罪的犯罪事实应分开表述,合理安排,处理好一事一证、一罪一证的关系。对于被告人犯数罪的案
17、件,应采取“一罪一证”的叙述方式,即第一种罪名的犯罪事实叙述完毕后,接着写证据部分,然后再叙述第二种罪名的犯罪事实,叙述完毕后再写证据部分,依此类推。如被告人实施贪污罪、受贿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叙述应该这样写:“一、贪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二、受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三、故意伤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用了“贪污”、“受贿”、“故意伤害”,而没有使用“贪污罪”、“受贿罪”、“故意伤害罪”。一字之差,却另有深意,因为这里是起诉书的事实表述部分,而非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法律评价部分,应该尽量客观地描述行为事实,不宜将法律评价前置,以体现客观中立,避免先入为主、有罪推定之嫌。
18、2 .对于同一罪名的多笔犯罪事实的案件,为避免起诉书内容过于繁琐,应先总述再分述。具体来说,就是在案件事实表述的开头,就作案的时间段、次数、犯罪金额、犯罪后果等进行概括表述,然后再逐一叙述每一笔犯罪事实的经过,其中有重复内容的,可以进行简化处理。在犯罪事实叙述完毕后,另起一段概括叙述证据的名称、种类。比如下面这份起诉书的事实部分:【案例82:丁某容留他人吸毒案】2013年4月至6月7日间,被告人丁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X市X区X号的住处,容留吴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3年4月份一天22时许,被告人丁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吴某吸食毒品冰毒。2.2013年4月中旬一天22
19、时许,被告人丁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吴某吸食毒品冰毒。3.2013年6月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吴某吸食毒品冰毒。3 .对于量刑情节特别是法定量刑情节,应该在起诉书中予以表述,包括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从轻情节既包括法定从轻情节,也包括酌定从轻情节,如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积极抢救被害人、努力挽回损失等。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容易出现变化的情节,叙写要灵活掌握。比如对于涉及自首情节的事实叙述,如果被告人供述一直稳定,一般应直接表述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但是对于被告人在公诉阶段翻供,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在案件事实中客观表述,如叙述为“被告人XX于X年X月X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而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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