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x
《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行政备案事项设定、清单管理、运行实施和监督等全过程规范管理,提升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备案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为。第四条行政备案事项设定、清单管理、
2、运行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标准统一、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市级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指导区级政务服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备案事项进行清单化管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业行政备案,加强对各区行政备案实施部门的业务指导。行政备案实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行政备案具体实施。第二章行政备案的设定第六条行政备案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设定依据。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对其实施作出具体规定。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涉及新设行政备案事项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第七
3、条严控行政备案事项设定,对已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方式实现有效管理目的的,或者能够通过部门协同、信息推送、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有关信息的,一般不得再设定为行政备案事项。第八条建立健全行政备案事项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释废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或调整行政备案事项应先按程序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中相关行政职权,将结果反馈市级政务服务部门后,由市级政务服务部门对行政备案事项清单作出调整。第三章行政备案的实施第九条行政备案事项应当全部纳入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备案。第十条行政备案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确需事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天津市 行政 备案 管理办法 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3820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