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厂内交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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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厂内交通管理制度厂内交通管理制度1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2、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3、管理职能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3.2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3.3 营销公司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3.4 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4、内容和要求4.1 道路交通安全
2、管理4.1.1 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4.1.2 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4.1.3 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4.1.4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4.1.5 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4.1.6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
3、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4.1.7 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4.1.8 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4.1.9 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4.1.10 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4.1.11 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4.1.12 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
4、随意停放。4.1.13 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4.1.14 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4.1.15 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4.2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4.2.1 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蟆作。4.2.2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
5、,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b)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c)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d)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e)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4.2.3 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4.2.4 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4.2.5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6、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4.3 交通事故管理4.3.1 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4.3.2 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43.3 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43.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
7、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43.5 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办公室、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43.6 5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4.4 安全奖励4.4.1 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a)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xx元的奖励;b)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8、;C)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4.4.2 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x元的奖励。4.5 违章处罚4.5.1 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4.5.2 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4.5.3 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4.5.4 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4.5.5 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
9、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4.5.6 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4.5.7 车辆菅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4.6 交通责任事故处理4.6.1 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4.6.2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4.6.3 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
10、,并罚款300元。4.6.4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4.6.5 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箕妾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4.6.6 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厂内交通管理制度21 .目的为规范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机动车及驾驶员、厂区道路的管理。3 .引用法规标准3.1
11、.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32劳动部发1995(161)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 .术语和定义4.1. 机动车:指由公安车辆部门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牌的机动车。4.2. 厂内机动车:是指悬挂厂内牌照只限在厂区内行驶的汽车、铲车、吊车、叉车、电瓶车、工程装卸车等。5 .职责5.1. 安保科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厂内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并提出对驾驶员的处理意见。52各部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取证、年检工作并建立好台帐。5.3. 人力资源部建立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台帐。5.4. 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外部培训工
12、作。5.5. 机动车使用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日常教育及管理负责维护、保养和日常管理。56驾驶员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对所驾机车、车辆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6 .控制制度6.1. 机动车管理6.1.1.机动车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驾驶证(作业证)的驾驶员驾驶。6.1.2.机动车安全性能要求6.1.2.1.无牌照的车辆和带病车一律禁止行驶。6.122.机动车辆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照明信号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6.1.2.3.车辆各部位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6.124.电瓶车的电器线路、设备绝缘良好,开关必须完备,安全可靠。6.1.3. 各部门的设备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厂内机动车年度
13、检查,保存有关记录,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整改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614.车辆大修按设备管理规定执行。6.1.4. 位机动车入厂,必须接受公司门卫检查登记,在厂区道路行驶必须按限速标志规定严格控制车速不得随意停放,保障公司员工正常作业安全。6.1.5. 动车驾驶员上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厂区内行驶,必须按照本规定。6.1.7. 机动车驾驶员工作时,必须随身挟带有效的驾驶证或复印件。所驾车辆要与准驾车类型相符;不准酒后驾车。6.1.8. 驾驶员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部件失灵的车辆;不准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6.1.9. 工作前应认真检查车辆
14、,朝做好三检机动车在厂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通过路口、进入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6.1.10. 驾驶车辆时不得进行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行车的活动,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不准随意停车。62厂区道路管理。6.1.11. 位在厂区道路施工,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6.1.12. 道路两旁植树,设置宣传牌和横跨道路管线等,不准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准防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6.1.13. 故预防和处理6.3.1. 公司机动车在厂区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代表公司协助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处理。6.3.2. 厂内机动车在厂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按
15、规定进行处理。厂内交通管理制度31.目的为规范公司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公司生产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交通运输活动。3、职责3.1 安质环部为公司内交通管理归口单位。负责所有在公司生产区内交通运输的检查、设置标志、限速、道路规范。3.2 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的日常安全菅理。3.3 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外来业务联系单位的车辆的遵章守纪管理。3.4 员工遵守公司交通管理的规定。4、内容4.1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对本单位机动车辆进行检测,办理相关手续,合法使用。4.2 各部门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相关法规办理操作证操作证要定期复审。4.3 各
16、部门要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检直进行必要的安全设施配置,保证其安全性能。4.4 运输车辆载货规定:4.4.1 不能超载。4.4.2 货物堆放均匀、牢固,装货后的高度离地面不得超过4米,高出车身的货物应加以固定,车上货物伸出车箱前后的总长不能超过2米。4.4.3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货物时,应报公司安质环部批准,并指派熟悉所载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4.5 限速规定:4.5.1 公司内汽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通过道口、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不应超过IOkmh,在出入大门或倒车时不得
17、超过3kmh4.5.2 叉车在公司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出入大门或在车间内部不得超过3kmh4.5.3 电瓶车或其他机动库在公司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IOkmh.4.6 公司生产区、罐区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禁止一切非运送货物的机动车辆入内,如因生产原因必须进入,须经安质环部检查合格、办理入公司登记手续,并由安质环部对车辆安装阻火器后方可进入,责任单位要派人随行,并遵守公司内交通规则,按规定线路行驶。4.7 任何车辆停靠不得堵塞消防通道。4.8 安质环部对公司机动车辆建立台帐。各种证书、检验报告和手续需归档。厂内交通管理制度4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
18、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2、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3、管理职能3.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3.2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3.3 营销公司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3.4 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4、内容和要求4.1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4.1.1 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
19、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4.1.2 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4.1.3 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4.1.4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4.1.5 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4.1.6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4.1.7 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
20、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4.1.8 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4.1.9 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4.1.10 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4.1.11 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4.1.12 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4.1.13 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4.1.14 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
21、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4.1.15 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4.2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4.2.1 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蟠作。4.2.2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b)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c)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蟠作时吸烟、嚼槟榔
22、、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d)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e)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4.2.3 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4.2.4 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4.2.5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4.3 交通事故管理4.3.1 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
23、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4.3.2 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4.3.3 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4.3.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4.3.5 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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