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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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26日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第三条市人民代表
2、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第七条主任会议
3、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于会议举行七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4、、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着便于了解情况和方便审议议题的原则编组,编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秘书长审定。每组设二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召集人名单由主任会议确定。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
5、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参加全体会议时,不得中途擅自退席。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通知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五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
6、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人事任免案的提出和审议,参照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在市人民代表
7、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常务委员会补选。常务委员会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第十八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代主任会议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第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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