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T 31728-2023 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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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29.140CCSK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17282023代替GB/T317282015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Portableluminaireswithchargingdevices2023T2-28发布2024-07-01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目次前言III1范围I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一般要求25灯具分类26 标记37 结构48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49接地规定410接线端子411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412 防触电保护513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514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715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716耐热、耐火和耐起痕717充、放电性能
2、718功能试验719锂离子电池系统保护电路安全要求8参考文献9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B/T317282015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与GB/T31728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额定工作时间”的定义(见3.3,2015年版的4.5);b)增加了“灯具分类”中的C型分类(见5.2和图1);c)增加了“灯具分类”中按预期使用功能的分类(见5.3);d)删除了除t.标记以外的环境温度范围(见2015年版的6.3);e)增加了标记的详细规定(见6.5、6.6、6.8-6.11
3、);f)删除了机械强度试验要求和保护装置试验要求(见2015年版的7.2和7.3);g)更改了显示充满电的说明的要求(见7.5,2015年版的7.7);h)增加了充电接口的要求(见7.6);i)增加了A类或B类灯具的充电装置电子电路的相关要求(见7.7);j)更改了接地规定要求(见第9章,2015年版的第9章);k)更改了耐久性试验的通用要求(见13.1,2015年版的13.1);1)更改了热试验的通用要求和合格性判定要求(见13.3.1、13.3.3,2015年版的13.3.1、13.3.3);m)增加了异常条件下热试验要求(见13.4);n)增加了锂离子电池系统保护电路安全要求(见第19章
4、)。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文件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4)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宁波公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浦江三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虞再道、朱俊杰、彭振坚、倪济宇、陈磊、陆世鸣、刘尔立、刘兵仁、姜丽丽、杨槌、陈超中。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5年首次发布为GB/T317282015;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1范围本文
5、件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以下简称为“灯具”)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本文件不适用于电池可徒手拆卸的灯具,以及:一一打算提供应急照明的灯具;打算用在特殊场所的灯具,如存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蒸气或煤气)或爆炸性粉尘的地方;一一用太阳能充电装置充电的灯具。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4025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指示器和操作器件
6、的编码规则GB/T7000.12023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GB/T7000.2042023灯具第2-4部分:特殊要求可移式通用灯具GB/T9473读写作业台灯性能要求GB/T19510.211光源控制装置第2-11部分:与灯具联用的杂类电子线路的特殊要求GB31241-2022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7000.12023,GB312412022和GB/T7000.204202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带充电装置的可移式灯具portableluminairewithchargingdevice用充电装置对灯具内电池进行充电的可
7、移式灯具.3.2充电装置chargingdevice给电池充电的装置或部件。注:该装置可以是灯具不可拆卸的一个部件,也可以通过专用接口与灯具灯体部分轨。3.3额定工作时间rateddurationofnormaloperation制造商声称的电池供电正常照明时间。4一般要求灯具的安全应符合GB/T7000.12023和GB/T7000.2042023的规定。除非本文件另有规定,一般试验要求和验证应按GB/T7000.12023第0.4条的规定进行试验。5灯具分类5.1 按工作方式,灯具应分类为持续式和非持续式。5.2 按供电装置、充电装置与灯具或光源腔的结合方式,灯具应分类为:A型,充电装置和
8、电池均在灯具内;B型,供电装置在灯具外,充电装置和电池均在灯具内;一C型,供电装置和充电装置在光源腔外,电池在光源腔内。灯具分类示意图见图1。b)B型灯具示意图图1灯具分类示意图标引序号说明:1.一灯具(IUminaire);B电池(battery);S电源(SUPPIymains);CC充电装置(chargingcircuitry);SU供电装置(SUPPIyunit);C光源腔(IightSoUrCeCaVity)。图1灯具分类示意图(续)5.3按预期使用功能,灯具应分类为:一用于读写作业的可移式灯具;其他,6标记6.1应符合GB/T7000.12023第3章和下列6.2-6.11的要求。
9、6.2 使用可替换光源的灯具,应在灯具上或在制造商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上提供打开和关闭灯具的方法。6.3 灯具上应标有额定工作时间。6.4 对于B型灯具,灯具上应标有最大输入电压和最大输入电流。6.5 对于C型灯具,为了给电池充电而由一个专用的可拆卸充电装置供电的灯具,应标记:“仅与指定型号充电装置一起使用,请勿使用其他充电装置。”6.6 对于使用外部充电装置的带电池非普通灯具,其充电过程中的电气连接应在室内进行,若防护等级(IP)等级在充电过程中不能保持,应在说明书中给出说明。6.7 产品说明书应给出电池处理的正确方法。注:电池处理的有关标记信息见IEC61429:1995。6.8 制造商随灯
10、具提供的说明书上应包含以下内容:“此灯具的电池不可更换;当电池失效时,整个灯具无法使用。”6. 9灯具上或制造商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上应标记如下警告:“灯具在欠电情况下,应及时充电;如长期不使用或不充电,可能导致灯具无法正常工作。”6.10 灯具上或制造商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上应有相关的充电规定。6.11 灯具上或制造商随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上应标记第5章的灯具分类。7皴7. 1应符合GBT7000.12023第4章和下列7.27.7的规定。7.10 铝丝灯泡的灯座应至少采用两个独立的装置固定,以防止转动,其中至少有一个装置应通过工具才能操作。这些固定装置不应用于任何其他部件的固定。合格性由目视或手工
11、试验检验。7.11 为了避免灯具的内部接线和电子线路在各种故障状态下可能产生的过大放电电流,应在电池和电子线路之间装有一个安全装置。合格性由目视检验。7.12 灯具的电池应牢固安装,并且不能徒手拆卸。合格性由目视检验。7.13 灯具应有显示充满电的说明或措施,如在说明书或类似位置说明灯具充满电的时间,或者在灯具上装有一个正常使用时清晰可见的指示器来显示充满状态等方法。指示器的颜色应符合GB/T4025的要求。合格性由目视检验。7.14 对于灯具的充电接口,在最大充电电压或最大充电电流状态下以每小时200个周期的最大速率进行1500次插拔试验。试验完成后,灯具的充电接口不应出现: 会影响充电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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