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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色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农村及其他特定区域内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基层治理单元。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以网格为依托,整合各方面力量,综合运用各类资源,提供服务,实施管理的基层治理方式。第三条【工作原则】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
2、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第四条【党委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本辖区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并对网格员开展日常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负责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承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组织协调、指挥
3、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考核考评、宣传引导等工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信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民族宗教、消防救援等城乡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基层组织参与】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将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鼓励老党员、老干部、乡贤寨老等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社会力量参
4、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实施城乡网格化服务项目。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第八条【网格设置】网格分为城市社区网格、农村网格和专属网格。城市社区网格是指以居住小区或者开放式居住区为单元,按一定户数划分的网格。农村网格是指以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或者农村集中居住区域为单元,按一定户数划分的网格。专属网格是指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商务楼宇、商圈市场等特定管理区域为单元,按一定规模划分的网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网格内划分微网格。网格、微网格划分和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市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另行制定。第九条【
5、网格整合】县(市、区)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应当将公安、民政、城管、信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各类网格进行统一整合。网格整合后各职能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划分网格,确需依托网格开展业务工作的,纳入已有网格管理。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网格员配置】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由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专责网格员、微网格员等组成,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网格长负责统筹协调所属网格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二)专职网格员负责所属网格的具体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日常巡查走访,发现、报送、办理或者协助办理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三)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
6、格员开展工作,兼任微网格员的,负责统筹协调所属微网格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四)专责网格员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参与所属网格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五)微网格员承担所属微网格内的相关工作。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的选任、配备、调整、退出等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市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制定。鼓励从熟悉当地少数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的人员中选任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支持接边村根据工作需要增配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第十一条【网格服务事项】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包括下列事项:(一)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二)依法采集上报网格内人口、家庭、单位等基础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民声民情收集等工作
7、,及时了解社情民意;(三)排查网格内各类信访、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隐患,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化解或者上报;(四)协助有关部门对网格内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风险隐患开展排查,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处置或者上报,普及相关安全防范知识,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特殊人群关爱服务;(六)根据政务服务改革有关规定,为困难群众提供协办、代办、代跑等便民服务;(七)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及时发现报告,同时启动微网格应急响应机制,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八)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网格内民族团结进步、平安建设和文明实践创建等活动;
8、(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服务事项调整】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准入和退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市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应当制定全市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准入分类目录。县(市、区)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分类目录会同网格化联动部门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准入清单,向社会公布后报市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备案。纳入清单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确需调整的,由县(市、区)网格化联动部门提出申请,交同级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并报市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备案。第十三条【网格服务事项交办】纳入清单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应当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统
9、一交办,网格化联动部门不得直接交办。各级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建立网格服务管理事项责任清单,明确本部门职责分工,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本部门法定职责纳入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对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提供业务指导培训,配置相应经费,并落实工作监督。未履行业务指导培训、经费保障或者工作监督等职责的,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可以对相关事项作退出处理。第十四条【网格服务事项办理】网格员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或者群众反映的事项应当及时采集核实。可以现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即时协调解决,并将处理信息上传至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不能现场协调解决的,应当立即上报至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城乡
10、网格化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的内容和职责分工,在规定时限内将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分派至网格化联动部门处理。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处理,并将处理信息及时反馈同级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第十五条【重大紧急情况处理】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发现重大矛盾纠纷、问题隐患、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网格员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六条【联动部门事项办理】涉及多个
11、网格化联动部门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应当指定牵头部门协调处置,并跟踪事件办理情况,督促网格化联动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牵头部门应当将处置结果及时反馈同级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并上传至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网格化联动部门认为网格服务管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向同级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应当组织研究。经研究后再次分派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涉及职责争议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由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处置。在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由上一级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协调处置。第十七条【信息化建设】
1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加强数字化建设,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加强数据归集、回流、开发、利用,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有关部门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业务信息、数据信息与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接融合,提高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效率。第十八条【品牌宣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宣传,选树和培育富有本地特色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品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工作保障】市、县(市、区)城乡网
13、格化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管理制度。县(市、区)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应当为网格员配备统一的标志标识,发放工作证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网格员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保障网格员正常开展工作。网格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佩戴工作标识,身着明显的网格员标识服装,举止得体,言语文明。第二十条【网格员保障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统一招聘的专职网格员纳入村(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其薪酬参照村(社区)工作者合理确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兼职网格员、微网格员补助办法,给予兼职网格员、微网格员适当的补贴。第二十一条【网格员激励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激励机制,定期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网格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微网格员,可以优先招录为村(社区)工作者;在招聘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第二十二条【考核管理办法】市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考核办法,并将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县(市、区)城乡网格化主管单位应当定期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微网格员进行考评。第二十三条【生效条款】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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