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旗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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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莫旗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旗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有关国有专此管理规定精神,结合莫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旗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旗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取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旗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及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旗政府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
2、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应费用)。(四)企业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仓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条旗财政局定期向旗政府汇报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及使用管理工作。第六条所出资企业负责其权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第七条国有资本收益按下列规定收缴:(一)所出资企业应上缴的税后利润,有旗财政局根据所出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按20%、15%、10%或5%的比例合理确定收取比例并报旗政同意后,向企业下达“收益收缴通知书二(二)所出资企业转让旗持有的在公司股权所
3、得收益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股)权的净收入,由旗财政局报旗政府批准后缴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类有关账户。(三)其他单位占有使用旗属国有资产及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旗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确认后,缴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类”有关账户。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他负有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的单位需按照有关通知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第九条所出资企业未能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补缴。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旗本级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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