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旗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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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莫旗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旗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强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和呼伦贝尔市政府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旗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2、(以下统称受让方)的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资监管机构)莫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国资委)是经莫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旗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旗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旗属企业)本办法所称旗属企业是指旗国资委出资的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企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E前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
3、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的除外。企业国有资产包括以下权属:I(一)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形成的股权;(二)企业所拥有的实物资产、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产权;(三)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企业产权。前述实物资产是指土地、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各类财产,不包括正常报废的废旧资产以及生产销售的各类存货第六条(转让原则)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现充分的市场化定价
4、,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条件、程序和场所第七条(产权清晰)转让的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无法律纠纷。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八条(不得转让情形)对属于下列情形的企业国有资产或涉及的国有资产,不得进行转让:(一)国家规定禁止转让的;(二)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关系不清,尚未界定的;(三)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或不宜转让的;(四)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五)存在其他不宜转让情形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等特殊情形,按照
5、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协议转让条件)企业国有资产采取协议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二)旗属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为旗属企业或其全资子企业。第十条(产权交易程序)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转让方提出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受理。(二)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网络和报刊等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征集受让TJO(三)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受让登记。(四)产权交
6、易机构根据意向受让方登记情况组织公开竞价交易活动,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五)产权交易机构开设独立结算账户,对交易资金实行统一进场结算。(六)产权交易机构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第十一条(进入交易场所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一)国有独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转让。(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具有进场交易价值的实物资产的转让。(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重要权益性资产转让。=(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
7、公司资产出租出借、承包经营权等资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J(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的破产和涉诉资产转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能够出具资产交易凭证)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禁止场外转让或者私下转让。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各方职责第十二条(国资监管机构职责)旗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活动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与管理办法;(二)决定或批准本级政府授权范围内的旗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向本级政
8、府请示重大国有资产转让事项;(三)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等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职责)旗属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并报旗国资委备案;(二)决定或批准旗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转让事项;(三)研究、审议政府授权范围以外的国有资产转让事项,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本级政府批准;(四)向旗国资委报告或备案国有资产转让情况,办理涉及的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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