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8679-2023水上飞机重量重心设计与控制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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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49.020V36HB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行业标准HB8679-2023水上飞机重量重心设计与控制要求Designandcontrolrequirementsforweightandnterofgravityofseaplane2023-12-29发布2024-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目次前言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重量设计要求24.1 重量分类要求24.2 特征重量44.3 最大重量限制54.4 最小重量限制55重心设计要求65.1 重心设计一般要求65.2 重心设计详细要求65.3 载重分布要求75.4 可卸配重要求86重量、重心控制86.1
2、重量控制86.2 重心控制86.3 控制要求87验证97.1 总则97.2 计算验证97.3 试验验证97.4 试飞验证10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航通飞华南飞机工业有限公司、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苏渊、林文杰、王咏梅、戴诗龙、李春威、程志航、杨报、孙巍、温永梅、姜盼OIll水上飞机重量重心设计与控制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水上飞机(含水陆两栖飞机
3、)重量重心设计、控制与验证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水上飞机,其他飞机可参考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T38717-2020水陆两栖飞机术语GJB2183-1994飞机重量与平衡要求GJB2194-1994飞机(含旋翼机)重量与平衡数据的报告格式HB5519-1989飞机零组部件重量与重心公差HB5862-1984飞机重量与重心公差HB7620-1998运输类飞机重量分类CCAR-23-R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2004年10月1
4、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32号CCAR-25-R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2011年11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9号3术语和定义GB/T38717-202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下列术语和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3.1最大滑行通maximumtaxiweight又称最大停机坪重量。允许飞机在停机坪上开始滑行前的最大重量,等于最大起飞重量加上发动机起动、试车和飞机滑行所需燃油的重量。水上飞机的最大滑行重量即指陆上最大滑行重量.3.2最大水面滑行重maximumwatertaxiweight水上飞机的最大水面滑行重量指允许飞机在水面开始滑行前的最大重量,等于最大水面起飞重量加上发动
5、机起动、试车和飞机滑行所需燃油的重量。3.3大水面起飞重maximumwatertakeoffweight水上飞机的最大水面起飞重量指水上飞机在水面开始起飞滑行时的最大重量,一般按起飞时的结构要求、水动力特性限制确定,通常会定义不同浪高条件下对应的最大水面起飞重量。3.4最大着水maximumwaterlandingweight水上飞机的最大着水重量指受水上飞机强度、水动力特性和适航要求所限制的船体触水时的最大重量,通常会定义不同浪高条件下对应的最大着水重量。3.5滑行汲水后最大起飞重量maximumlift-offweightafterscooping对于具备水面汲水功能的水上飞机,水面滑行
6、汲水后允许起飞的最大重量。3.6重心前限forwardlimitofcenterofgravity为保证飞机具有足够的操纵性而要求飞机重心不超过某一前重心位置,这一重心就是飞机的重心前限。对于水上飞机,水上运行重心前限的制定还应考虑包括水动阻力、滑行稳定性、喷溅、撞击等水动力特性的影响。3.7心后限afterwardlimitofcenterofgravity为保证飞机具有足够的稳定性而要求飞机重心不超过某一后重心位置,这一重心就是飞机的重心后限。对于水上飞机,水上运行重心后限的制定还应考虑包括水动阻力、滑行稳定性、喷溅、撞击等水动力特性的影响。4E设计要求4.1 重分类要求重量分类按功能准则
7、进行,对所有的结构件和设备或装置,细分到可以区别的功能件,并归入同一功能组内,具有多功能的结构件和设备或装置按其主要功能进行分类。重量分类应满足GJB2194-1994和HB76201998的要求。水上飞机中特殊的部件(如船体、水舵、浮筒等)按功能分类划分到相应功能结构或单独划分为一个功能结构。水上飞机的重量分类如表1所示。1水上飞机分类说明序号组类别名称ATA章节号重量备注1机体结构起落架32仅包含ATA32-10(主起落架和舱门)、3220(前起落架和舱门)及3270(辅助起落架)货物和附件舱50舱门52机身53含机身船体短舱/吊架54安定面55如有,则含背鳍窗56机翼57水舵浮筒分为主浮
