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巡察整改工作的调研与思考&在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治理暨专项巡察反馈会上的表态发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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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基层巡察整改工作的调研与思考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总体要求、责任内容、工作机制、实施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制定出台意见,是落地落实落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指示精神的战略性举措,也是基层巡察整改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用好问责利器。当前,基层巡察整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一、基层巡察整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巡察整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存在“抓人不抓己”式担责。部分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主动担责不够,落实整改主体责任
2、时对他人要求很严,对自身要求很低,整改过程中没有把自身摆进去,整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整改中部分党组织对分管领导及部门要求很严,强调要认真谋划研究制定措施,扎实落实整改,但是没有从自身履行主体责任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责任落实不力,有的乡镇甚至让村干部轮流背处分、担责任。存在“抓下不抓上”式担责。部分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就是安排部门及下级落实整改任务,没有以下看上、以小见大,没有认真查找党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研究问题不够、整改措施不细,没有细究管党治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有的将整改主体责任交由部门或下级来落实,整改主体责任下移。比如,有的乡镇将巡察反馈问题中指出的村级
3、问题直接交由对应的村整改,导致整改措施无针对性,持续整改不到位,整改工作效果不佳。存在“抓易不抓难”式担责。巡察整改事项要求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应,所有问题整改都要有对应的整改措施和结果,特别是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更是如此。但是部分党组织对整改困难大、矛盾多的问题绕道走,专捡“好吃的肉”,不敢啃难啃的“硬骨头”,对有些棘手的问题绝口不提,搞选择性整改。如,某镇党委对巡察反馈的环境污染问题、征地拆迁款长期拖欠问题无整改措施,也没有跟进整改落实进展,导致群众信访投诉不断。(二)巡察整改追责问责不严。存在“隔靴搔痒”式问责。少数党组织主要领导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敢、不愿主动担责,提到追责就是对下级分
4、管领导轻描淡写的约谈;有的分管领导对所管辖领域出现的问题,仅仅搞个假约谈就代表了追责,有的甚至不追责问责。比如,关于招投标管理不严,工程项目拆分、化整为零逃避管理,规避招标的问题;合同管理不规范,资源发包合同遗失,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在整改中没有对相关的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往往以补谈话记录、补会议记录的方式进行纸面整改。有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个别约谈,有的让相关责任人写个书面检讨完事,搞虚假整改,追责问责流于形式。存在“和风细雨”式问责。有的对巡察指出的比较严重的问题没有动真格,追责问责轻飘飘。比如,对巡察反馈的村级账外负债问题、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没有进行相应的追责问责,只是在整改报告中提
5、到对相关干部给予了口头批评教育;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中偷工减料的问题,往往都是将责任一股脑推给所在村,让他们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进行后续的维修、补救,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追责问责不严肃,没有达到震慑效果。存在“避重就轻”式问责。针对惠农资金管理不规范、村级开支混乱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问题,本应纳入加重处罚的范围,但是部分党组织仅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责令检讨,并没有对相关部门、领导干部从严追责问责,追责问责失之于软。(三)巡察整改举一反三不够。存在“蜻蜓点水”式整改。部分党组织对反馈的问题搞被动性、应付性整改,巡察指出哪个村存在问题,就要求哪个村落实整改,对巡察指名道姓反馈的问题重
6、点整改,而对其他没有点名的单位或没有巡察过的单位就不管不问,导致巡察整改不全面。没有达到巡察一个单位、发现一个问题、推动一片整改的效果。存在“上推下卸”式整改。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问题和矛盾上交,遇到问题不是从自身找原因,总是从客观找理由,致使一些问题一直无法整改到位,有的甚至多次整改仍无法解决,导致下次巡察旧问题依然存在。比如,对巡察反馈的“项目招投标流程不规范”“未招先建”“审批手续流于形式”等问题,认为是上级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不健全,因此整改时仅针对巡察指出的几个村的问题开展相关整改,没有在管辖范围内从根源上开展规范性的全面整改。存在“敷衍塞责”式整改。部分党组织只对巡察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
