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数字化赋能受教育权:时代内涵、法律风险与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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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数字化赋能受教育权:时代内涵法律风险与规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教育数字化,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21世纪以来,数字化浪潮给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了全方位变革,为我们革新认知、重塑生活、改良生产提供了新的重大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这一进程中,教育数字化改变了教育场域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深刻影响着国家教育权、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催生了受教育权的新内涵和新形态,学校教育中的教学、管理、课程、学习等都将发生革命性变化。加快教育数字化法治建设对于应对教育数字化进程中的风险与挑战,切实保障公民受教育数字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一、教育数字化赋能受教育权的时代内涵当前,以
2、数字技术为基础、以虚实结合为核心、以人机协同为目的的数字化时代正在全方位重塑教育生态与教育治理。教育数字化延展了时空界限、丰富了教育内容、改变了教学格局、支持了个性化学习模式,引发了教育资源、教学模式、教学评价等方面的深刻转型。与此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所规定的五方面受教育权利也被赋予新的内涵、得到新的拓展。一是教育数字化赋能教育平等权,推动教育平等由机会公平走向过程公平。依托数字技术,互联互通的智慧教育平台突破了教育时空和主客体的限制,推动人人可学、处处可学、时时可学的终身教育理念由理想照进现实,增强了教育的多样性、全纳性和可持续性。教育数字化能够将信息化时代形成的数据孤岛链接起
3、来,通过数字技术在教育主体间记录、分析、重组、提取和传输教育数据,赋能因材施教,依据受教育者的个体差异和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进而在因材施教过程中保障受教育者的受教育过程公平权。此外,教育数字化能够推动弱势群体参与到教育过程中,使少数族群、偏远山区和残疾人群体通过个人自由与群体协同的场景创作、人机交互、仿生技术等手段,获得同等受教育机会,同时增强教育教学的适切性,让特殊群体能够切实参与到教育教学过程中,以教育可获得性增强教育的包容性和全纳性,进而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平等权。二是教育数字化赋能教育资源权,推动传统资源走向虚实结合数字资源。教育数字化通过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数字教育资源库,使教育
4、资源的获取更加便捷、高效,赋能受教育者享有更加优质、科学的教育资源权。教育数字化颠覆了以经验知识与技术知识为主的传统教育资源,教育资源不再局限于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而是由企业、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共同建构教育资源库,生成了个体自由创作和群体协同创作的新型教育资源。教育资源的供给端突破类型限制,产业界、科技界与教育界之间都能够参与制作、设计、使用不同场景的教育资源,产教融合、科教融合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缓解。教育资源的需求端突破身份界限,受教育者能够通过虚实结合的教育资源库,既作为教育资源生产者,也作为教育资源消费者,产消结合的资源生产模式打破了传统的教育教学关系,教学相
5、长理念愈发凸显。教育数字化通过虚拟现实仿真教学、虚拟教研室等新型教育资源,开展情境教学、游戏学习等,增强人与环境的实时交互,支持受教育者沉浸于创设的问题情境之中,能够改善教育过程中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的互动效果,增强受教育者的学习兴趣,提升教育质量。三是教育数字化赋能教育选择权,推动受教育权由生存受益权利走向自由选择权利。教育选择权是受教育权的下位权利,它强调个性化选择的可能性,并要求国家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教育选择自由,且不得随意限制或剥夺这种自由。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受教育权的主张从满足生存和受益的基本需求扩展到发展需要和自我成就的高层次需求,受教育权随之从生存权和受益权转向发展权和选择
