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T072-2024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总体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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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1.120CCSA01MZ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MZ/T0722024代替MZ/T0722016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体要求Verificationserviceforthefamilyeconomyinformation_Generalrequirements2024-04-30发布2024-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业务体系24.1 业务范围24.2 业务层级34.3 信息网络45业务流程41.1 总体流程41.2 接受申请41.3 信息获取51.4 信息核对71.5 出具报告81.6 结果复核86 安全管理
2、86.1 制度86.2 技术96.3 行为97 人员培训107.1 培训要求107.2 培训内容10附录A(规范性)核对申请材料IlA.1核对授权书11A.2核对委托书13A.3核对对象身份证明材料13A.4电子申请材料13附录B(资料性)核对报告148.1 核对报告内容148.2 核对报告编号148.3 核对报告编制158.4 核对报告样式15参考文献19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MZ/T0722016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则,与MZ/T072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更改了本
3、文件的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限定于核对机构的业务体系建设和业务操作,并将文件名称更改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体要求(见第1章,2016年版的第1章)更改了全部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16年版的第3章);一一增加了核对业务范围的说明(见4.1);更改了核对业务层级和分工的规定,明确核对机构间的多层级业务分工协作关系(见4.2,2016年版的4.1);一删除了核对机构岗位设置要求(见2016年版的4.2)增加了核对信息网络建设方面的要求(见4.3);一删除了培训对象要求(见2016年版的4.3.1);曾加了核对业务总体流程说明(见5.1);一增加了纵向信息获取业务流程(见5.3.2);一更改了安全
4、管理方面的规定,从制度、技术、行为三个维度扩展核对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安全方面的要求(见第6章,2016年版的第5章);一更改了核对机构的从业人员培训要求和培训内容要求(见第7章,2016年版的4.3.2、4.3.3)增加了核对电子授权书的统一编号规则和内容格式规范(见A.1.2、A.1.3) 增加了电子核对申请材料的技术要求(见A.4); 更改了核对报告的编号规则(见B.2,2016年版的B.1); 增加了电子核对报告的技术指引(见B.3.4); 更改了核对报告的内容格式样例(见B.4,2016年版的附录D); 删除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申请表的填写要求和样式规范(见2016年版的6.5、附录E
5、)。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民政部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重庆市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江苏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中心、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宝力高、王昊、徐梓川、毛丽平、李静。本文件于2016年12月首次发布,2024年4月第一次修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体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业务体系、业务流程、安全管理和人员培训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业务体系建设和业务操作。2规
6、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48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GB1785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T18894GB/TGB/TGB/TGB/TGB/T2026922239222402505835273GB/T36901GB/T39786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信
7、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电子证照总体技术架构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MZ/T1652020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安全管理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familyeconomystatus居民家庭成员的基本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支出状况。3.2核对verification对居民在指定时间范围内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查询、比对和核算的活动。3.3核对11构verificationunit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职责的民政部门或单位。3.4委托单位authorizedunit向核对机构提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相关
8、部门或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有关单位。3.5核对对象verificationobject授权并接受委托单位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对的居民。3.6信息共享单位information-Sharingunit为核对机构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的相关机构、部门和组织。注:信息共享单位包括司法机关、政府机构、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大数据管理及服务机构、公共事业单位、相关行业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等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单位,以及全国各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4业务体系1 .1业务范围4 .1.1基本状况基本状况包括核对对象的以下信息:a)个人基本信
9、息;b)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信息;c)就业、教育、残疾和生存状态等信息;d)特殊类型人员信息:D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宣告失踪人员;3)由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类型人员。5 .1.2收入状况收入状况包括指定时间范围内核对对象的以下信息:a)工资性收入:1)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2)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3)必要的就业成本;b)经营净收入;1) 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收入;2)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
10、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3)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C)财产净收入:1)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2) 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3)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4)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租赁或转让收入;5)出让财产或将财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产生的相关费用;d)转移净收入:1)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2)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
11、出等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e)不计入收入的项目:D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3)特定期间内由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4)由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计入收入的项目;f)其他的收入项目。4.1.3 财产状况财产状况包括核对对象的以下信息:a)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船舶等动产;b)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c)投资各类企业的认缴出资额;d)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4.1.4 支出状况支出状况包括指定时间范围内核对对象的以下
