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24.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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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桂建房20244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全区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充分发挥示范文本的示范指引作用,切实减少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纠纷,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
2、及时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合同编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业主):乙方(物业服务企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使用说明合同当事人四、五、六、七、八、九、十、第一章r(*r第一早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jr1taT第八早第七章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期限与内容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物业的使用物业的维修、维护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八章双方的权利义务十一、第九章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十二、第十章违约责任及免责约定十三、第十一章其
3、他事项十四、甲乙双方签章十五、合同附件使用说明一、本合同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等)或居(村)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其他物业服务人或在订立其他类型物业服务合同时可以参照使用。二、本合同为业主或居(村)民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三、本合同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合同双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清洁
4、、绿化、巡查,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等活动。四、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查验评估报告,并将查验结果告知乙方。五、为体现合同双方的平等、自愿原则,本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中均留有“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所留“”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若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请在“”处填入X以示删除。六、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一)业主,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二)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实际
5、使用房屋的其他人。(三)物业买受人,是指物业买卖合同中确定的房屋购买人。(四)物业交付使用,是指物业买受人收到建设单位的交付通知后,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应手续。(五)共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架空层、避难层、防火分区、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扑救面等。(六)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住宅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
6、、供气管道及设施设备、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和音乐背景系统、树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七)专有部分,是指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1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 .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八)物业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
7、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各项费用。(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共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七、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文本;(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技术标准和要求;(5)投标文件;(6)招标文件(含承接查验报告或查验评估报告物业管理方案);(7)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8、。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此项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填写)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甲方以(招标/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9、。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名称:;类型:住宅办公产业园区商业学校医院公众其他;座落位置:市县(区、市)街道(乡、镇)路(街、巷)号;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为准: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占地面积:平方米;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平方米,非住宅面积平方米;规划总户(套、宗)数:;土地宗地号:;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共平方米。其中:物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位于(幢)(座)单元层室;业主
10、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位于(幢)(座)单元层室。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位于(幢)(座)单元层室。(注: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为多处时,可在横线处自行增加内容。)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承接查验报告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查验评估报告为准,分别作为本合同附件2和附件3。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结合承接查验报告或查验评估报告,甲乙双方应共同确认附件2物业构成明细和附件3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第二章物业服务期限与内容第三条物业服务期限为一年,自一年月日
11、至年月日。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应当设立服务办事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并委派具有一定物业管理经验和具备专业物业水平的人员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负责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联系电话:o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五条乙方承诺按照双方约定标准(可以参考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由甲方根据需要确定物业服务的内容范围、标准等级)提供物业服务(详见附件4),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物业服务工作计划,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
12、制度以及组织实施计划和制度;(二)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以及物业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三)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保养与管理;(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运行与管理;(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的收集和管理,公共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六)公共绿化的日常养护和管理服务;(七)车辆进出、停放秩序管理服务;(八)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台账,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通报消防安全情况和提示消防安全风险。开展日常防火巡查、
13、检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九)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十)配合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业主共有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单位做好相关设施的供水、供电、供气、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与产权单位约定设施运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责任和物业服务事项;(十一)按招标文件的物业管理方案和投标文件中服务承诺履约。(十二)O第六条乙方在进行物业服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及本合同约定,实施物业服务;(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三)根据物业管理
14、区域实际情况提供所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四)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进行维修;(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定期向业主公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支情况,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六)听取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七)配合城管、消防、人防、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做好文明养宠、垃圾分类、消防、治安、公共卫生等
15、事务;(八)发现违反国家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或约定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九)O第七条乙方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一)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二)挪用或者擅自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三)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用途;(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擅自侵占绿地、砍伐树木;(五)擅自利用、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活动
16、,或者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等;(六)未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停止服务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七)限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装修装饰材料或者提供的服务;(八)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捆绑收费以及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外的费用;(九)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标准;(十)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十一)泄露或者擅自使用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取暴力行为;(十二)损害业主权益的其他行为;(十三)O第八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如需委托乙方提供特约
17、有偿服务,服务费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费用标准由委托方和乙方协商确定。乙方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偿服务的项目。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方式、范围和内容、收费标准应在招投标前确定。如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最终以中标结果作为合同计价依据。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费包括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二次供水加压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停车收费、水电损耗分摊、等。(一)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业主提供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
18、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约定如下:住宅: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办公物业:元/月平方米;(其他)物业:元/月平方米;业主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根据变更后的物业使用性质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费。(二)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乙方清运装修房屋建筑垃圾所收取的费用:元/平方米一次装修。(三)电梯运行费(电梯运行费由业主共同分担,归业主共有,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是指为保证电梯安全有序运行使用而需要支出的费用,包括维保费、年检费、电费、保险费、小额维修费一元(由双方约定)、发电燃油等费用:口元/平方米月;元/户月;根据实际发生额度分摊,分摊方式:O(四)消防设施运
19、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由业主共同分担,归业主共有,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是指用于保证消防设施安全运行的专业年检、维保支出的费用:口一元/平方米月;元/户月;根据实际发生额度分摊,分摊方式:O(五)二次供水加压费(二次供水加压费归业主共有,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是指乙方为二次加压供水设备运行维护、清洗、水质监测及能耗等提供服务,向享受服务的楼层所收取的费用:口元/平方米月;元/户月;根据实际发生额度分摊,分摊方式:O(六)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是指甲方或者乙方为业主制作小区出入证(卡)的工本费。甲方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一个。超出部分,按照一元/证(卡)收取工本费。(七)停车收费包括车位(库
20、)租赁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1甲方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等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按月收费元/个;口计时收费元/个;口其他o(物业管理区域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车位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2,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是指乙方为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库)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而向车位(库)权属人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
21、管费用):(1)地下室车位(库)口元/个月;口元/平方米月;(2)地面露天车位(库)口元/个月;口元/平方米月;(3)o业主在自己拥有权属的车位(库)内停车需向乙方交纳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八)水电损耗分摊。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一户一表单独计量条件的,乙方应按政府定价标准收取分表费用,公平分摊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由乙方与甲方自行协商分摊方式。乙方自用水电量的水电费由自身承担,严禁向终端用户分摊。原则上向所有终端用户、乙方自用和公共设施用水电收取的水电费总和,不超过当期向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缴纳的总表费用。乙方应当“阳光收费”,每月将水
22、电单价、向供水供电专业经营企业缴纳的水电费总额、水电损耗、分摊方式、分摊实际发生数、水电费结算凭证复印件等信息在固定、醒目的场所公示。具体分摊方式为:;(九)其他费用:O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等应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物业服务费按不动产登记证(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之前按物业买卖合同)标注的建筑面积计收。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应按(年/半年/季/月)支付。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次交费具体时间)履行支付义务。业主或物业买受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业主或物业买受人对该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业主或物业买受人应当将其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
23、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的结算方式采用下列第一种方式:(一)包干制:乙方按包干制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二)酬金制:乙方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中按下述第一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部分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1 .每(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的比例提取酬金;2 .每(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一元的酬金。第十三条实行酬金制的,乙方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甲方和业主可以查询乙方物业服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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