6、权。受教育权必然要超越以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受动性,重视受教育者主体性的增长,教育数字化能够依托数字技术回应受教育者扩展的教育选择权利主张和个性化需要,进一步形成教育选择权新的权利内容和客体。只有构建丰富到供过于求的教育内容,才能使扩大的教育内容转化为教育选择的对象。教育数字化改变了受教育权利主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存在状况,受教育者不再是被动地自上而下获得教育物质帮助或条件保障,而是能够在教育数字化平台中主动参与和挑选,其不仅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从而增强了教育选择权。四是教育数字化赋能教育证书权,推动学习成果认定走向多元化和电子化。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是我国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法律规定
7、的权利。从本质上看,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对受教育者某一阶段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等学习成果的评定和认可,教育数字化的发展能够推动受教育者学习成果认定由传统的、分类别的、局部的证书走向多样性、综合型、电子化。从全球范围看,世界各国都积极出台教育数字化转型战略,根据教育数字化的理念与手段,通过架构全球共建、共享、共治的教育数字化基础设施和统一的标准,推动国际、校际、校企之间、行业之间、平台之间、语系之间的学分互认、资历通行,在全球互通互联的数字教育基础设施中推动数字资源共享,打造综合型、变革型、严密性的国际资历框架,实现全球通行的学分和资历互认。五是教育数字化赋能教育评价权,推动教育评价改革走向系统
8、化与科学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探索学生、家长、教师以及社区等参与评价的有效方式”“探索开展学生各年级学习情况全过程纵向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横向评价”。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教育数字化正在推动教育评价目的转变、主体多元、方法升级、结果改善,进而全方位、系统化地推动教育总体评价改革生态的优化。具体而言,教育数字化能够通过数据采集、存储和管理分析教育教学的长时段、微景观、小细节,进而客观呈现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的整个学习场景,碎片化、发展性的评价数据的累积能够破除教师注意力分配的局限,使每一个受教育
9、者都可以通过数字化评价获得有针对性的反馈,科学客观的教育评价的获得正是受教育权的重要内容。综上,教育数字化必将给受教育权利内容形态带来全方位变革,这种变革对受教育权本身而言,是从受动性的生存权发展为主动性的自由权,从机会平等权到过程和结果公平权,从获得传统现实资源权到获得虚实结合资源权等,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需要教育法治进一步跟进。二、教育数字化赋能受教育权的法律风险教育数字化在丰富与革新受教育权利内容形态的同时,也伴生着新的法律风险。在对教育法治保障数字时代受教育权持乐观态度的同时,我们也需厘清教育数字化赋能受教育权的法律风险,以规避风险确保数字技术成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助推剂。(一)法律正
10、义风险:受教育权保障需要高度关注数字正义问题正义是法治永恒的价值追求,数字正义是数字化时代正义价值体系的变革和回应,是适应数字化社会发展要求的时代法律理念。而教育数字正义则是数字正义观在教育场域的映射,针对的是教育数字化转型所诱发的不正义现象,旨在建设一个能对信息教育、数字教育、智能教育中诸多问题进行有效规制的法律体系。教育数字正义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两方面,即分配正义与程序正义,前者指向数字教育资源和数字教育权利的合理分配与充分配置,后者关乎教育算法决策的公开透明和教育代码规制的规范有效。着眼于此,可以发现,当前受教育权规制缺乏对教育数字正义的关照,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正义风险。一方面,数字教育
11、资源分配不均衡和数字教育权利配置不充分等问题存在分配正义风险。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在教育数字化转型中,“平等”更多体现在数字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上,这种分配正义直接与学生受教育权的机会、内容和资源相关联。我国基础教育在城乡间、区域间、学校间长期存在发展不均衡问题,教育数字技术被视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良方。伴随数字技术普及,其在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方面的潜力不言而喻,但同时,数字技术是否招致新的分配正义问题越来越有争议。不少研究表明,数字教育自身同样面临“数字鸿沟。在教育机会平等、受教育内容平等、享受教育资源平等多个维度上都存在分配正义缺失的现实状况。“数字
