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助学贷款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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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助学贷款合作协议1甲方:分行乙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局(或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为帮助高等学校中部分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双方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一、甲方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辖内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二、乙方负责协调地方财政部门、教育部门、银行及学校之间的关系。三、乙方负责接收、审核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甲方。四、乙方将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于每年月日前存入在甲方开立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专户,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五、甲方须于每季度日前向乙方提供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分期限贷
2、款余额、利息金额、50%利息贴息额。六、乙方负责依据甲方实际发放的助学贷款额,经审核无误后,于每季度日前向甲方划转贴息经费。七、甲、乙双方分别在本系统对当年安排的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和户数进行统计,并由双方共同核对确认。八、甲、乙双方应对国家助学货款的计划安排情况、发放和收回情况、贴息款的划付情况、借款人的用款情况及毕业分配情况等进行及时沟通。九、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国家助学贷款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十、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助学贷款收回后终止。十一、双方订立的其他事项: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年
3、月曰年月日助学贷款合作协议2编号: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行联系电话::乙方(合作院校):联系电话:t:为支持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完成学历促进全民素质的提高双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友好协商,就个人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第一条双方承诺坚持平等互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第二条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个人助学贷款业务,以便协调工作。第三条甲方为确保与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如下:(一)对乙方推荐前往甲方申请个人助学借款并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保证在收妥借款人全部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发放
4、贷款的决定,并告知乙方。(二)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个人助学贷款运转情况和其他资金信息。(三)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已贷款的学生名单和贷款的偿还情况。第四条为保障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承诺如下:(一)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个人助学贷款的宣传营销工作。(二)乙方对贷款学生的情况应进行审查,向甲方开出个人助学贷款推荐书,对贷款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状况、身体情况、家庭情况及还款来源写出鉴定材料。(三)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个人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定期向贷款行出具借款人的学习、健康、品德情况。(四)贷款学生出现足以影响贷款回收的特殊情况(如退学、休学、被校开除、生病住院等),乙方应及时将此情况通知甲方。(五)
5、乙方应协助甲方回收个人助学贷款,对未还清贷款的毕业生应扣押毕业证和派遣证,并及时将其欠款情况通知借款人的用人单位,督促其偿还贷款。第五条协议的变更、终止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承诺经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同意不得提前终止。确因客观原因,一方需要终止协议时,应提前通知合同另一方,共同就协议终止后的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第六条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五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双方就是否
6、延长合作期限可另行协商。合同期满后,甲方不再发放新的贷款,但合作期内发放的尚未收回的贷款,乙方应继续履行协助甲方回收贷款的义务。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生效。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曰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助学贷款合作协议3编号:甲方:银行踪电话:t:乙方(合作院校):除电话::为支持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完成学历促进全民素质的提高双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友好协商,就个人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第T双方承诺坚持平等互助、诚实信用的合作
7、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第二条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个人助学贷款业务,以便协调工作。第三条甲方为确保与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如下:(一)对乙方推荐前往甲方申请个人助学借款并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保证在收妥借款人全部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乙方。(二)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个人助学贷款运转情况和其他资金信息。(三)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已贷款的学生名单和贷款的彳尝还情况。第四条为保障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承诺如下:(一)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个人助学贷款的宣传营销工作。(二)乙方对贷款学生的情况应进行审查,向甲方开出个人助学贷款推荐书,对贷款学生的
8、思想品德、学习状况、身体情况、家庭情况及还款来源写出鉴定材料。(三)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个人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定期向贷款行出具借款人的学习、健康、品德情况。(四)贷款学生出现足以影响贷款回收的特殊情况(如退学、休学、被校开除、生病住院等),乙方应及时将此情况通知甲方。(五)乙方应协助甲方回收个人助学贷款,对未还清贷款的毕业生应扣押毕业证和派遣证,并及时将其欠款情况通知借款人的用人单位,督促其偿还贷款。第五条协议的变更、终止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承诺经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同意不得提前终止。确因客观原因,一方需要终
9、止协议时,应提前通知合同另一方,共同就协议终止后的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第六条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双方就是否延长合作期限可另行协商。合同期满后,甲方不再发放新的贷款,但合作期内发放的尚未收回的贷款,乙方应继续履行协助甲方回收贷款的义务。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生效。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年一月一日年月一日签订地点:签订地
10、点:助学贷款合作协议4合同编号:年第号抵押人(甲方):懿证件号码:t:电话: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抵押权人(乙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电话:为确保年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担保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年号借款合同向债务人所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小写)。如借款合同双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减少贷款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则以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准。二、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11、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三、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二条抵押期间选择1、如果登记机关认可合同的规定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被担保债务偿清为止。选择2、如果登记机关坚持登记确切的抵押期
12、间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为止(主合同到期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间)。第三条抵押财产一、抵押财产净值为人民币万元,有关情况详见抵押财产清单。二、如果抵押财产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抵押人有义务在抵押财产清单中注明。三、在抵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抵押物账面净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抵押债权时,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四、以限制流通物提偶氐押担保的,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以确保抵押权有效合法成立;五、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抵押人应立即
