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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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委管社会组织行为,加强对委管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健康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管社会组织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成都市卫健委审查同意,经成都市民政局依法登记,业务主
2、管单位为市卫健委的全市性卫生健康行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第三条委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对社会组织的有关管理规定,围绕卫生健康工作实际需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承担主体责任。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卫健委是卫生健康行业全市性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原则,实行挂靠单位(是指法人代表所在单位)、业务指导处室分级监督管理制度。科教与服务业处牵头、相关职能处室分工负责,全程指导并完成委管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将监督管理贯穿到“事前”“事中”“事后”全
3、过程中,不断强化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委机关对口联系处室负责联系社会组织日常监督指导,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审计)、财务等职能处室对口委管社会组织相关业务给予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委管社会组织行政、人事、财务、印章、档案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委机关、直属单位在职人员违规任职、领取报酬等行为管理。第五条市卫健委对委管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4、(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六)负责规范和监督机关及直属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委管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履行职责、领取报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行为。(七)领导和管理委管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其按规定落实党建工作要求,督促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第六条委管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包括基层党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发挥党组织在决策管理中的政治把关作用。第三章组织建设第七条委管社会组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
5、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及委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要求。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情况作为对委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的重要审核内容。坚持和加强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履行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政治任务、政治责任,定期研究重大问题,部署相关工作,落实细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第八条委管社会组织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
6、机制。凡专职从业人员中有3名及以上正式的中共党员的委管社会组织,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应由挂靠单位选派党建指导员指导开展党的工作。委管社会组织党组织(不含非公企业)隶属于挂靠单位党组织,接受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非公企业按行业“两新”组织管理模式管理。委管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健全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一般由委管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定期开展委管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Q委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纳
7、入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内容。对口联系处室、挂靠单位负责指导委管社会组织根据实际建立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联席会议等制度,细化参与决策事项,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互促共进。第四章扶持引导第九条围绕服务卫生健康事业、产业发展,重点培育服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公益慈善组织、专业型社会组织。(一)支持委管社会组织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公共服务领域平等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在委管社会组织建立社会实践(训I)基地,支持医学院校、科研院所与委管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二)加强委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引导社会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优势开展品牌创建活动,提供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
8、的特色服务。支持委管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三)将委管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培训纳入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工作体系,畅通人才评价渠道,对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晋升)等政策。实施委管社会组织负责人能力提升行动,建立轮训制度,完善人才继续教育制度,推进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治过硬、作用明显、贡献突出的委管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四)支持委管社会组织参与服务乡村振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承担
9、“健康成都”促进、“医养结合”健康促进等重要任务。积极参与民生保障,促进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开拓公益项目,在卫生健康领域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差异化服务。支持委管社会组织开展调研咨询、建言献策,积极参与资源配置、行业评估,研究组织制定团体标准、行规行约,引导推动行业自律、规范发展。第五章业务办理第十条成立拟成立委管社会组织在向市民政局申请名称预登记前,须先向市卫健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市民政局要求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社会组织获得名称预登记后,由挂靠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开展会员发展、筹集资金、酝酿拟任负责人、草拟章程(草案)、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等筹备工作,派员监督第
10、一次会员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对社会组织成立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市卫健委。经市卫健委出具同意其成立并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后,按程序报市民政局。第十一条变更委管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须向市卫健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市民政局要求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经市卫健委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民政局。第十二条换届委管社会组织换届,须向市卫健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卫健委审查同意后由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换届工作。委管社会组织应根据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按照成都市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要求执行。第十三条年检委管社会组织须按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民政局要求的时间节点,向市
11、卫健委提出年检书面申请并附市民政局要求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经市卫健委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民政局。第十四条注销委管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由挂靠单位会同业务指导处室、规财处等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履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开展清算工作等注销前程序,按市民政局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向市卫健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卫健委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日常监管(一)委管社会组织要不断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二)委管社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等议事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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