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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 .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5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6 .法
2、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注: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3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变
3、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1)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出资
4、人(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出资人(主管部门)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I.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
5、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主体资格文件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中的规定。3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 .备案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3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企业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经营期限备案,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更改经营期限的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O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
6、件。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窠适用本规范。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4】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 .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3 .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算组织、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4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5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
7、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7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2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7项材料。3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4、7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5非公司企业法
8、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6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
9、机构设立登记免于提交企业章程。6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
10、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4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5 .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11、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7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3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己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5 .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6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1 :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2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3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免于提交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4 .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2、6以及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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