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不能搞“好人主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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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不能搞“好人主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5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它有两种类型。一是以党纪政务轻处分规避组织重调整,比如以党纪处分的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政务处分的警告、记过、记大过来规避组织调整的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办理提前退休等。二是只给党纪政务等处分而不进行组织调整。第二种情况
2、是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它表现为:一以组织轻调整代替党纪政务重处分,比如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等来代替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二以组织轻调整代替撤职、开除等政务重处分。第三种情况是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它有三种类型,一是在党纪政务处分中以不处分代替轻处分、以轻处分代替重处分、以党纪重处分匹配政务轻处分,或者在组织调整中以不调整代替轻调整、以较轻的组织调整代替较重的组织调整。二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但是,有些案件在党纪处分后应该进行组织处理的不进行组织处理,这也属于避
3、重就轻的一种形态。三是因为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那么就出现了本应该既合并使用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的而只是单独使用组织处理的避重就轻案例。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调整既有交叉又有区别。组织调整是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安排。组织调整主要类型包括: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办理提前退休、妥善安排。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组织调整是组织行为,既包括惩戒性的措施也有非惩戒性的措施。例如平职调整、妥善安排等组织调整措施不具有惩戒性。而党纪政务处分都是惩戒性的组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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