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2部分: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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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1.020CCSP50/54DB42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XXXX-XXXX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2部分: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Constructionstandardsofgreenandlow-carbonincountyPart2:StandardforpIanningandconstructionofpubIicservicefaciIities(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联合发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目次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规定25设施分类与服务人口基数332234236生均建筑面积行/生非寄
2、宿制2910寄宿制215.2N16.720,7生均体育场/馆面积11r生N910,2N10.26.1.2特殊教育学校6. 1.2.1县城特殊教育学校应主要根据县域人口及残疾学生数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县域人口不足20万人的,宜在市(州)范围内统筹规划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并应创造条件方便学生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b)县域人口20万以上的县城或残疾儿童相对较多的,应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并根据需要设立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班。c)鼓励在中等职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班。6. 1.2.2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按建标156-2011中规定执行。7. 1.2.3办学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
3、定设置:a)盲、聋校为9班、18班,12人/班。b)培智学校为9班、18班,8人/班。c)综合类特殊教育学校规模应按需根据类型累加,每类班级不宜小于9个班。6.1.3中等职业学校6.1.3.1中等职业学校应统一纳入县(市)高中阶段学校设置规划,根据县域人口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每个县应至少集中设置1所中等职业学校。b)生源过少、办学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可统筹设立综合类职业学校,或者与其他教育设施合并设置,宜共用服务设施和实训实习基地。c)中等职业学校配置内容与面积指标应符合建标192-2018的规定。6.1.3.2中等职业学校应结合县域产业基础,优先布局在县城。应加强基本教学型或兼具
4、生产、教学功能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鼓励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6.1.3.3县城新建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的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于20平方米。6.1.3.4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规模应按在校学生人数确定,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学资源状况等相协调,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宜在5000人以下。6.2医疗卫生设施6.2.1一般规定6.2.1.1县城应配置不少于1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医院、1所妇幼保健院、1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保证1所医院能够提供传染病、精神
5、病医疗服务。其他医疗卫生设施应按所在区域内常住人口数进行选配或综合设置。每个县至少有1所三级医院和12个县域医疗次中心,50万人口以上的县应至少有1家500床以上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10万人口以下的县应整合设置公立医院,妇幼保健院全部达到二级水平。配置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县城医疗卫生设施分类和配置规定设施分类设施类型50万人以下50万人以上医院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专科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应依托综合医院)O传染病医院(应依托综合医院)(宜依托综合医院)儿童医院其他专科医院护理院OO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急救中心(站)O(应依托综合医院)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1: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
6、配建的项目,为可配建的项目注2:表中的人口为县域常住人口注3:中医类医院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注4:专科医院主要包括儿童、精神病、传染病、妇产、肿瘤、职业病、口腔、康复等医院6.2.2医院6.2.2.1医院建设规模,分为100床以下、100299床、300499床、500799床、800999床、100o床以上共6个级别。6.2.2.2综合医院床均用地指标可参照表4的规定,中医类医院及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综合医院并结合实际需求确定。表4县级综合医院床均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规模100床以下100299床300499床500799床800999床100O床以上用地指标11r床1201
7、181161141121106.2.2.3新建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5船容积率不宜大于1.5,绿地率不宜小于35%,单项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不宜大于Ilhm2O6.2.2.4县域公立医院常住人口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应低于0.25m,/人,部分县级市可预留市级医院用地。6.2.2.5各类医院的基本设施用房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中医医院应增加药剂科,精神专科医院应增加康复治疗。基本设施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县城各类医院基本设施用房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建设规模100床以下100299床300499床500799床8
