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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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效能制度第三章绩效管理第四章效能督查第五章效能投诉第六章效能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2、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机关)的效能建设,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关效能建设,是指各级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加强效能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提升治理效能,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工作。第四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依法治理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结果导向与优化过程相结合、机关主体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协同、重在建设、讲求实效。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
3、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同级机关和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二)制订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三)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效能督查工作;(五)监督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质效;(六)办理效能投诉;(七)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八)办理机关效能建设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机关内部效能建设工作机制,明确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机关的效能建设工作,提高本机关工作质效。第八条各级机关领导班子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负有全面领导
4、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在分管工作范围内承担领导责任。第九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有关机关和社会各方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制约和监督。第二章效能制度第十条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实行定员定岗定责,明确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第十一条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办理制度,依法公开机关职责、办事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理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对于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承诺,保证承诺事项的落实,提升政府公信力。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符合
5、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有承诺时限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决定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登记备案、向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报告,并向行政相对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十二条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制度,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场地限制等情形外,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站)集中办理;非涉密事项全面规范入驻福建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运行,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办理。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入驻单位的线上线下政务服务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综合考评。第十三条各级机关应
6、当建立健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相关办理制度,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等诉求,接诉即办、高效处置、及时反馈。第十四条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企政民互动与社会评议制度,利用福建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络媒体、热线渠道等加强政企政民互动,回应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诉求,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对本机关作风、履职、效率等情况的评议,将互动与评议结果作为改进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数字赋能效能工作制度,强化数字技术在效能建设中的运用,推进机关效能与数字政府建设相促相融、双向赋能,完善与数字化发展相适应的政府职责体系,加
7、强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与安全保障,实现数据依法有序流动,促进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机关运行新形态,协同提升履职效能。第十六条鼓励各级机关建立健全效能激励制度,在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中,对结合实际创新体制机制、创造性开展工作、完成工作任务成效显著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结合绩效考评、效能督查结果应用,予以奖励。第三章绩效管理第十七条各级机关应当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以绩效目标、绩效责任、绩效运行、绩效考评、绩效提升为基本框架,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考核、突出重点、体现差异、注重实绩的原则,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第十八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同级机关和下一级政府的绩效考评,各级机
8、关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第十九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负责设定下一级政府的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指导同级机关根据工作职责,围绕工作目标设定本单位、本系统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应当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突出中心工作,重点围绕经济发展、民生保障、营商环境、自身建设等内容科学设定,并根据发展定位、基础条件、资源禀赋等方面的特点,分类分区域设置差异化指标体系。第二十条各级机关应当按照标准化要求,对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对绩效运行、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过程监控和自我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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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机关效能 建设 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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