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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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移交、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城市市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的档案管理按照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2、。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第五条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财政、规划、房管、人防、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村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档案等纳入建设档案管理范围,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逐步实行农村建设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第七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工作。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档案由市城建档案
3、管理机构直接接收管理;市区以外的建设档案由泰山区、岱岳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收集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第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管理下列城乡建设档案:(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2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3 .园林建设档案;4 .城市防洪、抗震工程档案;5 .人防、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招投标、勘测、设计、拆迁、征收、施
4、工、监理、质监、园林、环卫、市政、公用等建设系统所属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S)城乡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等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九条各类城乡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整理移交,其他城建档案由相应的专业管理单位收集移交或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自行收集整理。第十条城乡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档案按以下规定移交和管理:(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二)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对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S)预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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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建设 档案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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