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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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自然资源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管,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测绘活动、自然资源调查及勘测、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等自然资源领域飞行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自然资源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服务发展、分级管理、协同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县(市、区)自然资
2、源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和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测绘活动、自然资源调查及勘测、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等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实名登记管理,相关信息与公安、民航宁夏监管等部门共享,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第五条自然资源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等相关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原所有者应当及时变更或注销原登记信息。变更后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登记信息。第六条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
3、事自然资源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取得运营合格证后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以及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第七条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测绘、自然资源调查及勘测、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等自然资源领域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自然资源领域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第八条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测绘活动、自然资源勘测调查、国土资源调查监测等自然资源领域飞行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取
4、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从事自然资源领域飞行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组织自然资源领域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国家空域管制要求,依法依规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开展测绘、自然资源调查及勘测、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等飞行作业;确需在管制空域开展飞行活动的,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批准。第十条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第十一条自然资源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用于测绘活动、自然资源调查及勘测、地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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