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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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莫旗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莫旗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内党办发(2023)6号)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呼党办发(202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莫旗直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旗委直接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和旗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企
2、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一)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二)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三)总经理、副总经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本办法所称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第五条确定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依法依规、廉洁节俭、规范透明。第二章履职待遇第六条企业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用车资源,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运
3、行管理和处置,有效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可以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或者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但不得同时配备公务用车和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构成中已经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的,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为其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者另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第八条企业可以为企业负责人按照1人1车或者多人1车方式配备(包括购置、租赁)公务用车,实行总量控制。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属于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车价18万元以内(不含车辆购置税)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位于矿山、
4、林区、野外等地理环境或者道路条件较差地区确需配备越野车的,可以配备越野车作为生产经营用车;但越野车不得作为企业负责人固定用车,不得在企业所在地的城区内使用。第九条企业负责人新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严格执行配置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企业负责人现有公务用车有效使用年限超过8年并且已经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车辆安全状况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第十条企业因非政策性因素亏损、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企
5、业负责人使用,不得以抵顶账款等方式变相为企业负责人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以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支出。企业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合理控制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将车辆保养和维修费用以货币形式发放给个人。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出售等处置,应当严格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配置使用1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经企业内部审批后,可以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再安排1处办公用房,相关情
6、况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企业负责人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第十四条企业正职负责人(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米,企业副职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是指进入办公用房后所有可达区域的套内面积(含办公区域、休息室、卫生间、接待室等)。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简朴、庄重、经济、实用的原则装修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购置高档办公家具以及用品。第十六条企业因非政策性因素亏损、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更新、装修办公用房。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围绕提高企业负
7、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培训,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所发生的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列支。企业自行组织的企业负责人培训,培训费用标准人均每天不得超过400元,师资费用可以另外列支。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第二十条企业因非政策性因素亏损、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自行组织培训、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出国培训。第三章业务支出第
8、二H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实施、报销等流程,由企业相关部门编制预算、组织实施、统一结算。对企业负责人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业务招待活动,应当在本企业食堂或者定点代店进行。外事招待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业务招待,应当合理确定标准,自治区内人均每次不得超过300元,自治区外人均每次不得超过400元。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以对等;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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