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11414-2023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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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27.140P59NB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NB/T114142023P代替NB/T35013201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forResettlementAcceptanceofHydropowerProjects2023-12-28发布2024-06-28实施国家能源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forResettlementAcceptanceofHydropowerProjectsNB114142023代替NB/T350132013主编部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批准部门:国家能源局施
2、行日期:2024年6月28日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24北京国家能源局公告2023年第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批准新能源场站智能化建设基本技术规范等281项能源行业标准(附件1)、SpecificationforPreparationofSpecialGeologicalReportonImpoundment-AffectedAreaforHydropowerProjects等33项能源行业标准外文版(附件2)、水电工程放射性探测技术规程等3项能源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件3),现予以发布。附件:1.行业标准目录2 .行业标准外文版目录3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国
3、家能源局2023年12月28日附件1: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采标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79NB/TU414202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NB/T35013-20132023-12-282024-06-28j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21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外文版翻译计划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2021)92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基本规定、验收组织、验收程序、验收范围及条件、验收内容、方法及评定、验收成果。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曾加了“基本规定”;修订
4、了初验组织和终验组织相应内容;修订了初验程序和终验程序相应内容; 修订了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验收条件、验收范围; 修订了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验收内容; 增加了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验收方法和验收评定相应内容;一一修订了验收成果; 修订了附录名称及相应内容; 修订了验收主要依据和必备资料、争议处理的相关内容。本规程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并负责日常管理,由能源行业水电规划水库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库移民分技术委员会(NEATCl6/SC2)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
5、0)o本规程主编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卞炳乾徐静谨坤望佳琪朱健刘文胜邹其会李湘峰冯启林胡坚黄庄郭万侦胡徐安徐春海本规程主要审查人:龚和平王奎李红远倪剑刘昊席景华姜正良辛乾龙潘尚兴高鹏陈一新宇文振国徐粤熊定松冯红康尹忠武熊强李华郑寿春秦跃武高峡何成俊辜清华周广成李仕胜II1总则12 基本规定23 验收组织43.1 一般规定43.2 初验组织43.3 终验组织54 验收程序64.1 般规定64.2 初验程序64.3 终验程序75验收范围及条件81.1 一般规定81.2 验收范围81.3 阶段性验收应具备的条件81.4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6、96 验收内容、方法及评定106.1 一般规定106.2 验收内容106.3 验收方法116.4 验收评定117 验收成果13附录A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地方政府实施工作报告15附录B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项目建设工作报告16附录C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设计工作报告17附录D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综合监理工作报告18附录E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独立评估工作报告19附录F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大纲或工作方案20附录G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技术验收意见21附录H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报告22附录J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评定表23附录K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竣工验收评定表26附录1.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备忘录31
7、本规程用词说明32引用标准名录33附:条文说明34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BasicRequirements23 OrganizationforAcceptance43.1 GeneralRequirements43.2 OrganizationforPreliminaryAcceptance43.3 OrganizationforFinalAcceptance44 ProcedureforAcceptance64.1 GeneralRequirements64.2 ProcedureforPreliminaryAcceptance64.3 Procedur
8、eforFinalAcceptance75 ScopeandConditionsforAcceptance85.1 GeneralRequirements85.2 ScopeforAcceptance85.3 EssentialConditionsforStagedAcceptance85.4 EssentialConditionsforCompletionAcceptance96 Content,MethodandEvaluationforAcceptance106.1 GeneralRequirements106.2 ContentforAcceptance106.3 MethodforA
9、cceptance116.4 EvaluationforAcceptance117 AcceptanceResults13Appendix A ResettlementImplementationWorkReportforAcceptance15Appendix B ResettlementConstuctionWorkReportforAcceptance16Appendix C ResettlementDesignWorkReportforAcceptance17Appendix D ComprehensiveResetiementSupervisionWorkReportforAccep
10、tance18Appendix E IndependentResettlementAssessmentWorkReportforAcceptance19Appendix F ResettlementAcceptanceOutlineorProgram20Appendix G ResettlementAcceptanceTechnicalCommenisReport21Appendix H ResettlementAcceptanceReport22Appendix J ResettlementStagedAcceptanceAssess23Appendix K ResettlementComp
11、letionAcceptanceAssess26Appendix L ResettlementAcceptanceMemorandum31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pecification321.istofQuotedStandards33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341总则1.0.1为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促进水电工程顺利建设和发挥效益,制定本规程。1.0.2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1.0.3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是水电工程验收的一项专项验收,是水电工程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
12、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应对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1.0.4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基本规定2. 0.1为促进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明晰各方职责,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合法权益,应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2 .0.2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应包括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阶段性验收宜包括工程截流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蓄水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水电工程移民安置人口数量较少,无重要影响对象的,结合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工程蓄水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可与工程截流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一并进
13、行。3 .0.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按初验、终验顺序组织实施。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初验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终验工作。验收工作开展前,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自验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组织整改。2. 0.4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技术验收单位、综合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独立评估单位等应参与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并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提交真实、完整的移民安置资料,对提交的资料负责。2.0.5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验、终验应按验收准备、工作检查、问题整改、验收会议等步骤开展工作。2. 0.6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主
