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核发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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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区内、出省运输证;核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虎纹蛙的区内、出省运输证。四、行政审批条件(一)依法获得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二)经批准猎捕、出售、收购、利用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S)来源合法。五、实施对象和范围需要运输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根
2、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桂林护发(2003)13号)第五条的规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S)具体分类的材料:1、有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养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出售其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具不超过其年度批准经营利用种类、数量的证明;2、动物园之间交换或者展出以及马戏团巡回演出的,凭有关合同和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3、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4、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凭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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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生 野生动物 或者 产品 运输 核发 操作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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