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工作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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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工作指导书 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年11月前 言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某某年成立以来,已经历了六年历程,这几年里,公司全体人员参与了奥运工程的建设、国庆六十周年大庆和花博会等一些重大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为某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监理业务不断拓宽,已介入了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等领域的监理管理工作,并通过了9000贯标认证。目前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因此提高公司企业管理、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已是当务之急。为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特编制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工作指导书。此书含施工阶段监理内容、程序、规范要求、
2、资料管理等诸方面内容,并增加了小流域治理工程方面资料管理内容,为工程管理提供了依据,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指导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工程管理规范(GB50319-2000)、某某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BJ01-412002,某某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范,某某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8,某某市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712-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文物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编制而成。目录一、监理工作的依据4(一)
3、监理工作依据4(二)监理合同4(三)项目监理部对合同的管理12(四)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关系12二、监理人员的基本准则、职业道德13(一)监理人员的基本准则13(二)职业道德守则14三、施工监理的前期准备工作14(一)组建工程项目监理部14(二)监理人员的职责14(三)监理设施与设备17(四)熟悉施工图纸17(五)编写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18四、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20(一)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20(二)参与设计交底20(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21(四)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23(五)第一次工地会议24(六)施工监理交底24(七)检查开工条件25五、施工监理25(一
4、)进度控制26(二)质量控制27(三)工程造价控制51(四)施工合同及合同其他事项的管理54(五)安全管理58(六)信息管理64(七)工程资料管理65六、公司对监理项目部的管理78七、建设工程常用监测、测量、和试验设备一览表85八、小流域治理工程资料及使用表格86九、绿色施工导则208一、监理工作的依据实施施工监理工作前,监理单位要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依据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施工合同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控制管理。(一)监理工作依据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
5、订的委托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为监理的依据而开展监理工作。(二)监理合同1.概念1.1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合同在正常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1.2工程监理内的附加工作: 1.1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1.1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的工作时间。 1.1. 3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由于非自己的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1.1.4某某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
6、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某某市地方法规、地方规章。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2.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2.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决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2.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
7、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3委托人的义务3.1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3.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3.3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3.4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3.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
8、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3.6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3.7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3.7.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3.7.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3.8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3.9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
9、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予以明确。4.监理人的权利4.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4.1.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4.1.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4.1.3对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1.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4.1.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
10、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低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4.1.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向委托人报告。4.1.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实先向委托人报告。4.1.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4.1.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
11、期的签认权。4.1.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4.1.11监理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情况,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该给与支持。4.1.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该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4.1.13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4.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和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
12、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不做努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4.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向监理机构提出,有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在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节。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节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做正的事实材料。5.委托人的权利5.1委托人有选择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5.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
13、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的审批权。5.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5.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5.5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监理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6监理人责任6.1监理人的责任期及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6.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14、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6.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2.2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6.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各种费用支出。7.委托人责任7.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7.2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
15、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7.3委托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8.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8.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8.2在委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以延长。当恢复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8.3
16、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移交、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受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8.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有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8.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8.1、8.2内容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
17、托人的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8.6监理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8.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又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8.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9.监理报酬9.1正常的监理
18、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件中 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订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9.2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9.3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9.4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10.其他 10.1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10.2
19、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10.3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10.4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10.5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10.6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11.争议的解决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
20、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三)项目监理部对合同的管理1.监理合同副本一份,日常由项目部总监或项目监理部保存。应于进场后十日内,组织项目监理部全体成员进行研究、学习、了解本项目监理内容及对业主的承诺。重点了解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合同学习应有记录2.负责监理合同的全面履行。包括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合同、资料等各方面;根据合同的约定,负责监理费的按时收回。在合同的重要履行阶段或发生变更时,可在合同封三及时进行记录。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监理合同并入监理资料交公司归档。
21、(四)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所确定的。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1.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项目监理部要向建设单位提供服务,在监理业务服务中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1.2建设单位要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1.2.1向项目监理机构授权1.2.2向项目部监理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如图纸、勘察报告等资料。1.2.3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合同约定的办公、通讯、交通和生活设施。1.2.4组织设计交底或技术交底,第一次工地会议。1.2.5支持项目监理机构的职权范围内的监理工作,维护监理人员的威信。1.3建设单位与项目监理机构
22、要互相配合:1.3.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有关报告和材料;1.3.2项目监理机构要协调处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变更、索赔合同纠纷等事宜;1.3.3建设单位要给项目监理机构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2.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2.1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2.2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维护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2.3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总监理工程师应拒绝支付工程款、要求承包单位改正、部分暂停施工、调整不称职人员,直至建设单位单位更换承包单位;2.4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有义务向项
23、目监理机构报送有关方案供监理机构审核,然后签署意见。承包单位在完成了隐蔽工程施工、材料进场应报请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验收。二、监理人员的基本准则、职业道德(一)监理人员的基本准则守法、诚信、公正、科学。1.守法:认真遵守和贯彻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2.诚信:监理工作要实事求是,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3.公正;秉公办事,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4科学:采用科学的手段,以检测、实验数据为依据,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二)职业道德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执业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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