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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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水市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办法。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
2、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或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固体废物污染
3、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行政审批、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能,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保专项资金,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课题、重点项目及重大工程予以奖补支持。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固体废物的利用处置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中省市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固体废物的利用处置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税务部门应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所得税优惠目录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予以优惠。第八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对产生、收集、贮存、运
4、输、利用及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上传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九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信息管理平台。第二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十条产废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害成分和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利用率,减少产生量。第十一条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立。开展清洁能源替代,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加快采矿、建材、电力、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物流等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第十二条煤歼石、煤粉灰、脱硫石膏、选矿废渣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产生
5、单位可建设工业固体废物临时贮存设施,临时设施的设计贮存量不得超过企业3年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总量,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第十三条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探索建设一批示范项目,提升煤阡石、粉煤灰、脱硫石膏、选矿废渣的综合利用水平。第十四条煤歼石、粉煤灰、脱硫石膏、选矿废渣产生单位在依托第三方利用不畅的情况下,应当配套建设与产生量相匹配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同类型、同区域企业协同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共同开展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关键技术工艺、设备研发和科研平台建设,联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高值化、集约化发展。第十五条煤歼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或其
6、他综合利用产品运用于道路建设、工业场地平整时,应当根据相关综合利用技术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煤阡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的使用规模,同时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环境、节能和安全标准。第十六条工业园区规划、产业规划、矿区规划及其规划环评应明确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推广先进的减量化生产工艺,确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途径,其中综合利用率等相关指标应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或者政府指导性文件的要求。第十七条工业园区应配套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实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区贮存,并具备二次转移、利用条件。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的运营单位应制定年度运行管理计划,包括服务工业
7、园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企业名称、固体废物移入量、贮存量、移出量、二次转移接收企业名称、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方式等。第十八条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要按照运行计划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工作,禁止超范围、超指标、超容量、超期限接收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禁止接收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未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指标要求的,不得新建或扩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当贮存、填埋场服务期满或不再承担新的贮存、填埋任务时,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的运营单位应制定关闭或封场方案,在2年内启动关闭或封场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
8、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分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污染成分及环境危害性,提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要求和措施。建设项目配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主体项目不得调试或投运。第二十条产废单位应制定年度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转移后接收企业名称、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方式,以及年度综合利用率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第二十一条产废单位暂未配套建设综合利用项目的,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综合利用,委托第三方单位运输、利用或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前,应对第三方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产品方案进行核实,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环
9、境保护相关责任。第三方单位应向产废单位告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利用或贮存处置情况,产废单位可根据需要对第三方单位进行现场核查。产废单位未对第三方单位相关情况进行核实,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承担相关连带责任。第二十二条产废单位和第三方利用或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情况,并附相关合同、财务支出、核查资料等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辖区内固体废物堆场排查整治与尾矿库污染防治。开展固体废物堆场网格化排查,建立固体废物堆场清单。以尾矿、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为重点,开展固体废物堆场实地核查工作。合理有序安排固体废物堆场整治工作,建立
10、固体废物堆场整改台账,实行挂账销号与限期整改。以“控制增量、减少存量”为原则,全面推进固体废物堆场和尾矿库污染治理,建设敏感区域尾矿库预警系统,建立尾矿库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施“一场一策、一库一策”,逐步推进全市历史遗留尾矿库、工业废物堆存场所整治。第二十四条产废单位主体灭失,长期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场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污染防治工作,经评估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时,可进行封场或土地复垦作业。第三章生活垃圾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建、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的,应
11、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等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二十七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规划资源、住建设等部门,制定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规范的有关内容,纳入
12、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本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产权人、经营管理者或者管理单位,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已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或者配备。其中,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聚集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改造或者配备,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13、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商区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生产生活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制定本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第三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建立绿色办公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公共机构节能一体化管理平台,强化生活垃圾分类监管,减少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
14、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广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第三十三条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第三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第三十五条餐饮、娱乐、住宿、旅游等经营性服务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食堂参照执行。第三十六条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外卖等企业在本市开展
15、经营活动的,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采取措施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第三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部门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优先使用宽度较小的胶带,在已有粘合功能的封套、包装袋上减免使用胶带。鼓励寄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使用免胶带设计的包装箱和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箱(袋)等,鼓励寄件人使用易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第三十八条本市禁止生产和销售超薄塑料袋、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等国家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
16、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商务、邮政等部门应当对相关企业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加强监督和指导。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第三十九条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等场所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荐净菜上市。第四十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
17、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第四十一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识、颜色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
18、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第四十三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标准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第四十四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属于城市居住区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属于农村居住区的,村
19、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四)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地下通道、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机场、火车站、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港口、码头、船舶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建设单位为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第四十五条实行垃圾投放实名制、撤桶建站等措施,确立了“定点投放、定人监督”模式,建立督导体系、宣教体系、收运体系
20、、台账体系、考核体系,实现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有效监督、指导。第四十六条探索计量收费,倒逼源头产生减量化。秉持污染者付费原则,率先在公建单位试行垃圾计量收费机制,倒逼产生单位源头减量、参与分类,提升分类效果。第四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二)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在投放点张贴分类标准、指南等图文资料,派发宣传品,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四)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
21、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配备;(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现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要求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门报告;(六)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内容。市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第四十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种类
22、投放;(二)可回收物投入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三)家庭厨余垃圾沥干投放,餐饮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投放至专用垃圾收集容器;(四)有害垃圾中的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五)家具、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垃圾,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地点;(六)禁止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第五十条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和分类处置体系建设,完善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落实垃圾分类“定时、定点、定类、定员”制度。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健全完善“户
23、分类、组保洁、村收集、街(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全覆盖。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拣中心,推动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等集中存贮、分运,并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以及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栏、摄像头及水电、灭蚊器等相关设施、设备。第五十二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或其他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作业车辆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示的样式和颜色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持外观整洁,实行密闭运输;(二)
24、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记录运输路线、时间和处理场所;(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洁作业场所;(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五)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遗撒、丢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渗漏;(六)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第五十三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采用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处理;(二)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理;(三)厨余垃圾采用集中生物处理、分散式就地处理、挤压脱水后无害化处理等;(四)其他垃圾按照有关规定采用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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