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洲AB3707009地块泛光照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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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沙洲AB地块泛光照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广州市建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合同编号: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广州市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建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金沙洲AB地块泛光照明工程项目名称:金沙洲AB地块泛光照明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地块东北侧邻近地铁六号线沙贝站,东侧邻近环洲一路,南侧邻近丰溢街,西侧邻近环洲二路。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穗发改城备201546号工程投资项
2、目代码:-70-03-80884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包括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界面、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和说明,对金沙洲AB地块泛光照明工程进行施工,并完成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交接配合相关工作,保证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及最终正常运行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泛光照明施工图深化设计、泛光照明系统(含灯具及附件、供电、控制系统及防雷接地)材料、设备供货(包括运输及储存)、现场安装、检验检测、调试及验收、培训及移交、维护保修等完成该项目泛光照明工程的一切工作。2、所有灯具、附件及相关支架、吊架、固定件、型材的供应、制作与安装均包含在泛光照明系统承包工作
3、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泛光照明图纸、技术需求书、灯具选型说明书、灯具规范中所提及的与灯具相关的所有节点以及据此深化并经审批的施工图纸所示安装节点。3、包含与泛光照明系统施工相关(如供电、控制系统、幕墙、防雷接地等)孔洞的定位、开孔、封堵、补胶及相关配合等工作。4、完成泛光控制系统调试及场景编程。5、实现与智能化专业和广州市景观照明控制系统对接,并达到相关验收要求。6、办理泛光照明的报批手续。7、其他上文未涉及的为保证泛光照明系统的正常运行而进行的工作均包含本次合同范围。界面划分1、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泛光照明供电系统自低压配电柜下端至泛光照明配电箱的电缆、桥架等安装的所有施工内容;泛光照明
4、施工单位负责泛光照明配电箱(含)至用电末端的所有施工内容。2、泛光照明控制系统自机房控制计算机设备(含)至末端及开放协议并与智能化专业、广州市景观照明控制系统对接的所有工作均由泛光照明施工单位负责。3、总承包单位负责结构预埋阶段防雷接地装置预留,泛光照明单位需完成接驳与泛光照明工程有关防雷接地系统的连接及等电位联结。4、泛光照明施工单位负责审查土建、机电、幕墙及本专业等相关图纸,对存在与本专业相冲突的地方及时提出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承包方式:由承包人包深化设计、包施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措施费、包检验检测、包调试、包报批、包验收、包培训、包移交、包质保等。按招标文件
5、和本合同规定的范围以中标价进行总价包干。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管理费管理办法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粤建质2016242号文)的规定执行)(如有新版本颁布,则按最新版本执行)。三、合同工期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22年10月15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计划完工日期为2023年7月刍日,计划竣工验收为2023年7月31日。工程竣工日期以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载明的验收日期和完成本期所有工程施工达到交付标准的日期中时间靠后的日期为准。工期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
6、日、暴风雨雾、高温等天气,各种分包工程工序配合所需时间及分包单位的工作时间在内。本项目关键工期节点如下:(1)中标人进场后30天内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工作。(2) 4#楼调试完成并具备点亮条件:2023年5月12日(3) 3#楼调试完成并具备点亮条件:2023年6月5日(4)商业裙楼调试完成并具备点亮条件:2023年6月5日(5) 2#楼调试完成并具备点亮条件:2023年7月10日(6) 1#楼调试完成并具备点亮条件:2023年7月10日(7)文体中心调试完成并具备点亮条件:2023年7月10日(8)项目整体调试完成并具备点亮条件:2023年7月10Bo(9)竣工验收:2023年7月31日。发包
7、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如不能按经发包人批准或下达的计划完成任务,承包人须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四、工程质量标准:本工程的质量要求为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如有新版本颁布,则按最新版本执行),前述质量标准存在不同的,应当以更严格的为准。且必须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仅指国家优质工程质量奖、鲁班奖、詹天
8、佑奖)。相关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就此支付任何费用。五、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杜绝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确保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争创广东省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六、绿色建筑目标:本项目按国家绿建二星标准建设。七、合同价款(中标总价)合同总价(即中标价)(大写),(小写):元;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元,税款为人民币元,税率为_%。上述税款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83号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标函2019819号)增值税税率9
9、%计取规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如遇国家税务政策法规变化,合同不含税价款部分保持不变,税款部分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无需另行向承包人支付其它任何费用。承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八、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按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第2点规定执行。九、本协议书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一、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二、合同生效合
10、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陆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发包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签订日期:年月0承包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签订日期:年月0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
11、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
12、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Q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Q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
13、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
14、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15、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合同附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
16、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
17、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 .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18、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
19、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0、。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
21、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
22、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 .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如无特殊情况,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否则承包人须按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
23、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Q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若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承包人须无条件更换。8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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