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事业单位招考法律基础知识题库及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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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事业单位招考法律基础知识题库及参考答案1.(多选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A.伪造、慕改遗嘱的B.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C.遗弃被继承人的D.虐待被继承人的【参考答案】ACD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
2、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B选项应该是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因此这里的B选项错误。2.(多选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OA.甲,为了早日继承其父亲的巨额财产而蓄谋杀死其父亲,但是由于意外原因而未遂,甲不会因此丧失继承权B.乙,为了独自霸占家族的家业而雇凶杀害了其大哥,乙因此而丧失了继承权C.丙,在一起车祸中生命垂危,弥留之际留下口头遗嘱,和其乘坐同一车辆的大儿子和丙的好友张三可以作为见证人D.丁,临终前写下遗嘱将其财产遗赠给自己最为疼爱的侄子,其侄子在知道此事后一个月内未做出任何表示,这表明其侄子已经放弃接受遗赠【参考答案】ACDA
3、项错误,“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一)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C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4、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丙的大儿子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D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3 .(单选题)甲的父亲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甲依法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引起遗产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OA.车祸B.甲的父亲死亡C甲未声明放弃继承权D.甲与其父之间存在合法的父子关系【参考答案】B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
5、主要特征是,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以,本题答案为B。4 .(单选题)甲将乙杀害,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其财产,引起该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OA.乙的死亡B.甲的违法行为C.甲的事实行为D.乙的死亡和甲的违法行为【参考答案】A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
6、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即为法律事实。选项A正确。5 .(单选题)甲乙是夫妻,共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甲的老父亲因缺乏劳动能力而与甲乙一家共同生活,甲因意外受伤而瘫痪卧床,其妻乙对甲逐渐冷淡,也不愿意照顾甲的起居,而他们的子女则十分孝顺,经常为甲擦洗或送吃的穿的,后来甲死亡,留下个人财产5万元,对于甲的遗产分配,下列说法错误的是OA.甲的老父亲与甲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甲的妻子乙因不照顾甲而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C.对甲的老父亲在分配时应给予适当照顾D.甲的子女在分配时可以多分遗产【参考答案】
7、B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一)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乙虽然不愿意照顾甲的起居,但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乙依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6 .(多选题)甲因病住院,手术前对主刀医生和护士说,将自己所有财产都留给儿子乙,手术成功后因儿子乙在其住院期间从未有过关怀,甲又书面写了一份遗嘱和遗赠,将其财产一半分给女儿,一半赠与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遗产应
8、当给儿子乙,因为口头遗嘱是在病危情况下立的,效力高于后面的遗嘱B.遗产应按其书面遗嘱和遗赠给其女儿和丙C.丙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没有以明示或者积极的行为表示接受,那么意味其放弃遗赠D.如果其女儿在知道遗嘱后两个月没有以明示或者积极的行为表示拒绝,那么意味其放弃遗嘱【参考答案】BCA项错误、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故本题甲在手术前立的遗嘱因手术后立的书面遗嘱和遗赠而失效,甲的遗产应当按照其手术后所立的遗嘱和遗赠去分配,所以A项错误,
9、B项正确。C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D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故正确答案为BCo7 .(单选题)甲有乙、丙两个儿子。乙和甲生活在同一个城市,乙常年照顾家。丙在外地,很少上门探望甲,也不尽其他赡养义务。甲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价值90万元的房屋给乙,将存款10万元给丙。甲过世后,丙主张遗嘱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以甲的遗嘱为准8 .乙和丙平分甲的全部财产100
10、万元C.丙未尽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D.房屋归乙所有,存款10万元乙、丙平分【参考答案】A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本题继承应按照遗嘱继承进行故本题答案为A。8.(单选题)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时效力最高的是()A.法定继承B.遗嘱继承C.遗赠D.遗赠抚养协议【参考答案】D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故本题选择D选项。9.(单选题)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OA.个人合法财产B.依法规定享
11、有的财产C.个人所有物品D.公民收人和储蓄【参考答案】A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本题答案选A。10.(单选题)张老汉有两子一女,遗嘱规定将财产分给三个子女,并将一辆货车赠与侄子张甲。张老汉病故后,张大哥明确放弃继承,张二哥明确接受继承,张小妹既没有说接受继承也没有说放弃继承,侄子张甲也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对于张小妹和张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张小妹视为放弃继承、张甲视为放弃受遗赠B.张小妹视为接受继承、张甲视为接受遗赠C.张小妹视为放弃继承、张甲视为接受遗赠D.张小妹视为接受继承、张甲视为放弃受遗赠【参考答案】D民法典第一千一百
