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湿陷性黄土场地勘察及地基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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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湿陷性黄土场地勘察及地基处理技术标准StandardforinvestigationandgroundtreatmentincollapsibleloessregionsDBJ04T312-2024前言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科字(2022)15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并系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标准进行了修订Q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勘察;5.试验与评价;6.地基设计;7.地基处理;8.场平工
2、程;9.黄土地基病害治理。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了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地基病害、场平工程与黄土地质灾害勘察有关内容;增加了获取压力-湿陷系数(p-S)曲线的试验要求;调整了场地湿陷类型与地基湿陷等级划分标准;修订了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负摩阻力取值原则;增加了场平工程要求等;增加了崩塌及边坡稳定性计算方法;补充了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和纠倾方法与要求。1 总则12术语和符号31.1 术语31.2 符号63基本规定84勘察174.1 一般规定174.2 建(构)筑物工程224.3 市政工程284.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74.5 地基病害514.6 场平工程勘察554.7 地质灾害勘察63
3、5试验与评价745.1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745.2 黄土湿陷性评价错误!未定义书签。6地基设计896.1 一般规定896.2 地基计算916.3 桩基础957地基处理1021.1 一般规定1021.2 垫层法1091.3 强夯法1121.4 挤密法1168 场平工程1208.1 一般规定1208.2 原场地地基处理1238.3 填筑体处理1288.4 边坡1329 地基病害加固和纠倾1339.1 一般规定1339.2 围箍法1369.3 旋喷加固法1389.4 注浆加固1449.5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1459.6 4苗杆静压桩法1469.7 纠倾法151附录A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图154附录B各
4、类建筑物的举例155附录C黄土地层的划分156附录D判别新近堆积黄土的规定157附录E黄土的承载力160附录F不同崩塌类型的崩塌稳定性计算方法162附录G不同滑面形态的边坡稳定性计算方法165附录H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要点169附录J垫层、强夯和挤密等地基的静载荷试验要点173本规范用词说明177引用标准名录178条文说明179i总贝U1.0.1为确保山西省湿陷性场地上建(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更好地贯彻国家黄土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的原则和精神,以实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控制风险的目标,结合山西省地区特点、工程实践经验以及科学研究成果,特制定
5、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湿陷性黄土场地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勘察及地基处理。【条文说明】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划内的湿陷性黄土场地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勘察及地基处理,其它类型的工程可参照使用。1.0.3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进行工程建设,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科学制订勘察纲要、精心组织实施,提供结论可靠、建议可行的勘察报告。1.0.4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为防止地基浸水湿陷对建(构)筑物产生危害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工程要求和工程所处水环境,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条文说明】1.0.4防止地基湿陷的措施有地基处理及基础措施、防水措施和
6、结构措施,三种措施的作用和功能各不相同。本标准强调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即以治本为主,治标为辅,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消除隐患。对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如地基处理难度较大,可采取地基处理、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并重的综合措施。1.0.5湿陷性黄土场地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勘察和地基处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0.5本标准是根据黄土的湿陷性特征编制的,对本标准未规定的有关内容,应按有关现行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标准执行。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湿陷性黄土collapsibleloess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土结构迅速破坏,并产生显著附加下沉的
7、黄土。2.1.2 湿陷变形collapsedeformation湿陷性黄土或具有湿陷性的其他土在一定压力下,下沉稳定后,受水浸湿所产生的附加下沉。2.1.3 非湿陷性黄土noncollapsibleloess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无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2.1.4 自重湿陷性黄土loesscollapsibleunderoverburdenpressure在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下受水浸湿,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2.1.5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loessnoncollapsibleunderoverburdenpressure在上覆土的自重压力下受水浸湿,不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2.1.6 新近堆