8、筒、辅助浮筒1水上飞机凝分类说明(续)序号组类别名称ATA章节号重量备注2动力装置机载辅助动力装置49动力装置71涡轮/涡桨管道风扇/无管道风扇发动机72发动机燃油和控制73点火74空、75发动机控制76发动机指示77排气78滑油79起动803系统和设备空调21自动飞行22通信23电源24设备/装饰25防火26飞行操纵27燃油28液压源29防冰和防雨30指示/记录系统31起落架控制及位置告警32不含ATA3210(主起落架和舱门)、3220(前起落架和舱门)及32-70(辅助起落架)照明33导航34氧气35气源36真空37水/废水38厨卫用水等压舱水41客舱系统44中央维护系统(CMS)45信
9、息系统46螺旋桨/推进器61袤1水上飞机分类说明(续)序号组类别名称ATA章节号重量备注4任务系统专用设备5面漆6标准项目不可用燃油滑油液压油其他7基本空机16合计8使用项目机组设施、随机文件客舱供应品安全设备饮用水与卫生间化学药品货物装载设备按合同/研制要求规定附加的应急设施和其他9使用空机7+8合计注:表中未定义章节号,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定义章节号。4.2 特征重置特征重量的设计应能满足飞机操稔、载荷计算和水动力计算、试验的需求,同时满足型号设计规范的规定。特征重量应能涵盖重心包线边界点、典型使用状态、强度专业需求状态和适航要求的重量状态。特征重量和重量组成类别的对应关系如图1所示。水上飞
10、机特征重量的设计,需定义最大水面起飞重量、最大着水重量。对于有不同抗浪需求的水上飞机,需定义不同浪高条件下对应的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着水重量。特征重量机体制造空机重量基本空机重量使用空机重量零海油重量着陆着水重量起E重量(陆上、水面)停机坪重量动力系统飞行操纵、自动控制系统其它系统标准项目使用项目商教可用燃油着陆/着水燃油行程燃油准备起飞燃油图1组成与特征关系图4.3 大量限制1 .3.1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巾清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水上飞机,其最大重量设计应满足飞机在表明符合适航规章每项适用要求(除了那些符合设计着陆重量的以外)时的最重的重量。一般要求不超
11、过申请人选定的最重的重量、最大设计重量、符合飞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同时不得小于最大零燃油重量加上备份油重量的总和。水上飞机重量最大重量限制的制定,根据陆上和水上不同运行条件的需要,可制定不同的最大重量限制。注:CCAR-23-R323.25重量限制(八)最大重量是指飞机在表明符合适航规章每项适用要求(除了那些符合设计着陆重量的以外)时的最重的重量,所制定的最大重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最大重量不超过下列值:申请人选定的最重的重量;(ii)最大设计重量:(iii)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2)最大重量不小于下列情况时的重量:(i)每个座椅均坐人,假定对于正常类和通勤类飞机每个座
12、椅上的成员重量为77公斤(170磅),而对于实用类或特技类飞机每个座椅上的成员重量为86公斤(190磅),除非不是驾驶员座椅并有标牌标明一个较轻的重量:并且(八)滑油箱装满,和(B)对批准昼间VFR的飞机,燃油量至少足以供给发动机在最大连续功率下工作30分钟:对批准VFR和IFR的飞机,至少为45分钟:或(ii)所要求的最小机组,燃油箱及滑油箱装满。本节与适航条款CCAR-23-R323.25(八)内容致。4 .3.2运输类飞机申请运输类型号合格证的水上飞机最大重量设计应满足飞机运行状态(例如在机坪、地面或水面滑行、起飞、航路和着陆时)、环境条件(例如高度和温度)及载重状态(例如无油重量、重心
13、位置和重量分布)的最大重量要求,同时不超过申请人针对该特定条件选定的最重的重量、表明符合结构载荷要求和飞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表明符合有关噪声审定的最重的重量。注:CCAR-25-R425.25重量限制(八)最大重量必须制定对应于飞机运行状态(例如在机坪、地面或水面滑行、起飞、航路和着陆时)、环境条件(例如高度和温度)及载重状态(例如无油重量、重心位置和重量分布)的最大重量,使之不超过:(1)申请人针对该特定条件选定的最重的重量:(2)表明符合结构载荷要求和飞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3)表明符合有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噪声审定的最重的重量。本节与适航条款CCAR-25-R425.25(八)内容一致。4
14、.4 最小就限制4.4.1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申请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水上飞机,其最小重量不大于空重、最小机组的重量、和燃油箱总油量的5%(涡轮喷气飞机)或最大连续功率下工作半小时所需要的燃油量(其他飞机)的总和。水上飞机重量最小重量限制的制定,根据陆上和水上不同运行条件的需要,必要时可制定不同的最小重量限制。注:CCAR-23-R323.25重量限制(b)最小重量必须制定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轻重量),使之不大于下列重量之和:(1)按第23.29确定的空重;(2)所要求的最小机组的重量(每个机组成员按77公斤(170磅)计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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