8、00999床100O床以上综合医院11f床108110113116114112中医医院11f床100105108110108105妇女儿童医院肝/床113115118121119117传染病医院11f床108110113116114112精神专科医院11f床8486889088866.2.2.6综合医院应做到平急两用,其他医院鼓励建设平急两用病区。30万人口以下的县平急两用病床不低于20张,3050万人口的县平急两用病床不低于50张,50100万人口的县平急两用病床不低于80张,100万以上人口的县平急两用病床不低于100张。6.2.3专业公共卫生设施6.2.3.1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
9、妇幼健康服务设施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可参照表6的规定。血站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的规定。表6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妇幼健康服务设施单项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服务人口急救中心m,疾病预防控制中心Ol2妇幼健康服务设施m250万人以下120070027002700以下50万人以上1200220022003500220052006.2.3.2专业公共卫生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a)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按65nf人确定注:本条中的人是指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人员b)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按75m,/人确定,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医疗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
10、符合表7规定:表7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医疗设施用房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床位数200床以下201400床401床及以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m7床110113117c)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规定:表8急救中心设施建筑面积指标车辆规模5辆10辆20辆建筑面积m,100015002200d)血站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的规定。6.3社会福利设施6.3.1县城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6.3.2县城养老院和老年养护院服务县域老年人口,其中养老院以提供养老护理照料服务为主,老年养护院以提供多样化高品质的养护疗养服务为主。其规划建设要求应符合表9的规定:表9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规划建设要求设施
11、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规模万名老年人口设置规定建筑面积m2/床用地面积m2/床备注老年养护院县域3.0-5.0床位数不宜低于300床,不宜大于500床23525-501.应独立占地2.活动场地不少于400m23.老年养护院可与失能特困老人供养机构合并设置养老院县域1.o2.0床位数不宜低于150床,不宜大于250床23525-501.应独立占地2.养老院可与失能特困老人供养机构合并设置注:旧城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可综合设置,其指标不应低于本标准相应指标的7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3.3县城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主要为县域失能特困人员提供救助供养服务,其配置应兼顾服务县域,按照近三年县域失
12、能特困人员平均数量统筹布置,其配置和建设规模按建标184-2017中规定执行。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可与养老院或老年养护院合并设置。6.3.4县城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场地设计、建筑设计和设施配套等应符合GB50437)的规定。6.3.5鼓励公立医院办养老模式,支持医疗资源富余的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新建公立医院项目原则上应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医养床位。6.3.6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普惠养老床位和护理床位,鼓励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实行公建民营管理机制,提供基本养老和长期照护服务。6.3.7县城儿童社会福利设施主要为儿童福利院,兼容未成年救助保护中心功能。6.3.8儿童
13、福利院应兼顾服务县域儿童,其规划建设要求应符合表10的规定。表10儿童福利院规划建设要求县域人口床位数张建设面积m7床用地面积公顷50以上7510040450.6-0.850以下不单独配置,由所在地级市统筹6.3.9县城儿童福利院选址布局、场地设计、建筑设计和设施配套等应符合建标145-2010的规定。6. 3.10县城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主要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其配置应兼顾服务县域,按照县域残疾人口规模统筹布置,其配置和建设规模应符合建标135-2010的规定。7. 3.11县城殡仪馆统筹考虑服务县域人口,以年遗体处理量确定,并保证每个县至少一个殡仪馆,殡仪馆配置和建设规模应符合建标181-
14、2017的规定。7复合利用型设施7.1公共文化设施7.1.1 公共文化设施宜与商业、公园绿地等用地功能兼容及复合建设;倡导“多馆合一”的集约建设、综合利用模式,通过综合文化馆统筹各类相关功能。注重长效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7.1.2 县城公共文化设施服务县城及周边地区人口,设施配置应符合表11的规定。表11县城公共文化设施配置标准序设施服务人口10万人以下1020万人20万人以上1图书阅览设施公共图书馆2博物展览设施综合博物馆3科技馆4城市规划展览馆一5公共美术馆6纪念馆7表演艺术设施剧场/音乐厅县城应根据所在地区文化需求与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剧场的建设,并应根据所在地区文化需求、功能定位、服务
15、时象、管理方式等因素,确定其类型规模和等级。当建筑规模小于600座时,应与其他设施联合建设8群众文化活动设施文化馆(群众艺术馆)9工人文化宫10青少年宫表11县城公共文化设施配置标准(续)序号设施服务人口10万人以下1020万人20万人以上11群众文化活动设施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12老年活动中心13老年大学注:为应配建的项目;表示可配建;一不宜配建。7.1.3 县城公共文化设施的设置应遵循选址安全、布局合理、风貌协调等配置规定,具体如下:a)文化设施建设规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后期的管理使用相适应,防止盲目进行高强度开发。b)同类文化设施应避免临近布局,鼓励各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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