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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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履行宪法、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2、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成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县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工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县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工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
3、查的相关工作。第二章报备第七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对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时报送备案。(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办法等,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县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六)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第八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
4、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州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九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政府令或者公告)及其说明。报送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纸质文本一式5份,同时通过云南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电子文本。第十条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负责接收登记。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并通过云南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发送电子回执;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
5、序、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因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退回电子指令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重新报送备案。第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备案。第三章审查与备案第十二条对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查。第十三条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负责组织审查。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向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报告,并按程序分送县人大各专委、常委
6、会各工委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部门统称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程序启动后3个月内完成审查研究工作。确需延长审查时限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实地调研、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审查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向常委会备案审查领导小组建议,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如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由备案审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第十五条对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等合宪性问
7、题的,县人大会常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请求。第十六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第十七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事项和立法权限;(二)超越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S)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四)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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