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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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廊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货物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其他相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室内或者地下停车场以及相关停车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公共停车场,是指
2、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或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单位人员、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短期内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含临街建筑退线区)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放点,是指在临街建筑退线区等施划的供社会公众停放非机动车的停放点。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3、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政府投资的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临街建筑退线区)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车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4、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标准、停车场建设用地的保障和监督,配合做好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将政府投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人民防空、行政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益性停车场建设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停
5、车场,并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停车场提供政策支持。第八条加强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城市停车管理与移动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推动停车资源时空置换、错时共享、有偿使用,提升停车管理的高效性、精准性、实用性。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全市停车泊位使用情况、收费标准等信息数据。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车辆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前端信息按照技术规范接入停车信息管理系统。第二章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停车场的规划
6、和建设应当遵循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布局并与城市交通体系相衔接。第十条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管理政策导向和目标、停车基础设施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和对策,并及时纳入建设规划。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H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结合城市
7、停车发展策略、交通管理政策等情况,根据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制定停车场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停车场配建标准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第十三条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充电桩、监控等设施,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建设停车场
8、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设置电动汽车专属停车泊位,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医院可以通过设置独立进出口、实行车流单向通行、增设临时落客通道等措施,疏解非就诊车辆停车需求,保障就诊需求停车供给,打通内外部交通循环。中小学校、幼儿园有条件的可以利用地下空间、操场等空地设置临时停靠通道,针对接送学生车辆潮汐化特点,合理设置临停泊位、即停即走泊位,减少对周边道路交通干扰。在中心城区外围的公交枢纽、轨道交通站点,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引导机动车驾驶人换乘公共交通进入城市中心区。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9、、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建筑物依法变更用途,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应当按建筑物变更用途后的配建标准补建停车场。第十五条鼓励建设、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建设、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应当符合用地、建筑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第十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公共停车场供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用地。鼓励利用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第十七条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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