14、要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行业有关技术标准。2省级有关政策规定。3水电工程项目核准文件。4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及相关审批、审核文件。5移民安置规划调整、设计变更成果及相关审批、审核文件。6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7阶段性验收对应的工程截流阶段或工程蓄水阶段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专题报告及审核文件。2.0.7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内容宜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镇处理、专业项目处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处理、项目用地、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等。2.0.8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验、终验前,相关各方应提交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
15、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地方政府实施工作报告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2项目法人提交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项目建设工作报告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3综合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设计工作报告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4综合监理单位提交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综合监理工作报告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5独立评估单位提交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独立评估工作报告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2.0.9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执行工程相应行业的验收规定。2.0.10省级人民政府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组织、程序和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验收组织3.1 一般规定
16、3.1.1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安排,在征求相关单位对验收工作的意见后,制定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对移民安置验收工作作出安排。3.1.2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工作。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工作可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开展。3.1.3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验和终验均应成立验收委员会,制定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大纲或工作方案,明确参验单位的验收任务及职责,部署并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宜商项目法人委托技术验收单位。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大纲或工作方案的编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3.1.4
17、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技术验收单位应组建专家组,开展初验或终验的技术查验与评价工作,提出问题整改建议,召开技术验收会议,提出技术验收意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技术验收意见应符合本规程附录G的规定。3.1.5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委员会应根据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和技术验收情况,及时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听取项目法人、综合设计单位、地方政府、综合监理单位、独立评估单位的工作汇报,以及技术验收单位和验收委员会委员单位意见,形成验收报告。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应符合本规程附录H的规定。3.2 初验组织3.2.1 2.1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的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安排组建初验委员会,具体负责建设
18、征地移民安置初验工作。3.2.2 初验委员会委员单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技术验收单位、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综合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独立评估单位等组成。初验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担任,副主任委员单位应由市级主要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技术验收单位、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3.2.3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验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召开初验工作会议,提出初验验收报告。3.3 终验组织3.3.1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安排组建终验委员会,具体负责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终验工作。3.3.2 终验委员会委员单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19、项目法人、技术验收单位、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的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独立评估单位等组成。终验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担任,副主任委员单位应由省级主要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技术验收单位、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的市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3.3.3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终验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召开终验工作会议,形成终验验收报告。4验收程序4.1 一般规定4.1.1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进展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完成情况,在征求县级和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提出验收请示。4.1.2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安
20、排,在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意见后,组织制订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应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验和终验工作作出安排。4.1.3 1.3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综合设计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截流阶段或工程蓄水阶段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专题报告,明确相应阶段性蓄水处理范围、任务、内容及形象面貌要求,经审核后作为验收依据。4.1.4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验、终验委员会均应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提出整改要求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移民安置验收委员会。4.1.5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应符合本规程附录H的规定。4.2 初验程序4.2.1 县级人民政府按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完
21、成自验后,应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初验申请。4.2.2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验工作应在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收到初验申请并对初验工作做出安排后开展。4.3 2.3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验工作程序宜满足下列要求:1组建初验委员会;2初验委员会编制初验工作大纲或工作方案;3初验委员会根据验收内容的实际情况,委托技术验收单位负责技术验收工作;4技术验收单位专家组根据初验工作大纲或工作方案,查阅资料并开展现场查验,对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整改,技术验收单位应根据查验和整改情况提交技术验收意见;5初验委员会召开初验会议,听取项目法人、综合设计单位、地方政府、综合监理单位、独立评估单位的工作汇报,以及技术
22、验收单位和验收委员会委员单位意见,形成初验验收报告。4.2.4市级人民政府在通过移民安置初验后,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提出终验申请。4.3终验程序4 .3.1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终验工作应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收到终验申请并对终验工作做出安排后开展。5 .3.2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终验工作的开展程序宜满足下列要求:1组建终验委员会;2编制终验工作大纲或工作方案;3终验委员会根据验收内容的实际情况,委托技术验收单位负责技术验收工作;4技术验收单位专家组根据终验工作大纲或工作方案,查阅资料并开展现场查验,对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整改,技术验收单位应根据查验和整改情况提交技术验收意见;5终验
23、委员会召开终验会议,听取项目法人、综合设计单位、地方政府、综合监理单位、独立评估单位的工作汇报,以及技术验收单位和验收委员会委员单位意见,形成终验验收报告。5验收范围及条件5.1 一般规定5.1.1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范围应按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分别确定。5.1.2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范围应按工程截流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工程蓄水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分别确定。5.1.3 1.3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的主要条件为经批准的移民安置任务已按阶段要求完成、对应移民安置补偿费用已拨付到位、档案建设和管理满足阶段工作要求。5.1.4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的主要条件为经批准的建设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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