7、,没有举一反三,没有建立规范的切实可行的整改规章制度。对出现的问题没有追根溯源,认真反思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从而建章立制全面规范整改。有的照抄照搬生拉硬套,具体操作时不能按照制度的规定规范行政行为,导致巡察反馈的相关问题屡次巡察、屡次整改、屡次发现。没有从建立长效机制上规范整改,没有达到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治的目的。二、巡察整改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一)“关键少数”政治站位不高。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对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的思想认识不高,没有把巡察整改工作很好地融入到日常工作、融入班子队伍建设。有的党组织“一把手”认为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就是主要领导主持开几个会、搞几次宣传、接受几次采访、签几个
8、字就完成任务了,具体整改工作是下级或分管领导的责任,没有从习近平总书记“四个融入”要求的高度出发,没有从内心深处、自身职责使命的高度出发来深刻认识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二)有关部门对整改指导不力。目前基层巡察整改督导指导工作一般交由县(市)纪委监委党风室牵头负责,由于各方面原因,一些党风室对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的研究分析不够,不能对整改工作进行专门细致的督导和指导;一些党风室干部经验不足,业务不熟,对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程序了解不够,有的甚至对整改什么、从哪儿着手整改、如何整改知之甚少。因此,在审核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时,很难发现各地上报的整改方案整改程序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要求不高、主体责任落
9、实不到位等问题。(三)“主要领导”存在“过关”思想。部分党组织没有很好地把巡察整改工作融入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重巡察轻整改”现象突出。一些主要领导在接受巡察时,对巡察的重视程度非常高,配合支持的主动性很强,巡察时发现的每一个问题都高度重视。但是巡察组一离开,就觉得万事大吉了,巡察问题反馈后如何整改就成了被巡察单位内部事情了。一些领导干部对整改抱有观望情绪,怕触及矛盾,怕揭丑亮短,认为组织处理了相关人员会损害集体荣誉,掩盖单位政绩,只想开门谈成绩,关门说问题,整改不敢动真碰硬。有的党组织习惯于把落实整改的责任推给纪检部门,不直接面对矛盾,而习惯于隔岸观火,达不到应有的整改效果。有的党组织主要领
10、导“老好人”思想严重,认为追责问责是得罪人的事,把追责问责工作都交给纪委办理。(四)“主管部门”存在监管漏洞。一些乡镇主管部门对村级项目经费、招待费等的使用问题没有统一的规范性制度,导致有的村虚列项目,套取工程款用于村级其它开支的问题屡次存在,屡次整改后下次巡察该问题依然存在。比如,村集体公益事业项目劳务支出如何入账,村级购买大宗商品如何落实政府采购等问题,主管部门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农村劳务支出五花八门。对被巡察单位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和统一可操作性的评判标准,没有形成一整套的责任追究机制,责任追究难以落到实处,出现拖延应付整改现象,一些问题被高高拿起轻轻放下。大家都更愿意做
11、老好人,睁只眼闭只眼,你好我好大家好,认为蒙混蒙混就过关了。三、提高巡察整改质效的对策建议基层巡察整改工作牵涉多方责任主体、关涉多个领域,构成了复杂的“程序密码”,要突破基层巡察整改中遇到的“瓶颈”难题,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重要指示精神及意见的有关部署要求,切实在疏“堵”破“难”方面多下功夫。(一)从严从实传导巡察整改压力。一是通过严格履职承诺抓整改。将整改融入日常工作与班子队伍建设,被巡察党组织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特别是要有“我作为党组织书记,对问题整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果整改不实或者虚假整改,愿承担纪律责任”的承诺。党组织第一责任人
12、要用“赶考”的思维,真正把自身摆进去、认识摆进去、行动摆进去,切实增强整改主体责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既要解决存在的问题,更要健全制度机制提升治理能力,主动担负起整改主体责任,用实际行动和整改实效向人民交出一份合格满意的巡察整改答卷。二是通过深化成果运用抓整改。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把“整改不落实,就是对党不忠诚”的理念传导到各级党组织中,查政治态度、查责任落实、查任务落地、查整改成效,形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直接抓整改、其他分管领导具体抓整改的整改责任机制。要把整改成效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范围,深化成果运用,层层传导压力,让人人都参与到整改工作中来。要推动巡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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