12、鸿沟”不仅包括物质鸿沟,如电脑、互联网接入等方面的硬件差异,还存在使用时长、方式、创新性等方面的使用技能鸿沟,更加体现在数字素养和数字意识层面,即不同群体在理解和适应数字技术方面存在差异。与此同时,相关数字教育权利的配置并不充分,在大数据、智能化的教育转型中,教育主体与数字化相关的正当利益未能充分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明确保护,获得数字教育设备权、教育数据访问权、个人教育信息保护权、教育信息选择权、不受自动决策权等一系列数字教育权利未能在教育立法中充分体现。另一方面,教育算法决策缺乏公开透明意识,教育代码规制不够规范有效等问题暴露程序正义风险。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
13、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为算法透明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教育法律法规中缺乏相关规定。与教育数字化转型相伴,算法已日益成为教育发展、转型和治理的重要支点,算法操纵、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等概念的提出,共同指向这种数学过程对受教育权造成的潜在风险,威胁到以参与、公开、中立和公正为内在价值的程序正义。同时,代码与算法密切相关,是构建数字空间的基础表现形式,算法在教育场景中如何运作的本质在于其后代码如何设计,因此,对教育算法背后的代码缺乏有效规范,就会存在法律正义风险。代码由人撰写,算法由人设计,设计行为暗含设计团队的价值理念与目标选择而并非中立,对于什么是好的教育、如何定义好的学生
14、、怎样展开教育教学评价存在预设,且数字技术本身具有一定局限性,教育数据背后存在结构性特征,党派、阶级、宗教、财产、身份、种族、性别等社会属性连同受教育内容一起在算法模型中被简化为代码处理,技术性过度凸显,而个体的能动性、情感性欠缺,极易产生数字教育场景中的算法歧视进而滋生程序正义风险。(一)法律伦理风险:受教育权的核心价值理念面临挑战法律伦理是制度伦理建构的核心命题,强调的是法律规范与法律程序的道德性,是一种应然追求,其目标是使伦理要求在相应法律规范中得以实现。数字技术在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教育模式、场景和互动形式的变革,在扩充受教育权边界的同时,也动摇了传统教育道德观念发挥效用的
15、时空环境,对相关法律价值理念提出了挑战,引发了潜在的伦理风险。数字技术可以延展教育时空,为受教育者的教育选择在技术层面提供更多可能,本质上是与受教育权的价值理念和内涵要求相匹配的。新时代,受教育权不再局限于一种生存权和受益权,更加强调教育的自主、自决和自治。教育数字化转型正迎合了受教育权这一趋势。但需注意的是,数字化所带来的知识碎片化会使学习者的教育注意力失去焦点,产生学习权异化的风险;数字化扩充了教育的内容、方法和主体,或使学习过程远离育人本质,存在价值观趋于个体化或被渗透的风险。另外,所衍生的个人教育信息的隐私权问题,也极大地影响着平等受教育权的有效保障。一方面,数字教育的过度技术性与教育
16、的立德树人本质之间存在张力。即便人工智能可以生成虚拟施教者,但基于其虚拟本质,自身难以立德修身而为人师表,但立德树人是教育根本任务,人工智能的虚拟人仍需依托教师的实体人来开展深入的教学活动,那么如何使用数字技术、呈现出什么教育内容以及渗透怎样的价值观就与“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问题紧密相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我们需要思考,如何防范未来数字教育中的德育风险,将数字技术转化为立德树人的有力抓手。数字时代前的技术变革赋权对象集中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往往被动接受,并没有取得对教育活动的控制权。而在教育数字化背景下,技术赋予了受教育者在以往教育形态下未曾拥有的话语
17、权力,其由被动状态变为主动,可利用数字技术来自主学习知识,达成教育目标,这意味着必须把着眼点从教育者转移到受教育者身上。另一方面,受教育权对自主、自决和自治的强调与算法推荐之间存在张力。与受教育权的可获取资源和内容相关,数字技术的引入使可选择的受教育内容在范围上大幅扩展,可以迎合受教育者对多元教育内容的需求,但也存在相应问题:一是受教育者如何使用数字技术,二是数字技术呈现和推荐什么教育内容。实践中,教育数字设计者可能会存在认知层面的个人偏见,这种偏见会通过代码嵌入算法,形成算法推荐的偏差。虽然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
18、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其为反算法歧视提供了一定支持,但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仍处于空白。同时,数字教育的充分使用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之间存在张力。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指出,2021年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6.8%,当代学生群体是数字时代原住民,他们的学习、生活甚至思考问题的方式都与数字化密不可分。但同时,游戏成瘾、视频迷恋、虚拟社交依赖、数字学习异化等多种沉迷表现也贯穿于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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