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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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邢政办字(202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5日邢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
2、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和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传统巡游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
3、网约车,实施网约车运力动态增量管理,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适时评估市场供求情况并调整运力规模,直至实行市场化调节。鼓励巡游出租汽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对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实施分类管理,实现错位协同发展,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商务、城管等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诚信、优质服务,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网约
4、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采取符合规定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备驾驶员线上
5、和线下继续教育能力,并负责安全生产培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四)在本市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服务机构、相关保障配套设施以及服务人员和服务能力方面的材料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
6、、通信、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采取符合规定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在本市注册企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省级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
7、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取得行政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推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
8、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期限为4年,经营期限届满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许可申请,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换发经营许可证件。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同时向备案公安机关提交注销申请。
9、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应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车辆参数、性能、要求等有关标准。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核发证件日期;届满日期为车辆行驶证载明注册之日起满8年后对应日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转让,车辆报废、退出经营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未达到国家规定
10、的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明显部位纹身,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类疾病;(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或注射致幻型药品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和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记录;(五)在道路运输行业无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违规等记录。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审核,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十六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经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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