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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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设 工 程 施 工合同书工程地点: 发 包 方: 承 包 方: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简称甲方):(全称): 承包人(简称乙方):(全称): 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保证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合同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本着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供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订立本补充合同。若报建施工合同(指政府备案合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合同有不相符合或相抵触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2、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本工程总用地面积813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4119.08平方米,其中:地下室部分:面积为5362平方米;,主体地上部分:面积为2875628757.08平方米;。1#号楼22层、高69.5米;2#号楼17 层、高54.5米,;3#号楼16层、高51.5米 。;4#号、5#号、6#号楼2层,高9.5米。本工程为景盛豪廷项目一期工程,一期用地面积为35000,建筑面积约,建筑基底面积约35000。容积率为3.24,绿化率约38%,全地下室结构,覆盖率约33%。一期包括6栋高层单体建筑,以及商业、物业管理用房、会所等建筑物。六栋住宅均为一
3、类高层建筑,1栋为25层(包括底层商业2层),总高度78.6米。2栋为25层(包括底层商业2层),总高度75.40米。3栋为19层(包括绿化架空1层,底层商业2层),总高度62.00米。4栋为26层(包括绿化架空1层),总高度80.70米。5栋为19层(包括绿化架空1层),总高度59.70米。6栋为19层(包括绿化架空1层,两层会所),总高度59.70米。地下室共地下一层。耐火等级为一级,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一).承包内容:按照甲方于2007年12月提供的 一期工程施工图纸(深圳市电子院设计公司设计的建筑图,及深圳市南油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结构、水电、暖
4、通空调施工图)范围所涵盖的所有建筑安装单位工程的施工内容。但不包括以下各分部工程内容:1.电梯安装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至低压输出柜止)、发电机安装及其环保工程、室外泛光工程、游泳池设备安装工程。市政给水工程(小区进水表以外)。2.智能弱电安装工程(包括:电视系统工程、电话系统工程、访客对讲系统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远程抄表系统工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等弱电安装工程,但该部分的管线预留预埋工作由总包完成并在总价包干范围之内)3.桩基础子分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备(不含人防)大堂及售楼部/样板房的二次装修工程。4.基础部分燃气工程。(二).本合同的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
5、限于以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项目:1、建筑施工工程:(1)、土石方及局部支护工程:包括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含1公里内弃土与取土回填) 、基坑排水与局部基坑支护的措施工程。(2)、基础工程(含地下室工程):从设计图纸基础桩顶(含接桩、截桩、灌桩芯)的混凝土垫层开始至0.00的所有工程项目。(3)、0.00以上主体工程:包括钢筋砼结构工程及砌体工程。(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含毛坯房交楼标准所规定的室内抹灰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及外墙饰面工程等。2、电气安装工程:(1)强电安装工程:包括图纸所涵盖的所有强电安装工程项目(除高低压配电之外,从配电室低压出线柜开始)A、电力、
6、照明及自控系统工程:包括:照明配电系统安装工程、动力配电系统安装工程,含“三箱”及各种成套配电箱(盘)的安装调试与线路敷设工程。B、防雷及接地工程及室外照明工程。(2)智能弱电部分:该部分的管线预留预埋工作由总包按各专业施工图要求完成,并在总价包干范围之内。(3)消防电气部分:包括: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工程,及消防有关的设备(应急与疏散照明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等的控制系统。包含:消防联动控制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系统、图文监控电脑及打印机、模拟显示器、电梯显示控制器等的安装工程。(4)一至二层商业裙房及会所的配电设计由二次装饰确定,但应
7、按本合同设计要求完成安装到楼层配电箱及各分配电箱。3、给排水工程:包括,A、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工程。B、室内外消防水系统工程: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工程,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室外消火栓系统工程,手提式和推车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等辅助灭火设施的安装与制备项目。C、室外排水系统:包括各种管道及井类的施工。4、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包括地下室的通风及防排烟系统、地上塔楼部分的防排烟系统(裙房部分的通风及空调待二次装修重新设计及施工,不在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内)。5、设备安装项目:包括,生活水泵组、消火栓泵、喷淋泵、潜水泵、防排烟风机、消防设备等的安装工程,具体以设计列明的型号
8、及数量为准。三、基础工程预算价格.61元不在中,除桩基之外的其它工程也属工程承包范围(其中桩长暂按图纸规定12m/根计算,结算时按现场签证按实结算)承包价另计。承包方式:本合同为包工包料总价包干合同。(一)总价包干: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保修、包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包工程检测试验费、包各种施工措施及技术措施、包利润,不包税金(个人所得税率除外)。(二)甲方分包工程、甲供材料设备、甲方指定品牌乙供材料设备参见下表序号项目名称一、甲方分包工程(包含但不仅限于下列工程)高低压供配电系统工程:变配电及高低压接驳、发电机及其环保降噪工程燃气工程园林景观(硬景、软景)、室
9、外景观道路、污水处理、游泳池设备安装工程电梯供货及安装二次装修(会所、电梯大堂)1智能弱电安装工程,包括:电视系统工程、电话系统工程、访客对讲系统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远程抄表系统工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等弱电安装工程。但该部分的管线预留预埋工作由总包完成并在总价包干范围之内)。2商业裙房部分的通风及空调安装工程。3室外泛光、广告位及室外照明工程(该部分的管线预留预埋工作由总包完成并在总价包干范围之内)。二、甲方指定乙方供应材料设备(包含但不仅限于下述材料设备)铝合金门窗、空调百叶:铝材指定品牌为A_B_C_防水材料入户门、消防门、消防卷帘内外墙涂料外墙面砖、楼梯地砖、
10、楼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公共部分及楼梯间灯具、开关、PVC电线管、UPVC排水管、开关插座、PP-R给水管配电箱(三箱)电线电缆成品烟道备注:承包人收取甲方指定分包工程配合管理费,按分包工程总价的0.5%收取,配合费由发包人代扣。各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分包单位直接向乙方按实缴纳。三、 合同工期(一)开工日期: 2008年3 月 日(具体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 2009年3 月 日(以开工令为开始时间推算)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二)控制节点工期:节点工期提前不奖,工期拖延则每天罚款3000元,每月的28日考核本月节点工期进度的完成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奖罚。节点工期暂定为(
11、具体以经甲方确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里程碑为控制节点):1.地下室完成至0.00,时间为自开工始第90天. 2.主体完成至裙楼屋面, 时间为自开工始第135天.3.主体完成至16层并具备预售条件, 时间为自开工始第210天.4主体全部封顶,时间为自开工始第270天.5外墙装饰完成及外架拆除,时间为自开工始第315天.6完成室内抹灰及水电、消防安装工程、室外市政管道化粪池等工程,时间为自开工始第345天.7完成预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工作,时间为自开工始第360天.(三)、合同工期的提前及滞后奖罚: 合同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人民币五万元整,合同工期每滞后一天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
12、 合格 五、 合同价款1工程竣工后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竣工结算的建筑面积为基数,单方价格为:每平方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m2;2根据现建筑设计图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的合同总价为:( )(m2)( ) (元/m2)= (元)合计合同总价为:¥ (元)即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为: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3工程竣工完成后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根据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不按投影面积计算)结算。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以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a) 本合同协议书b)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1、 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
13、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c) 7、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报价单及其有关材质、品牌、规格、厂商等;本合同专用条款8、 图纸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8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页无
14、正文)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15、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
16、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
17、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盖章),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
18、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附件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
19、商、变更、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7、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报价单8、 图纸9、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道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
20、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
21、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
22、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
23、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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