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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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24年6月其次次修订2024年2月第三次修订202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24年5月第五次修订2024年9月第六次修订2024年7月第七次修订2024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2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24年4月第十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1其次章信息披Il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6其次节董事会秘书9第四章保荐人14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18其次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
2、市23第六章定期报告25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30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33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33其次节股东大会决议3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36第十章关联交易43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43其次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45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5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52其次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3第三节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料54第四节利润安排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5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样波动和传闻澄清58第六节回购股份59第七节汲取合并62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63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66第十节股权激励67第十一节破产69第十二节其他74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7
3、8第十三章风险警示82第一节一般规定82其次节退市风险警示83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89第十四章暂停、复原、终止和重新上市92第一节暂停上市92其次节复原上市96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106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115第五节重新上市11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123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124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125第十八章释义127第十九章附则130董事声明及承诺书131监事声明及承诺书138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145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
4、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5、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限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限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刚好、公允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
6、露信息的真实、精确、完整。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刚好、公允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精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精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全部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务(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2.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全部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全部投资者可以同等地获得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
7、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刚好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2.5 5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推断和看法为依据,照实反映实际状况,不得有虚假记载。2.6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料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将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1.1 7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2.8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状况,刚好向有关方面核实
8、相关状况,在规定期限内照实回复本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依据本规则规定和本所要求刚好就相关状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须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2.9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限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协作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2.10 10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刚好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披露。2.11 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
9、披露信息前,应当依据本规则或者本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告文稿应当运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务,不得含有宣扬、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纳中文文本,同时采纳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样。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2.12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担当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状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
10、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依据本所的要求办理。2.13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样,未能依据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马上向本所报告。2.14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2.15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
11、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居处,供公众查阅。2.16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询问电话的畅通。2.17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隐私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刚好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样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缘由已经消退或者暂缓披露的
12、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刚好披露。2.18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隐私、商业隐私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2.19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未依据本规则规定和本所要求进行公告的,或者本所认为必要时,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状况。1.1 20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务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务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刚好披露
13、,且在发生类似事务时,依据同一标准予以披露。2.21 上市公司对本规则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可以向本所询问。2.22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限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协作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刚好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务,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2.23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看法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三章董事
1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3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说明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并经律师见证。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刚好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依据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5、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状况;(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受查处的状况;(三)参与证券业务培训的状况;(四)其他任职状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验;(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状况;(六)本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精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声明事项发生改变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状况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
16、该等事项发生改变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最新资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刚好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17、义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看法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看法;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二)仔细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刚好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刚好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干脆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状况为由推卸责任;(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3.1.6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
18、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当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3.1.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刚好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3.1.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全部,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刚好披
19、露相关状况。3.1.9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本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看法。3.1.10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后5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本所提出异议的状况作出说明,并表明不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第二节董事会秘书3.2.1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
20、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11o3.2.2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与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刚好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五
21、)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刚好回复本所问询;(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帮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由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示相关人员,并马上向本所报告;(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状况;(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
22、履行的其他职责。3.2.3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供应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协作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参与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全部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刚好供应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阻碍或者严峻阻挠时,可以干脆向本所报告。3.2.4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学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当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23、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惩罚;(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指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指责;(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当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3.2.5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3.2.6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之前,向本所报送下述资料:(一)董事会举荐书,包括被举荐人(候选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候选人取得的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本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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