12、信息:a)医疗、教育等刚性费用支出;b)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O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d)其他的支出项目。4.2业务层级核对机构之间按照行政区划、管理层级,建立多级业务分工与协作体系,包括以下工作要求:a)部级核对机构主要负责如下工作:1)建立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指导地方开展业务;2)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行业标准,向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宣传、培训和指导落实;3)统筹全国跨地区核对体系建设,为地方提供部级层面核对信息,协调核对机构间共享核对信息,收集和管理全国性可共享的核对信息资源;注1:部级核对机构定义行业数据元目录,并结合
1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实际动态调整。注2:部级核对机构在行业数据元目录基础上,建立、审核、发布“全国核对信息共享资源目录”,采用统一注册、分级维护的方式,由地方核对机构共同管理,形成全国通用的数据共享交换资源目录,用于开展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交换。4)在同级社会救助主管部门指导或委托下,分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协助开展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为完善公共政策提供数据支持;注1: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对象包括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
14、难人员。注2:其他困难人员可包括临时救助对象、登记失业人员、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会困难职工等低收入人员。b)省级核对机构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如下工作:1)指导市县核对机构开展业务或直接受理、办理本地区业务;2)与信息共享单位建立数据共享交换机制:3)组织本地区内跨层级、跨区域核对,协助部级核对机构为其他地方提供核对信息,收集和管理本地区核对信息资源;4)在同级社会救助部门指导或委托下,分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协助开展本地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为完善公共政策提供数据支持;c)市县核对机构含有地市级、区县
15、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主要负责如下工作:1)受理核对申请,对本地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或提供核对结果数据;2)与信息共享单位建立数据共享交换机制;3)配合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工作实施,提供并维护本地共享信息资源;4)在同级社会救助部门指导或委托下,分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协助开展本地区低收入人口信息采集和动态监测,为完善公共政策提供数据支持。4.3信息网络核对机构分级建设、部署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为主、互联网和专线网络为辅,构建“部为中心、省为骨干、市县补充”的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网络。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
16、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5业务流程5.1 总体流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体业务流程见图1,具体如下:a)核对机构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核对申请或复核申请;b)核对机构工作人员依次执行信息获取、信息核对、出具报告业务环节;c)若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产生异议,可向委托单位申请复核;d)各环节收集和产生的业务材料应及时归档,以支持业务流转。图1总体业务流程图5.2 接受申请接受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业务流程见图2,具体如下:a)接收申请材料:接收委托单位送交的核对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17、、核对委托书、核对对象身份证明材料,宜使用电子申请材料替代纸质材料,核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b)审核:对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宜包含初审、复审环节,且审核人不为同一人;c)退回核对申请:将审核不合格的申请材料退回给委托单位,并告知不予接受的原因;d)接受核对申请:接受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正式受理业务。注1:委托单位送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导致审核不通过的,核对机构要求其限期补足。注2:因申请材料不满足要求导致信息获取异常、核对中止、侵害核对对象个人信息权益的,由审核材料的核对机构负责。开始图2接受申请业务流程图5.3 信息获取5.3.1横向信息获取通过信息共享单
18、位横向获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业务流程见图3,具体如下:a)发送信息查询请求:根据核对申请,向信息共享单位发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请求和相关证明材料;b)接收查询结果:接收信息共享单位反馈的查询结果数据;c)查询结果校验:校验查询结果数据是否完整、正确,校验通过的进入信息核对环节,校验不通过的,按与信息共享单位约定的异常处理措施处置后重新查询或结束查询。注1:核对机构与信息共享单位在信息获取前约定查询结果数据无法反馈、查询结果校验不通过等异常情况下的处理措施。注2:核对机构处理来自其他核对机构的信息协查请求时,直接反馈查询结果数据,不再校验并启动信息核对环节。开始图3横向信息获取业务流程图
19、5. 3.2纵向信息获取核对机构可借助上级核对机构,开展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联网查询,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实现全国范围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通过上级核对机构纵向获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业务流程见图4,具体如下:a)确定查询范围:根据业务需要、行业数据共享资源目录提供的共享资源范围,确定需要通过上级核对机构获取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包括核对对象、查询区域和查询内容等;b)发送查询申请:向上级核对机构发送信息查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c)审核查询申请:上级核对机构收到查询申请后,对申请数据进行审核校验,通过校验的借助本级信息共享单位获取数据,或借助其他
20、核对机构协查获取数据,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请并说明情况;d)反馈查询结果:上级核对机构接收信息共享单位或协查机构提供的查询结果数据,反馈给发送查询申请的核对机构;e) 接收查询结果:接收上级核对机构反馈的查询结果数据:f) 查询结果校验:校验查询结果数据是否完整、正确,校验通过的进入信息核对环节,校验不通过的,按与上级核对机构约定的异常处理措施处置后重新查询或结束查询。图4纵向信息获取业务流程图5.4信息核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业务流程见图5,具体如下:a) 信息核证:对反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数据进行比对、确认、计算、核实;b)中止条件校验:审核核对结果,检查是否出现中止核对的情形
21、;c) 出具核对报告:没有出现中止核对情形的,进入出具报告环节;d) 核对中止处理:出现中止情形的,按照委托单位要求重新获取信息继续核对或结束核对。注:当核对对象提交的基础资料或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中出现信息遗漏,信息共享单位可能无法准确反馈核对对象的客观经济状况,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核对结论等情况时,核对机构选择中止核对。中止情形及后续处理方式由委托单位与核对机构事前协商一致确定。开始图5信息核对业务流程图5.5 出具报告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业务流程见图6,具体如下:a)生成核对报告:根据核对结果,参照附录B的内容和样式出具核对报告,宜使用电子核对报告替代纸质报告;b)发送核对结果:向委托
22、单位发送核对报告,宜同时附带结构化核对结果数据,核对结果数据应添加数字签名并进行加密处理:c)工作归档:在委托单位接收核对报告后,对本次核对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文档(含电子业务材料)进行归档。注1:核对机构与委托单位达成一致的,直接提供结构化核对结果数据,不再出具核对报告。注2:数字签名和数据加密使用的密码技术遵循密码管理相关国家标准。图6出具报告业务流程图5.6 结果复核5.6.1 当核对对象对委托单位的核对项目审核结果产生异议时,可向委托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委托单位认为确需复核的,向出具核对报告的核对机构提出复核申请。5.6.2 核对机构收到申请后,可重新实施核对或对存在异议的内容进行专项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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