13、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第四条抵押财产的占有和保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二、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财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财产的安全、完整,如抵押财产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三、抵押人转让、以实物形式出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未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第五条抵押登记一、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抵押人应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持本合同、借款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等相关
14、资料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二、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后,应于3日内将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送交抵押权人。三、抵押权人在抵押登记期满而债权未得到完全清偿时,抵押人必须继续办理登记手续。四、如果抵押财产中含有在建工程,或尚未安装完毕的机器设备,或尚在途中的其他物品,抵押人将在前述工程、设备或物品建成或到达后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六条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抵押人在此确认:如借款人未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抵押人违约而由贷款人解除合同或宣破前到期的债务),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抵押物或将抵押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抵押物,变卖
15、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抵押物。二、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冲抵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三、抵押权因以下原因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抵押权人应将其保存的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和保险单正本交还抵押人。第七条声明与承诺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一、抵押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二、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人的签经过合法的授权。三、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
16、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四、抵押人并不因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置而丧失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损害抵押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五、抵押人应向债权人预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抵押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担保责任。六、抵押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立即澈口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抵押权人。第八条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一、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承担抵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
17、违约:1、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所做的声明与事实不符或所做承诺未得到履行;2、因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抵押无效;3、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转让、以实物形式出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4、抵押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5、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协助抵押权人续办抵押登记,致使抵押在主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失效;6、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毁损、灭失,而该抵押物的保险未落实或因任何原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抵押人负有抵押过失或违约责任,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解除与抵押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8、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要求抵押人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3、仅需通知,榭氐押人在抵押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抵押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任何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相抵消。第九条费用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费、公证费及抵押财产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支付或承担。第十条权利放弃一、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对于向抵押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抵消的主张。二、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的任何宽容、宽
19、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抵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第十一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
20、式解决: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2、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合同附件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一、抵押财产清单;二、抵押财产保险单正本;三、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四、抵押物评估报告;五、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十四条合同生效选择1.适用于不动产抵押,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担保法规定的需要登记抵押才生效的其他财产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盖章;2、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选择2、适用于动产抵押本合同自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签、盖
21、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公证处、登记机关、以及、各执T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抵押权人:(公章)抵押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代表人或授权签人:或授权签人:时间及地点:时间及地点:助学贷款合作协议5借款人(以下称甲方):贷款人(以下称乙方):甲方为解决完成学业所需资金,经甲方所在学校批准,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借款用途借款用于:第二条借款金额:其中:学费每年:元;生活费每月:元。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年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本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或)从至0
22、第四条借款支用(一)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办理第一笔贷款支用。(二)以后各笔贷款,甲方委托乙方按下列时间划入甲方指定账户1、用于支付学杂费的贷款于每年月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的前一天)划入甲方指定BP;2、用于支付生活费的贷款于每月日(遇节假日提前)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二、八月份除外。(三)甲方同意乙方将贷款划入下述账户账户名称:,账号:如甲方提供的账户因挂失、销户等原因无法入账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新的账户。(四)甲方停止支用贷款时,需经所在学校批准,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第五条借款利率(一)双方约定月利率为:(二)借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实行一年一定,每年
23、年初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借款利率;但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影响。第六条还本付息(一)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甲方在读期间,即年月至年月按月归还借款利息;自甲方毕业次月起至贷款合同到期日止,即年月至年月甲方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归还借款本息。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甲方则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二)甲方委托银行自动从甲方在银行开立的储蓄(卡)账户中扣除每月本息额,因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等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还款日未受足额清偿的,未受清偿的贷款视为逾期贷款。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挂失,冻结等情况而造成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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