8、积黄土recentlydepositedloess沉积年代短,具高压缩性,承载力低,均匀性差,在5015OkPa压力下变形较大的全新世晚期(Q;)黄土。2.1.7 湿陷性黄土地基collapsibleloessfoundation含有湿陷性黄土的建(构)筑物地基。基底下湿陷性黄土层下限深度小于20m定为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大于等于20m定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2.1.8 湿陷起始压力initialcollapsepressure湿陷性黄土浸水饱和,开始产生湿陷时的压力。2.1.9 湿陷系数coefficientofCollapsibility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一定压力下,下沉稳定后,试样
9、浸水饱和所产生的附加下沉。2.1.10 自重湿陷系数coefficientofCollapsibilityunderoverburdenpressure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下,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所产生的附加下沉。2.1.11 湿陷量collapsevalue湿陷性黄土在一定压力作用下,下沉稳定后,浸水饱和产生的附加下沉量。可通过计算或实测取得。【条文说明】2.1.11湿陷量可通过计算或现场试验获得。根据室内压缩试验得出的不同深度湿陷性黄土试样的自重湿陷系数或湿陷系数,考虑现场条件计算得到的湿陷量分别为自重湿陷量计算值或湿陷量计算值;采用现场试坑浸水试验,全部湿陷性黄
10、土层浸水饱和,无外加荷载(仅有土的自重应力)作用下产生的湿陷量为自重湿陷量实测值,在外加荷载和土自重应力共同作用下产生的湿陷量为湿陷量实测值。2.1.12 剩余湿陷量remantcollapsedeformation基础底面以下,未处理的湿陷性黄土的湿陷量。2.1.13 现场试坑浸水试验immersiontestoftestpit在现场采用圆形或方形试坑浸水以确定场地自重湿陷量实测值的试验方法。2.1.14 浸水机率系数coefficientofimmersion根据地基土层浸水环境和深度,按地区经验确定的浸水可能性大小的系数。2.1.15 黄土地基病害IOeSSfOUndationdiSaS
11、ter黄土地区既有建(构)筑物因地基不均匀、浸水湿陷、处理缺陷等原因引起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建筑物裂缝等灾害。2.1.16 工程周边环境environmentaroundengineering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城市桥梁、既有城市轨道交通、既有铁路和地表水体等环境对象。2.1.17 黄土地区大厚度填挖场地Filling-excavatingsitewithlargethicknessinloessregions黄土地区通过人为填挖而形成的工程建设场地。一般指填方厚度大于8m、挖方深度大于15m。2.1.18 场平工程Siteleveling场平工程是指通过填挖方
12、形成工程建设场地的活动。2.2 符号A基础底面积Cl压缩系数b基础底面的宽度d一基础埋置深度,桩身直径ES压缩模量e孔隙比金一地基处理前的孔隙比,地基处理后的孔隙比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乙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几垫层底面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九一处理后桩间土的承载力特征值加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p塑性指数/基础底面的长度,桩身长度P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Po基础底面平均附加压力值Psh湿陷起始压力夕Pa一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强桩周土的摩擦力特征值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S饱和度W含水量W1.液限Wp塑限Wop最优含水量y土的重力密度,简称重度o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
13、权平均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一基底的压力扩散角小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7d基础深埋承载力的修正系数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讥湿陷系数K自重湿陷系数An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湿陷量的计算值。因地区土质而异的修正系数考虑地基受水浸湿的可能性和基底下土的侧向挤出等因素的修正系数a地基土浸水机率系数3基本规定3.0.1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不同设计阶段的任务、目的和要求,针对拟建工程的结构类型、特点、规模和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黄土层的分布和湿陷性变化特点等制定勘察纲要。勘察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2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附近参考地质资料和地区
14、建筑经验;3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4执行的技术标准;5选用的勘探方法;6勘察工作布置;7勘探完成后的现场处理;8拟采取的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9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10勘察安全、技术交底及验槽等后期服务;11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条文说明】3.0.1本条是对勘察纲要的基本规定;场地环境包括场地地形、地貌,周围已有工程建筑、地下管线设施情况及其与拟建工程的关系。由于工程建设的迅猛发展,削山、填沟、造地引起的水环境变化,成为岩土工程领域的热点课题,勘察工作纲要中应增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的资料收集与分析,特别是地下水上升、侧向水浸
15、入、地面水汇聚排泄及边坡稳定性的评估。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了对水文地质条件的要求。3.0.2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1查明工程场地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2查明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3查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下限深度;4查明地下水及河、沟、湖、库、雨水等地面水的汇聚与排泄;5评价自重湿陷系数、湿陷系数及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6评价不同湿陷类型场地、不同湿陷等级地基的平面分布;7提供地基的变形参数和承载力特征值;8评估地下水上升、侧向水渗入和地面水汇聚、排泄、下渗对建筑物的影响,并应提出工程建议。9其他工程地质条件。【条文说明】3.0.2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除应查明
16、黄土层的时代、成因、厚度、湿陷性、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外,尚应查明工程场地的环境条件及其对工程的影响;应结合建筑物特点和设计要求,查明湿陷性沿深度的变化、环境水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在综合各方面因素基础上对场地、地基作出正确评价,对地基处理、防水措施等提出针对性强的工程措施建议。3.0.3大厚度填挖和拟填挖整平建设场地,具有大厚度湿陷性黄土、欠压密填土以及复杂环境地质条件特点,应进行具有针对性勘察。除应满足3.0.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已填挖整平场地应查清原始地形、地貌、填挖方的范围、厚度、填挖交界线、堆填方式、填筑土体性质等;2对拟填挖整平建设场地应根据填挖目的和设计要求进行岩土工程