12、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根据题意,张小妹作为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张甲作为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11.(多选题)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同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家后,甲丙甚是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OA.小明B.小亮C.甲D.小光【参考答案】BC民法典
13、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
14、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题中,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20周岁,与丙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甲与丙收养孤儿小光,并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小光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参与继承。因此,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甲,子女小亮。故本题选择BC.12.(单选题)65岁的甲遭遇车祸,危急情况下,在医院留下口头遗嘱,将属于自己的房产一套(价值100万)留给大儿子丙,对其他财产未作处置。后甲安
15、全脱险,恢复正常,将此事忘得一干二净。甲75岁时去世,经核查,甲除了上述房产外,还与老伴乙共有存款100万,甲还有二儿子丁,丁妻正怀孕。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OA.甲的自有房产(价值100万)应当归大儿子丙B.老伴乙和儿子丙、丁应当各拿到约66.7万C.丁妻腹中胎儿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D.老伴乙应当获得100万,儿子丙和丁各获得50万【参考答案】DA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甲的口头遗嘱无效,该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C项错
16、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胎儿并不是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B项错误,D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
17、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此案遗产分割具体应为:存款100万中,本身有属于乙的财产50万。甲的遗产包括存款50万和房产100万。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共有配偶乙、儿子丙和丁,三人各自可以拿到50万遗产。因此乙总共分到100万,丙和丁各分到50万。13.(多选题)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以下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A.配偶B.父母C.子女D.兄弟【参考答案】ABC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14.(单选题)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是OA.遗嘱继承B.法定继承C.
18、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D.遗赠扶养协议【参考答案】B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本题答案选B。15.(多选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OA.配偶、子女B.父母C.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D.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参考答案】ABCDA.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
19、妹、祖父母、外祖父母。C、D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正确答案为ABCDo16.(单选题)公民李某于2014年6月外出游泳溺水,意外死亡,王某与李某虽然未登记结婚但却生活了10年,并生有一子李丙,李甲是李某与前妻孙某共同收养的孩子,李乙是李某与孙某所生的孩子,下述人员中,不享有李某继承权的是OA.王某B.李甲C.李丙D.李乙【参考答案】A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
20、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所以,对于李某的遗产,李丙、李甲、李乙作为李某的子女享有继承权。由于王某虽与李某生活,但并未形成有合法夫妻关系,王某不享有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故本题答案选A。17.(单选题)甲见义勇为不幸牺牲。早年丧妻的甲父得知消息后悲痛欲绝,引发心脏病不治身亡。甲有妻子乙、儿子丙、弟弟丁。据此,甲父遗产的继承人应为OA.
21、甲、乙、丙、丁B.乙、丙、丁C.丙、丁D.T【参考答案】C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丁作为甲父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甲先于甲父去世,无继承权。丙作为甲的儿子、甲父的孙子,是代位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
22、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题干中甲去世后,甲父随之伤心过度去世,并未体现乙尽了赡养义务,乙不作为继承人。故正确答案为C。18 .(单选题)甲男与乙女办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共同生活。一日,甲出差遇车祸身亡,甲生前住父母处,除留下一些个人遗物外,还有18万元存款,关于甲存款的继承方式正确的是OA.乙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甲的存款B.乙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甲的存款C.乙可与甲的父母共同继承,可得9万元左右存款D.乙可与甲的父母共同继承,可得6万元左右存款【参考答案】D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
23、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甲男与乙女已经办了结婚登记,虽未共同生活,但是在法律上乙女是甲男的配偶,有权继承甲男的遗产。甲男的18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乙女及甲男的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按均等分配原则,每人可得6万元左右。因此,本题应该选择D选项。19 .(单选题)甲丧偶,有乙、丙、丁、戊四个子女,乙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丙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难;丁有赡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戊尽了部分赡养义务。在继承甲的遗产时,依照民法典,谁可以适当多分?OA.乙B.丙C. TD戊【参考答案】A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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