17、勘察,查明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湿陷性黄土的分布特征、填料工程性质,评估填挖方对水环境的影响、湿陷性的变化和形成的边坡等,为场地工程设计提供依据。【条文说明】3.0.3黄土地区填挖场地存在更加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岩土工程问题,勘察前应收集填挖前和填挖整平后的地形图资料,地形图应详细、准确反映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物,场地外范围尽可能达到分水岭界线,便于对场地环境、地形、场地汇水和排泄通道以及填挖范围、厚度进行详细的分析。3.0.4山西省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可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3.0.5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
18、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并应符合表305的规定。表30.5建(构)筑物分类建(构)筑物分类各类建筑的划分甲类高度大于60m建(构)筑物;14层及14层以上体型复杂的建(构)筑物;高度大于50m的构筑物;高度大于100m的高耸结构;跨度不小于36m、吊车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00t的车间;轨道交通中地下车站主体、高架车站主体结构、高架区间结构、地下区间结构(含区间风井、电力跟随所)、U型槽、控制中心主变电站、与主体结构相连的设备用房等附属结构;特别重要的建筑;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重要建筑;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乙类高度为2460m的建筑;高度为3050m的构筑物
19、;高度为50100m的高耸结构;跨度大于或等于24m、小于36m或吊车额定起重量等于或大于30t、小于100t的车间;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较大的重要建筑及城市轨道交通中的出入口、通道、与主体结构分离的设备用房等附属结构;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般建筑丙类除甲类、乙类、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丁类长高比不大于2.5且总高度不大于5m,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小的单层辅助建筑;次要建筑;当建(构)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不同时,可根据各单元的重要性划分为不同类别。甲、乙、丙、丁四类建筑的划分,可结合本标准附录B确定。【条文说明】305建筑物种类繁多,使用功能各不相同,对建筑物分类的目的是为了设计时有针对性对待
20、,防止不论工程情况采取“一刀切”的措施。建筑物分类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建筑物高度、重要性、体型复杂程度、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也要考虑基底荷载大小、对沉降量的要求和对不均匀沉降的限制等因素。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分为以下三种:1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是指建筑物内的地面经常有水或积水可能性大,排水沟较多或地下管道很多;建筑物附近正在或将来计划修建人工湖或其他大型蓄水设施,或其他因素导致地下水位可能上升幅度较大;2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较大,是指建筑物内局部有一般给水、排水或暖气管道;建筑物周边附近有需要经常浇水的绿化带;3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小,是指建筑物内无给排水设施和暖气管道,室外给排水设施距离建筑物较远,
21、地下水位变动幅度小;建于突出高地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地下水位很深,周围无用水设施,无汇水条件,雨水可迅速排走。3.0.6防止或减小建(构)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设计措施,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和岩土工程勘察对场地和地基的湿陷性评价结果综合确定,应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防水和结构措施结合的处理措施,分为以下三种:1地基基础措施1)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2)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上;3)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2防水措施1)基本防水措施:在建(构)筑物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水、地面防水、散水、排水沟、管道敷设、管道材料和接口等方面,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的渗漏;对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
22、基上的建(构)筑物,应加大建(构)筑物周围地面的排水坡度并有效封闭地面,确保排水通畅,场地不积水。2)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围内的地下管道,应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3)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应提高防水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4)侧向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周围采取防止水从建筑物外侧渗入地基中的措施,如设置防水帷幕、增大地基处理外放尺寸等。3结构措施减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对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建筑,宜采取下列措施:1)建筑物平、立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并应控制建
23、筑物的长度和长高比;2)加强建筑物的整体性和空间刚度,采用适宜的基础形式和结构体系,增强建筑物抵抗不均匀沉降的能力。基础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箱基、筏基、交叉梁条基等形式;结构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等体系,多层建筑也可采用砌体结构体系,但各楼层均应设置封闭交叉圈梁和构造柱;3)建筑物宜利用沉降缝分成若干个简单、规则,并具有较大空间刚度的独立单元,并宜加大沉降缝宽度。【条文说明】30.61本次修订根据工程实践进一步明确了侧向防水措施,对水从侧向渗入地基可能性大的情况可采用。侧向防水措施不能代替竖向防水措施,应作为措施的补充;2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宜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和采取的地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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